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与方法:精神史、问题流中的伦理叙事 西方宗教型文化有一个宣示其信念和效力的著名命题:“上帝与我们同在”。同理,中国伦理型文化的现实效力也有必须有一个真理与信念前提:“伦理与我们同在”。 问题在于,伦理,到底如何“与我们同在”? “同在”是伦理的“在世”方式或意义形态,而“如何”的关键是到底与何种“我们”同在?——是当下生活世界中的“我们”,还是穿越时空、绵延不绝的“人类”生命之流的“我们”?是与名词的“我们”同在,还是与动词的“我们”同在?作为名词,“我们”是“我”的集合,伦理与每一个存在者“同在”;作为动词,伦理是使“我”成为“我们”的存在。 基于语言哲学,“伦理”的概念包括“伦”、“理”、“伦—理”三个结构。“伦”是存在,即人的公共本质,是“伦理”的自在形态或客观形态,呈现为各种伦理性实体;“理”是“伦”之“理”,即“伦”的真理,是“伦理”的自为形态或主观形态,呈现为各种伦理意识与伦理理论;“伦—理”即由“伦”而“理”的同一体,是“伦理”的自在自为形态或现实形态,表现各民族的伦理精神和伦理生活。三者的辩证发展构成了“伦理史”的文明样态。由此,伦理史与人类社会发展史、人的生命发展史、婴儿心智发展史便具有了内在深刻的文化同一性。“伦理”的核心问题,是个别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同一性关系及其表达方式。“伦理”的根本文化使命,是将“人”从个别性的“单一物”提升为实体性的“伦”的普遍物,进而达到永恒与无限,从而使共同生活成为可能。在这个意义上,“伦理”便同“精神”逻辑与历史地统一,因为“精神”的本质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①。伦理史就是一部精神史,至少是精神史的核心。 一般说来。“伦理与我们同在”有两种理解方式:与我们的“生活”在一起;与我们的“生命”在一起。前者是“生活”的理解或断代史的理解方式;后者是“生命”的理解或通史的理解方式。第一种理解方式的要义是:生活世界是人的存在方式,伦理是生活世界的“伦”之“理”或生活智慧,因而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会变得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②。但是,这种以生活世界为轴心的断代史的理解方式难以回答一个诘问:既然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可能“完全不同”,到底如何确证或申言它们是“伦理”?既然在时间和空间上“完全不同”的主体是“伦理”,那就已经逻辑地承认存在着一种超越于时空之上的“伦理”(虽然在抽象意义上承认)。于是便有第二种可能的理解:伦理不仅现实地决定于和服务于人的生活世界,而且历史地是属人的世界的必然构造和存在真理,因而有其文化生命的本体。由此,便产生不仅基于当下人的类生活,而且基于生生不息的人的类生命的“通史”的理解方式。在这种理解中,那些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中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东西,只是伦理显示自己存在的“现象”形态或历史形态,是“伦”之“理”的“理一分殊”和“道”之“德”的生生不息。 伦理的“在世”方式是“与‘我们’同在”。断代史与通史的理解,分别以“生活”(当下生活世界)与“生命”(类生命及其绵延)为轴心或指向,前者与“我们”的生活世界“同在”,后者与“我们”的生命历程“同在”;前者是生活智慧,后者是生命智慧。二者之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数学上的微分与积分。更为精微却不容易忽视的殊异在于:“通史”的“在世”方式,关键是由“命”所决定的“我们”的“生”。在这里,伦理不仅表达和表现人的类生命及其历程,而且自身也是一个生生不息的文化生命之流,只是在人的类生命及其精神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和历史境遇中显现不同的“现象”形态。伦理的生生不息是“命”,它在不同历史阶段与不同民族中的表现,则是其“生”的历史形态。生生不息,不仅是人类而且也是伦理的“天命”。在这里,当下的生活世界及其伦理,只是生生不息的生命之流的一个截面或微分,在场的不仅有当下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现实,还有无数截面积分而成的整个生命史的广阔且幽远的伦理背景。与之对应,“断代史”的“在世”方式,将伦理只当作由生活世界需要所决定和表达的偶然发生,我“活”故我“生”,但只是也应当只是“我们”当下的“生”。在这里,历史上所经历和创生的伦理,并不是“我们”的生命历程,最多只是帮助“我们”解决当下生活世界难题的传统资源。 断代史与通史、生活世界与生命之流、微分与积分,不只是两种理解或两种认知,而是两种态度与两种理念。它们之于道德哲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如果用历史学领域的著名命题方式表达,断代史的命题式是:“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就是说,任何历史都对当代史有解释力,也应当服务于当代史;通史的命题式是:“任何当代史都是历史”,当代史是古代史的自然生命进程,是文化生命之流的当代形态,可以而且应当从全部历史中发现文明基因。显而易见,两种问题式都潜藏着方法论风险:前者是现代性碎片,工具理性,功利主义;后者是黑格尔式的绝对精神,以及由此可能演绎的历史终结论。 如果说断代史与通史是“伦理与我们同在”的两种把握方式,那么,另一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问题便是:伦理如何申言“与我们同在”或自己的“在世”?根据上文对伦理概念的评议结构分析,伦理“在世”的自发形态是生活世界及其历史,伦理风化史,道德生活史,就是伦理“与我们同在”的历史形态,它通过历史叙事,将伦理广泛持久地植入“我们”的集体记忆,并历史地“与我们同在”。“同在”或“在世”的自觉的形态是经受历史发展的大浪淘沙般的文化洗礼蒸馏而成的那些伦理道德经典,它们是表现或表达“同在”的理性化形式,由此伦理在理性中“与我们同在”,并进入“我们”的理性化进程。然而,在历史化与理性化两种“同在”形式之外,还有另一种更为强烈也更具有显示度的申言方式,这就是历史上那些对人类文明的整个进程产生深远影响的重大伦理事件,以及这些伦理事件所隐喻的伦理信息。这些伦理事件往往标示文明进程的拐点,而它们所蕴含的那些深刻邃密的伦理信息,往往氤氲着真正的文明真理,彰显伦理“与我们同在”的最重要的文明密码,以及民族精神与民族伦理生活的文化气质。只是,它们可能至今还有待发现,但必须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