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真理和价值是认识论中紧密相联的一对重要范畴。如果对这对厄畴及其相互关系缺少科学的理解,就无法把握“实践——认识——实践”这一规律,也不可能充分发挥人所特有的认识和实践功能。要把握真理和价值这对矛盾,就必须从主客体矛盾双方入手。价值和真理高度地概括了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两个“尺度”价值和真理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达到互补,从而实现统一;这种统一是辩证的统一,是在现实的历史活动中达到和表现出来的。 关键词 真理 价值 主体 客体 真理问题历来是哲学中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价值问题却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哲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真理和价值是认识论中紧密相联的一对重要范畴;如果对这一对范畴及其相互关系缺少科学的理解就无法把握“实践——认识——实践”这一规律,也不可能充分发挥人所特有的认识和实践功能。马克思早就提出人类劳动的两个“尺度”的思想,这对我们科学地理解真理和价值提供了理论根据。他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马克思在这段话中所讲的两个“尺度”,就是“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人类按照两个“尺度”来活动,其中包括认识活动。于是,就可以把根据具体认识对象的不同,人类认识活动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物的属性、规律的认识,把握“物的尺度”,即所谓“事实认识”,解决真理问题;另一类是对事物的属性、规律同“人的尺度”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即所谓“价值认识”,进行价值评价解决价值问题。人的活动不能离开两个“尺度”,这是人类的根本特征,那么,上述这两类认识就构成一个完整的人类认识过程。如果只进事实认识,不讲价值认识,作为整个认识过程就不完整,实践就缺乏动力,就不能回答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如何去改造客观世界;如果没有正确的事实认识,价值就成为一话空话,也就根本不会有正确的价值认识。因为,事物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在主体没有认识事物属性、规律的情况下,也就无法正确评价该事物对特定主体有无价值和价值量大、小。可见,认识就是要对真理和价值的把握,两者缺一不可;而真理和价值的关系问题,就是认识论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 马克思的“两个尺度”的思想,揭开了真理和价值之间关系之迷。马克思所述的“人的尺度”,就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尺度,是由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其中包括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规律,由此规定主体的需要、确定主体的目的,并决定主体对结果效益的评价,从而制约主体的活动,表现为主体的自身自律能力,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促使客体主体化,而价值就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也就是对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主体性描述。真理是否具有现实价值,直接决定于是否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正因为价值认识是主客体相互关系中一种主体性活动,所以,主体利益、需要的变化,以及主体情感的波动,欲望的高低、意志的强弱等非理性因素,都对价值认识产生影响;这种影响能强化主体认识利用,真理中所包含的价值,使主体呈现出热情洋溢、执着坚毅、一往无前;这种影响也能弱化主体,认识利用真理中所包含的价值,使主体呈现出消极冷漠、知难而退、裹足不前。这是主体性活动所呈现出的特点,并不能改变主体“尺度”的客观性,因为对主体“尺度”起决定作用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是客观的。马克思所述的另一个“尺度”,是由任何“对象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也就是客体的内在“尺度”。这个“尺度”,是对象本身所固有的本性、规定性和规律的表现;在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规定着主体,制约着主体,迫使主体的活动转向客体、服从客体规律,价值和真理两者共存于认识活动之中,但两者却有区别:价值是人类生命活动领域所特有的现象,也可以这样说,是因人而存在,为人所特有的现象,因此,人的欲望、需求乃至于整个人类生命活动的本性,对价值的实现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使价值呈现出异彩斑澜的主体性特征;真理与价值不同,它反映了客观规律,最集中地概括了客体的内在“尺度”,它存在于表象中,却有着“不依赖于主体”的内容,也就是说,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在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真理起着制约和匡正主体行为的作用。可见,价值和真理高度地概括了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两个“尺度”,是构成主客体辩证关系的一对矛盾。 人类认识的任务就是解决真理和价值这一对矛盾。真理,即事实认识,就是主体对客体“尺度”的把握,也就是对客体的本质、属性、规律及其结构方式、内外联系形式等内容的把握。但是,真理的获得并非主体的认识、实践活动的终结,因为,主体的任何认识,实践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主体的一定需要。这就要解决真理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正是价值认识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首先,主体应对自己的需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自己有什么样的需要以及有多大的需要,必须心中有数,这样,主体就会自觉地去寻求可能满足其需要的真理。其次,主体对已经获得的对客体的真理性认识要进行认真分析,看其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功能和属性,并依据需要与真理的关系,建构实践观念,制定出一定的计划、方针、政策、方案等等,“拿了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真理和价值是认识范畴,也是实践范畴:通过事实认识所获得的真理作为目的和条件,成为实践活动的指针,并制约着实践活动的成败;通过价值认识而把握的价值作为目的和动力,构成实践活动的动机,推动实践活动,并决定实践活动的成果。真理和价值作为一对矛盾,就是这样贯彻于认识,实践活动的始终,由于这一对矛盾不断产生和解决,从而推动人们不断地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 二 价值和真理,是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的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两者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因而两者既不可相互替代也不可分割。西方哲学对真理和价值的辩证关系觉得难于理解,也无法把握。有的人仅仅看到并夸大真理和价值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一面。休谟和康德认为,在科学知识、真理和价值之间无法从逻辑上互相推出,认定科学、真理同价值之间有本质差别。罗素认为“科学不讲‘价值’”,“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是知识的范围以外”,承认真理和价值不可混淆,不能相互替代。西方哲学虽然正确地看到了真理和价值之间的区别,但是仅仅看到这一点是不全面的;有的甚至走向极端,错误地夸大科学与哲学、真理与价值之间的绝对对立。赖欣巴哈认为“科学和思辩哲学之间是没有妥协可言的”,并由此得出结论:科学与哲学之间的鸿沟现在显得可以理解的”。在西方哲学那里,也有人走向另一个极端,持完全相反的看法,即无视它们之间的区别,认为真理和价值可以相互替代。席勒认为“真理乃是一种价值形式”。既然如此,真理就属于价值。也有人认为价值是真理的一种本质规定性、属性,也就是说,价值是真理的一部分。西方哲学虽然在真理和价值问题上争论不休,但由于不理解两者之间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矛盾关系,因而始终没有准确地把握真理和价值,也就很难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上获得积极的成果。真理和价值既然是一对矛盾,各自作为矛盾的一方,当然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以及在矛盾中的地位。要准确把握这一对矛盾的关系,必须首先对它们双方各自的特点以及在矛盾中的地位有一个清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