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人的实践,所以,人是实践的主体。作为主体本质和存在形式的实践,其本质又是怎样的?实践从其构成要素这个角度说,它的规律又是如何的呢?这正是我们在这里所要回答的问题。 一、没有无智力因素参与的纯实践活动 关于实践活动的本质,直接涉及到实践活动构成的要素。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大体有三种基本观点:一是实践活动“三要素说”,即认为实践应包括主体、客体和工具,或者包括主体、工具和目的;二是实践活动“四要素说”,即认为实践应包括主体、客体、工具和结果等四要素;三是实践活动“五要素说”,即认为实践活动,应包括主体、客体、手段、目的、结果等要素。在以上关于实践要素的看法上,其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究竟是否包含意识因素(如实践目的、活动中的意志和情感等因素)问题上。从实践的构成因素这个角度看,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实践的本质和实践规律呢?从静态的角度看问题,这可以说是关于实践的本质问题。从动态的角度看问题,这便是实践的规律问题。 实践活动,是否可以被看作一种纯物质的活动?或者换一个提法,即实践到底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情感、有意志、有理性的感性物质活动,还是一种无意识、无目的、无情感、无意志、无理性因素参与的纯物质活动呢?对于这个问题,必须做出明确的答复。但是,事实恰好相反,人们所论及的多是关于什么是实践这个问题。关于实践范畴,学者们给出了几十个定义,回答是各式各样的。但经过反复讨论之后,有三点基本上达到了共识:其一,认为实践都必须包含人(主体)这一因素。其二,举凡实践都是有意识的。这是上述一点的引申。因为,既然实践是主体(人)的实践,而人是有意识的,所以,实践也必定包含意识因素。其三,实践离不开工具。 明确了实践的基本要素(主体人、人所利用的工具以及活动的目的等)之后,我们便要进一步去探讨实践的本质问题。如果说实践乃是人们改造世界的有目的的感性物质活动,那么便会得出结论:实践活动的本质(实质)乃是主体智力与体力活动在改造世界过程中的有机统一。为了阐明实践活动的本质和规律,我们应当说明与此相关的许多问题: (一)关于一种对实践本质的误解 有人认为,实践“就是实行或行动”。这是对实践的一种误解。在这种对于实践的理解中,好象实践仅仅是一种感性的物质活动。据此,有的论者认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只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使用工具的;其二,它能达到改造世界的结果。在此,实践的意识因素被悄悄排除了。当然,也有同志专门论证实践的纯物质性这一点,这更加不妥。因为,人的实践活动是不可以把精神(意识)因素排斥在外的,更不能“净化”实践。没有意识参与的实践活动,也就不再是实践活动。人的实践活动的根本特征,不只在于它使用工具,不只在于它可以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也不只在于它的感性物质性,同时还在于它是一种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没有或完全没有意识支配的活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实践活动。 当然,从另一个侧面,我们又看到,实践活动确实又是与人的纯精神活动、意识活动不同的感性物质活动。但是,这并不否定实践活动具有意识、具有目的这一点,而只是确证实践不过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物质运动形式而已。人类正是通过实践,才把自己从自然界中提升为主体。因此,也只有人这个主体才能从事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这正是人区别于动物、也是区别于一切其他自然物体的根本特征。 问题是,为什么有人把意识从实践中“排除”出去,而将实践视为纯粹的感性物质活动呢?这里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同志对于作为复杂系统的实践,作了简单和片面的理解,并进而夸大实践活动的某个特征(感性物质性),因而导致片面的结论,从而把实践说成为一种纯物质活动。 (二)从实践本质看,实践并非纯物质活动 何谓实践的本质?为此,我们不得不触及到实践的特殊矛盾问题。正是实践的特殊矛盾决定着实践的特殊本质。 实践,象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是由特殊矛盾构成的系统。一方面实践是一种感性的物质力量,否则,它便达不到改造世界的目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包含着人的精神、意识因素在其内的活动,否则,它便不能成为主体所特有的、自觉的、有意识的能动活动。这样,人的智力与体力、精神力与物质力这两个因素或方面,便共同地构成了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特殊矛盾。其矛盾的双方不只相互区别,而且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决定着实践的特有本质。 实践作为主体存在的特殊物质运动形式,不同于自然物体存在的运动形式。自然物体存在的运动形式的发展过程,只是客观物体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换过程;而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实践中介)的相互作用过程,除了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外,还是一个物质与观念(精神)的相互交换过程。为何如此?这是与人这一特殊认识和实践主体直接相关的,同时又是与实践本身所具有特殊矛盾直接相关的。 作为主体的人的产生,意味着自然界中的巨大飞跃。这一飞跃的实质在于,在自然发展史上,出现了一种新的物质(不同于生物和任何其他物质)运动形式——社会运动形式。它的实质,就是社会实践运动形式。实践运动形式是由主观和客观、精神(意识)和物质这两个基本要素所共同构成的矛盾统一体。正是它,决定了实践的特殊本质。这说明,实践系统(1)必须具有意识这一因素;(2)意识是实现实践功能的根本保证。否则,作为实现主客体对立统一关系(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基础的实践便不可能存在,便难以发挥其现实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