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人的主体活动,离不开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看来,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和揭示,正是为了探寻人的主体活动的客观依据,并为人的主体活动开辟广阔的天地,使人的主体特性得以更自由、更充分地发挥,使人们能以日益合乎规律的活动,更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本文试图从社会规律作用的特点着手,探讨历史发展过程中主体实践选择的可能性、主动性及其客观制约性,这对正确估价并充分发挥人们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历史规律作用的特点 我们知道,规律是指事物发展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所谓社会规律是指社会内部诸因素以及社会和自然界本质联系所表现出来的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看来,纯粹的必然性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它只能在逻辑中存在),在现实中,规律是非直接的、统计性的,只是作为一种一般的趋势、一个平均数而存在,只是规定了现实发展的大致范围,只是对现实的或多或少的概括。因此,必然性并不等于唯一的现实性,而是诸多可能性的总和。这诸多可能性的总和及事物发展的方向、趋势才是绝对的、必然的、确定的,而其中的任何一种可能性的只能是相对的、偶然的、不确定的。 首先,规律涵盖的必然性只是指历史发展的一般趋势及其所提供的由多种可能性构成的可能性空间而言。即是说,这诸多可能性的总和是必然的,事物发展的方向、趋势是确定的。在这里,规律以一个“临界度”和一个“趋势”确定了自身作用的范围和程度的客观性。以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为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并不象预成论那样,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单值对应的线性因果制约关系,而是认为一定性质和水平的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性质的一定范围。具体地说: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决定作用的实质在于,生产关系必须以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它必须适合于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违背生产力自身存在及其发展趋势的生产关系是绝对不可能建立的。在这里,生产力以自身的存在规定生产关系的存在,给生产关系划定了一条可能与不可能的明确界限。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展开过程中体现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无论它遇到多少阻力与障碍,它最终要推动生产关系朝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发展变化。实际上,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决定作用的绝对性只能体现在这一“存在规定”的强制性和不可逆性以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终归不可抗拒这两种意义上。但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存在规定”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点,而是一个辩证的幅度。也就是说,能够达到生产力这一最低的要求的,往往不是只有某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是有多种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存在规定”并非只“规定”某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才有存在的可能,而是划定了一个基本范围,划定了一个基本的圈子,它对这个范围和圈子以外的生产关系自然是不接受的,但对于那些属于这个范围和圈子之内的、存在不同差别的各种生产关系,却是从总体上认可的。至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本身也具有很大的“弹性”或“伸缩性”。也就是说,在最终体现着生产力发展的范围内,有着对生产力发展起着不同程度推动作用的多种生产关系可以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以往对这个“绝对性”和“确定性”的涵义理解的过于宽泛,存在着一种类似于机械论的倾向。似乎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一样,就是因和果的简单对应关系:原因决定结果的一切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一切方面,乃至规律决定事物发展的一切方面。“前途是如此固定不移,以致不容许任何选择余地”(〔美〕悉尼·胡克:《历史中的英雄》,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73页)。这就完全否认了偶然性的存在,同时也完全否定了主体的能动作用。承认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决定作用,本身没有错,问题在于,对这种绝对性和确定性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存在着的,却缺乏具体的分析和严格的界说。实际上,规律所决定的只能是事物发展的可能性空间、范围及其发展方向、趋势的确定性,只表征人们的社会历史活动过程中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所谓社会历史规律决定作用的绝对性和确定性的内涵仅限于此,一切离开这个基本的规定性的倾向,都是不科学的和错误的。而只有科学地把握社会历史规律作用的真正内涵,把它们限定在它们本来所具有的意义上,才能真正认识社会历史规律在现实社会运动中的具体体现,从而科学地说明历史运动的辩证性质。 其次,社会历史规律并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社会规律作用的这一特点与第一点直接相关。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曾经指出:“……规律没有它的现实性,它仅仅处于一种倾向,一种近似的、平均的东西之中,而不是直接的现实中。”(《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俄文版,第482页)任何现实性,都是在必然性即规律所规定的多种可能性的范围内所实现的一种可能性,因而任何现实性都只是在必然性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出来的偶然性。现实性是唯一的,必然性则是一个多种可能性的空间。人们的社会历史活动要受其本质的、内在的联系的制约,而不能摆脱这种本质的内在的联系,但社会历史规律并不对人们的一切具体活动作出规定。规律给人的活动所提供的并不是一种唯一的可能性,而往往是提供了一个由多种可能性组成的可能性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何种可能性成为现实,则决定于人的自觉活动,决定于人的选择。同时,由于人们活动的历史环境、历史条件及人们认识上、意识上的差异,又使一种可能性的实现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由此,才构成了五彩缤纷、生动活泼、气象万千的社会历史过程。 由于社会历史规律的作用具有上述两个显著的特点,因此社会规律非但不排斥人的主体性,相反,恰恰为人的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舞台。承认多种可能性的存在,是承认选择性的逻辑前提,选择即是由可能到现实的活动过程。正是在选择中,多种可能性在单一的现实中实现出来,必然性在偶然性中实现出来,确定性(基本趋势)在非确定性中实现出来。因此说,作为具体的人类实践总和的社会历史过程不但具有客观性,同时也具有显著的选择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