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马克思关于主体性原则的本体论前提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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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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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十年来,关于主体性思想研究方面有了长足的进展,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的论者以“拒斥形而上学”、“反对本体论化”为名,曲解主体性原则的本体论前提,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本体是主体性原则的客体性基础这一基本思想。这里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马克思有关主体性原则及其本体论前提的思想和论述的理解问题。本文拟就此略作一些粗略考察和研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一般说来,只能在严格的认识论和实践论意义上来使用主体和客体这一对范畴,而在本体论意义上无所谓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与对立。但是,马克思也注意到了在哲学史上,“主体”这个术语又常在本体论意义上被使用的情况。他在一般唯物主义意义上,肯定“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①这一观点的同时,也从本体论意义上承认“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②这一论断,并从“对本质(自然)的真正本体论的肯定”③角度,来阐明主体性原则的本体论前提与客体性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们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主体同客体相关联是一个不容否定的基本事实。因为不与主体相关联,落在主体的认识与实践活动之外的东西,作为主体的人是无法了解、认识和掌握的。而主体要认识和变革某种东西,总是要把它纳入到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结构中来。马克思注意到了哲学史上除了彻底的怀疑主义者和不可知论者之外,哲学家们都是肯定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主体同客体相关联的事实的。但是,唯心主义哲学家往往是从唯心的本体论前提出发,来解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的。比如黑格尔,就设想有一个超物质世界的“绝对精神”,作为独立自主的、绝对的主体存在。他把外部的现实世界看成是这个超现实的绝对主体的外化和实现,是由这个绝对主体生成的客体。因此,客体即主体,主体即客体。黑格尔在这里虽然肯定主客体的相关联,但这种肯定完全是建立在唯心主义本体论基础之上的。他把主体和客体都看作是绝对精神自身及其外化,绝对精神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使自己外化为客体,然后又扬弃客体返回到自身,从认识论意义上来看,这就是作为绝对主体的绝对精神自己认识自己的过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此作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他指出:

       在黑格尔那里,主体“就是神,绝对精神,就是知道自己并且实现自己的观念。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界不过成为这个隐蔽的、非现实的人和这个非现实的自然界的宾词、象征。因此,主词和宾词之间的关系被绝对地相互颠倒了: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作为使自己外化并且从这种外化返回到自身的,但同时又把外化收回到自身的主体,以及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这就是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旋转。”④

       从马克思对黑格尔“神秘的主体——客体”观的揭露和批判可以看出,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必定有其本体论前提;而一定的本体论前提,也必然贯穿于关于主体和客体的规定之中。尽管关于主体和客体的规定从唯心主义本体论前提出发,跟从唯物主义本体论前提出发是大不相同的。马克思不仅注意到了“主体”这个术语在哲学史上常在本体论意义上被使用的情况,并对他们分别作出过不同的评述。比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就提出:“所有其他事物,或者都可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⑤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是把本体(即第一实体)看作是主体,主体也就是本体。马克思还特别关注费尔巴哈在把黑格尔颠倒了的主客体或主宾词关系重新唯物地颠倒过来时说的:“思维和存在的真正关系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⑥这一论断,认为费尔巴哈这里说的“主体”和“宾词”,是从唯物主义本体论意义上强调作为主体的存在是本原的,是产生思维的基质,而思维是由存在所产生的,是从属于存在的。马克思还高度评价了费尔巴哈,说他是唯一对黑格尔哲学采取真正“严肃的、批判的态度”,并在“这个领域作出了真正的发现”⑦的人。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一书评述霍布斯哲学观点时,同样也从唯物主义本体论意义上肯定了“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这一观点。他指出,在霍布斯那里,“物体、存在、实体是一种实在的观念。决不可以把思维同那思维着的物质分开,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⑧马克思这里肯定霍布斯关于把“物质”作为“主体”,是指它是“一切变化”的基础、载体、承担者。这显然是在物质本体论意义上,把物质“主体”同“本体”、“实体”视为同一的概念,而不是指认识论意义上同客体相对的主体。

       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马克思在自己的论著中,有时也在“实体”、“本体”意义上使用“主体”这一术语。比如,他在《资本论》的手稿中说过,“一种特殊的产品(商品)(物质)必须成为当作每一种交换价值的属性而存在的化身”,也就是“作为货币关系的承担者”⑨。马克思这里使用的“主体”这一术语,显然是在交换价值的“属性”和货币关系的“承担者”这一作为“本体”的“实体”意义上来使用的。马克思把这种在“本体”、“实体”意义上使用的“主体”,称之为“实在主体”,并指出共基本特性是,它总是在人们的“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它“经常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⑩。在马克思看来,要在认识论意义上对主体和客体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必须取决于一定的本体论前提,即作为“实在主体”的客观物质实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自然物质实体理解为人的“真正本体论的本质”(11),或“对本质(自然)的真正本体论的肯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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