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辩证法理论的新形态

——现代辩证法研究之我见

作 者:
费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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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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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对由系统科学引起的辩证法研究的新进展作了简略的评述,对辩证法经典的和现代的理论形态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立中国现代辩证法学派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 哲学 系统科学 辩证法 理论形态

       谨以此文纪念恩格斯逝世100周年!

       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09页)恩格斯这句名言是对自然科学与哲学的关系而言的。它不仅对唯物主义学说是适合的,而且对唯物辩证法和整个哲学也是适合的。在科学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不禁要问,唯物辩证法是否应取得一种新的形式?我们是否对它进行了认真的探寻?

       本文试对由系统科学的发展引起的辩证法研究的新进展进行简略的评述,并对辩证法经典的和现代的理论形态以及建立中国现代辩证法学派等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作为进一步探讨的“引玉之砖”。

      

      一、辩证法研究的新浪潮

       20世纪初开始的,影响至今的科学革命向人们展示了它前所未有的新特征:科学除了在传统的研究方向上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如相对论、量子力学的产生,而且在新的方向上进行了拓展和突破。这个新的研究方向的出现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事物(包括改造、控制事物)由简单到复杂辩证发展的结果,是科学技术各学科间交叉、移植、混合生长的产物。这就是系统科学的诞生和随后一浪高一浪的发展。

       系统科学改变了科学的面貌,也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在系统科学崛起和发展的过程中,有一股国际性的朴素的辩证法哲学思潮在不停地涌动着。在著名的系统科学家、系统哲学家中,无论是贝塔朗菲、普利高津,还是哈肯、托姆和拉兹洛,他们都不讳言自己曾受到辩证法思想的影响或对这一思想浓厚的兴趣。贝塔朗菲曾指出,“一般系统论和辩证唯物论的类同是显而易见的。”(见张华夏《物质系统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328页)拉兹洛曾谈到,系统哲学属于马克思主义类型的哲学。(《哲学动态》1988(7)4)他还有一篇论文,题目就是《系统进化的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研究》1988(5)41)无论他们具体的辩证法思想如何,这无疑是一支自发的辩证法哲学思潮。并且,无庸讳言,系统哲学中包含的这一思潮还一度走在了中国辩证法研究的前面。其历史的原因显然是“文革”的干扰和隔绝。“文革”结束以后,在我国迅速兴起了“自然辩证法热”、“系统论热”。在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国指导思想的中国,自觉的辩证法哲学思潮迅速兴起,并大有急起直追之势。这一研究浪潮虽然不是持续高涨的,但令人欣喜的是,无论在系统科学或哲学辩证法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涌现出一批世界知名的系统科学学者及其学说。例如,钱学森的工程系统论和系统学、吴学谋的泛系理论、邓聚龙的灰色系统理论、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等等。这些理论并不都是十分成熟的,但它们毕竟在系统科学发展的历史上赢得了一定的声誉,写上了一串中国人的名字。在国内辩证法哲学研究方面,肖焜焘教授1980年就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关于辩证法科学形态的探索》,后来又有自然辩证法的力作问世,对经典辩证法进行了有创见的新探索。1988年乌杰教授的《系统辩证论》出版,更是令人耳目一新。他创立的系统辩证法从系统(科学)哲学上升到唯物辩证法哲学的高度,在继承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事业上迈出了崭新的步伐。这一理论已不是为经典的辩证法寻找和补充新的例证,而是作出了新的概括和理论创造。《系统辩证论》的问世再一次向人们表明:辩证法是一门系统严密的科学,是需要人们去进行严谨的思考和创造的。90年代以来,乌杰教授的《系统辩证论》的再版和《系统辩证学学报》的创刊已经成为我国辩证法研究再兴新浪潮的标志。

      

      二、对经典辩证法的再认识

       对现代辩证法理论新形态的探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除了需要对自然科学成果进行准确的概括以外,首先还需要对唯物辩证法的一般理论进行认真反思,需要对经典辩证法进行再认识。笔者认为,这里主要涉及到经典辩证法的理论定位问题,并且也有必要澄清一些由于通俗化而损害科学性的不准确的认识。

       辩证法是一门什么性质的哲学科学呢?按照恩格斯的精辟论述,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页)“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同上第521页)这两个定义是辩证法成为科学的理论基础,也是我们对辩证法进行理论定位的坐标系。笔者十分注意恩格斯这两个定义在变革哲学观方面的意义,认为它们是恩格斯将哲学科学化的一种努力。它们既是一种哲学的界定,也是对哲学自身的一种划界和限定。一门科学,如果它的研究对象都不明确,它研究什么性质的客观规律都不明确,它就很难说是一门严密的科学。从这两个定义我们看到了哲学从“包罗万象”的学问向专门的科学的转化。辩证法一是研究事物“发展”(包括运动、变化,尽管它们有一定的区别)的科学,二是研究事物“联系”(包括统一、联合、协同等)的科学。世间研究这两方面性质的科学并不在少数,但作为它们的最普遍规律的科学则是非辩证法莫属了。从哲学上看,事物都是普遍发展和普遍联系的。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两大基本原理,是具有世界观意义的对世界的总认识。但哲学还不能停留于此,还应分别研究它们的普遍规律。我们必须注意辩证法作为“哲学”和“科学”的这些涵义的区别。

       从辩证法的这两个科学定义去认识以往的辩证法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到,经典辩证法是关于事物运动普遍规律的辩证法。它的三条规律(即对立统一、量质互变、否定之否定)是一般地刻画事物“自己运动”的动因、实质、节律等方面的特征和规律的。离开了这个“运动(变化、发展)”范畴来谈论这些规律,往往就会出现理论上的偏差。下面不妨分别加以说明。

       对立统一规律即是以运动的普遍性原理为基础的规律。矛盾的普遍性应归结为运动的普遍性,即绝对性。恩格斯说:“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互相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我们立刻陷入了矛盾。运动本身就是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0页)毛泽东论述矛盾的普遍性也是从“关于宇宙发展法则”出发来加以证明的。他明确指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自终的矛盾运动”。(《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第143页)如果脱离了这个“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去理解事物的矛盾就会违背矛盾范畴的哲学规定性,而蜕变为一种外在知性的矛盾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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