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哲学改革促使众多重大哲学问题展开了多角度的研究一样,对辩证法也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划分,以便在这种多重划分的比较中,寻找推进辩证法深入研究的生长点。当我们试着这样做的时候,首先遇到的是现行哲学教科书所做的唯心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的传统划分。 唯心辩证法主要指黑格尔的辩证法。对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马克思曾给出过这样的二重评价:“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6页)。可以看出,一方面,马克思高度赞扬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认为它是哲学史上辩证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指出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缺陷,即由唯心主义立场所导致的神秘形式。从这两个基本的判断出发,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就着重于第二方面,即以唯物主义的立场剥去它的唯心主义神秘外观;在完成了这一工作之后,由于黑格尔辩证法具备“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也就意味着,它可以成为科学的研究方法了。 遗憾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改造,主要体现在他的经济学著作和社会主义著作的写作中,而没有留下专门的哲学著作。虽然马克思曾经表示要以几个印张用唯物主义语言复述一下黑格尔的辩证法,但这一愿望终于没有实现,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给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留下了如何建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这一难度很大的课题。 传统教科书中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主要由三个规律和五对范畴这两部分组成,这一体系是否体现了马克思所说的既剥去了神秘形式又具备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呢?关于前者,毫无疑问,唯物辩证法用自然界和社会现实的具体运动代替了唯心辩证法的思维或精神的抽象运动,应该说是剥去了唯心辩证法的神秘形式。而关于后者,从与唯心辩证法体系的对比以及辩证法现代发展的可能性来看,则可以感到,现有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并没有体现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 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的笼罩下,却呈现出严密细致、内容丰富的辩证法理论大厦,它以精神为主线,描绘了精神对自然界、社会、思维和人自身辩证运动的认识全过程;它以二百多个范畴详细分析了精神认识的每一阶段,在每一阶段的每一处具体论述中,都闪烁出辩证运动的思想光辉,留下了耐人寻味的哲学思考。就以作为他的《哲学全书》的导言的《精神现象学》来说,马克思就特别欣赏他关于劳动与异化的辩证分析,说“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人使自身作为现实的类存在物即作为人的存在物实际表现出来,只有通过下述途径才是可能的:人实际上把自己的类的力量统统发挥出来,并且把这些力量当作对象来看待,而这首先又是只有通过异化的形式才有可能。”(《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985年版,第120页)然而,现行的唯物辩证法理论却缺乏这种体系的细密性和论述的深入性,辩证法成为以“三个规律、五对范畴”为骨架的若干公式,在被极大地简单化了的同时,也失去了细致入微、引人入胜的理论魅力。 唯物辩证法自形成这样的理论体系以来几十年内以辩证法的终极真理自居,排斥了辩证法的外在发展和内在变化。所谓辩证法的外在发展,就是说,辩证法并不仅仅只有唯物辩证法一种形式,就象它曾经有过唯心辩证法那样,它还会有其他的不同形式,比如现代西方哲学提出的社会辩证法、人生态度的辩证法,以及我国当前哲学改革所提出的实践辩证法等。所谓辩证法的内在变化,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的现有体系应当意识自身的不足,努力探寻更加符合马克思设想的唯物辩证法形式,不断推进自身理论建设的更新。但是,唯物辩证法却在这两个方面显现出一种保守的趋势,这就有悖于马克思所言“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也包含着否定的理解”之辩证法的批判的和革命的本性。由此导致了辩证法研究的固定化,其极端表现,就是理论运用中的僵化现象。 从辩证法之唯心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的划分中,可以看出,唯物辩证法较之唯心辩证法,其优越在于剥去了神秘的形式,其缺陷则是一定程度的简单化和固定化,因此,这一划分仅只完成了马克思对新辩证法两点要求的第一点,如何使唯物辩证法成为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仍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远未有效解决的问题。 二 辩证法的第二种划分是将辩证法分为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对此,恩格斯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4页)。这就是说,客观辩证法是自然界中实际发生的辩证运动,而主观辩证法则是对这种客观的辩证运动过程的理论反映,即理论辩证法。 辩证法的这种划分,就对其主观辩证法而言,一方面为理论辩证法奠定了唯物主义基础,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建立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恩格斯说过,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不同在什么地方呢?就在于客观辩证法是历史的东西,主观辩证法是逻辑的东西。实际的历史辩证运动过程,包括着无数的细节以及大量的偶然性因素、偏差和曲折,贯彻其中的辩证法规律,不是以纯粹的形态表现出来;如果理论逻辑企图把历史的一切具体细节都包罗无遗,就不得不常常打断思路,难以揭示实际历史发展的辩证规律。为了获取实际历史运动的规律性,就需要运用逻辑的方法,即依据历史事实和经验材料,经过抽象概括的加工改造功夫,抛弃细节,抓住主流,抛弃偶然,抓住必然,抛弃曲折和偏差,抓住基本方向和基本线索,从而形成概念的理论体系,亦即理论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