道德概念的两重涵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甘绍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道德既具有作为仅仅适用于某一族群或共同体内部的行为规范的自然的或特殊的道德的涵义,也拥有普遍道德的涵义;普遍道德一方面表现为各个族群或文化共同体所共同拥有的重叠的道德直觉与道德公理,另一方面表现为人们基于理性洞察而自主建构的所谓人工的道德。正是由于道德概念涵义的两重性,才导致了道德相对主义与普世道德观之间的对立冲突,才决定了描述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之间的视阈分野。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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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3)05-0023-11

       一、价值与规范

       尽管在一个哲学日渐式微的时代,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似乎仍然一枝独秀、后劲不衰,但这却也无法掩饰人们在道德本身究竟还有没有价值与作用这一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意见分歧这一事实。卢曼(Niklas Luhmann),著名的社会学家,是鼓吹道德无用论的典型代表。在他看来,经济、科学、法律业已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功能体系,分别服从于其自身的规范约束。与此相对,传统上的道德的作用在当今变化了的社会里早已丧失殆尽,再也难以担当把社会整合在一起的重任。反之,赫费(Otfried Hoeffe),重量级的伦理学家,则坚信尽管社会已经巨变,但道德却并没有也不可能退场,同金钱、军力、政治及媒体一起,依然构成了统治世界五大势力中的重要一环。

       我们把这一难有结论的争论放在一边,继续讨论似乎更为基础性的问题。如上所述,伦理学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学科,是有关道德现象的哲学反思和哲学理论,故伦理学亦被称为道德哲学。伦理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同哲学本身一样历史悠久。第一位使用“伦理学”这一概念的据说是亚里士多德,他以伦理学来探究行为上的善及正确的问题。近代有斯宾诺莎试图以数学为样板,建构一种体现精准知识的伦理学,可惜未能成功。并非所有的伦理学大师都乐于为自己的伦理学著作取上“伦理学”的书名。例如,功利主义的奠基者边沁的著作题为《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义务论的最大代表康德的大作之一是《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可能是出于他们要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拉开距离、标出新意的动机。

       伦理学大家可以不在自己的大作中用“伦理学”作为书名,但在内容上却不能不探究道德现象,因为毕竟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道德(moral)一词源自于拉丁字mos(复数为mores),mos则要归溯于西塞罗对希腊词ethos(θοθο)的翻译。而θο意为风俗、习惯;θο意为品性。这样道德便有了两重的涵义,它既是指在某一共同体中施行的、涉及到主体间关系的外在规范——习俗,也是指内化于个体行为之中的由个体自身所信奉的内在规范——品性。由于ethos(θο习俗;θο品性)又构成了ethics(伦理学/伦理)这个概念的来源,故从词源上讲,ethics与“道德”大体上是同义的(只是在ethics里所包含的“伦理学”之意,因指的是“关于道德的学问”而区别于“伦理”之意),所以“伦理”与“道德”甚至基本上可以互换而用。据说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了具有当今我们所理解到的涵义的“伦理学”概念,ethos这个词在他那里是指一个群体中的人基于过去的习惯共同运用的行为方式,这种习惯拥有善的及正确的意涵,故他把伦理学理解为关于善的及正确的行为的学说。

       如前所述,道德不论是作为调节群体行为的外在习俗,还是作为指导个体行为的内在品格,均是以行为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换言之,道德就是行为规范。对行为规范的服膺是人类特有的属性。人有别于动物,就在于其行为受控于自我反思的能力,这种精神性的自控行为有别于自然界中的物理化学活动、植物的生长过程和动物的本能行为。尽管人与动物一样也要服从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需求,但唯有人才有能力依凭其自控机制来驾驭这种本能需求,使之不伤害到与同类的关系。人生活在人际的关系之中,只有相互扶持才能共同生存。关系中运行着行为规则与规范,合乎规则或规范的行为才可能是正确的行为。于是,人不仅生活在一个大自然的客观世界中,而且也生活在支配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的世界之中。

       但是,“规范世界”这一提法并不是一种盛行的、准确的提法。由于规范只是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故人们经常使用的概念是所谓“价值世界”,与所谓“实存世界”相对应。实存世界大体上指的就是上述的大自然的客观世界,其客观实存独立于人类的感知与理解。实存世界是经验科学的研究对象,经验科学借助于观察和实验对客观世界中的某一事态或现象做出纯客观的描述,获得相关研究对象是或不是、真或假的知识。而价值世界则存在于人的主观精神的判断活动之中,人们不再是对某一事态或现象做出纯客观的描述,而是做出有用或无用、有益或无益、好或不好、值得或不值得、应当或不应当、正确或错误、善或恶的价值估量与评价。其中有用的、有益的、好的、值得的、正确的、善的都体现了一种应当,而无用的、无益的、不好的、不值得的、不正确的、恶的都体现了一种不应当,故“应当”构成了价值世界的核心诉求。应当之物是价值世界所追求的全部目的。而应当之所以是应当,又是由理由所支撑的,是可以得到论证和辩护的,只有通过理由,人们才能信服这个应当。可以说,应当通过理由而驱动和托举着这个价值世界的存在。换言之,价值世界之所以能够出现,最终源于其拥有支撑着自身存在的充足的逻辑理由。例如一种“不说谎”的规范性要求或价值诉求,凭借其自身的合法性而就具备其存在的逻辑必然性,“即便是事实上所有的人都撒谎,存在着一个全球性的撒谎者的共同体,则‘你不应撒谎’这一规范的普遍适用性,也绝不会因此而废止”[1]。

       顺便一提的是,实存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划分又导出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之间的区别问题。由于实存世界里得到描述的是事实的客观的真假状态,而价值世界里得到勾画的则是价值诉求的应当与否,故无论是休谟还是韦伯均坚信实存世界与价值世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世界,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清晰界限。基于这一理由,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新康德主义把科学划分为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前者关涉到人的意图、意义问题和价值。后者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硬”的事实,自然科学远离任何价值性的陈述。当然,这种说法完全是片面的,它忽略了自然科学研究者观察视角的主观性的问题。赫泊福尔(Karl Hepfer)举例说:“所有的(经验)已存物是从不同的视角得到观察的。一只杯子既可以说是半杯满,也可以说是半杯空。……这只有当我们明确了自己的目的才能回答: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想知道什么?为此我们必须评估这件事对于我们重要的是什么。……至少是在这种弱的意义上被误以为价值中立的‘事实’陈述是有赖于‘价值’或者规范决断的。事实陈述——如自然科学中的——与伦理学的规范陈述之间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伦理学把规范性清晰地认可为其对象领域的具有定义性质的特征,而在自然科学中规范性是一种理论建构的调节性因素,它常常是未得到认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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