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方法

作 者:
宋禾 

作者简介:
宋禾 吉林省社科联《长白论丛》编辑部

原文出处:
学术交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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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法的本质

       历代思想家都十分重视方法,并把方法的探索和研究摆在突出的地位。以近代史为例,培根把他的主要著作叫做《新工具》;笛卡尔有自己的《方法谈》,斯宾诺莎提出,方法引导我们走向智慧;黑格尔说,方法是一切哲学体系的灵魂;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也一再强调,他们的学说不是教条而是方法。

       “方法”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μεα(沿着或顺着)和oSOS(途或道路),字面意思是沿着正确的道路行进。《苏联大百科全书》中说,方法是“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从实践上或理论上掌握现实所采取的手段或方式的总和”。美国麦克米伦公司的《哲学百科全书》中说,“方法这个术语涉及按给程序达到既定结果必然采取的步骤的详述”。苏联学者柯普宁认为“方法是在认识和实践中获得一定成果的方式,是根据客观规律所制定的那些用来进一步认识和改造现实获得成果的手段”。我国《辞海》中没有方法辞条,《辞源》中把方法解释为办法、方术或法术。日常用语中使用的方法大多反映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门路、或方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方法是主体在活动中按照对象的规律和主体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认识和改造对象的规则、手段、途径的总和。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方法(科学的)实质。

       1.客体性。方法是属人的,只有人才有方法,运用方法达到目的,是人的活动的基本特征。但方法(科学的)不是人主观随意的规定和任意的选择,而有其客观原型或根据,这些客观原型或根据,就是事物自身的逻辑或规律性。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曾摘引黑格尔的话说明这点:“方法就是关于自己内容的内部自己运行形式的意识”①,用我们的话说,方法就其实质来说,就是拿事物自身所具有的辩证法还治于事物自身。因为把一个事物推向前进的是事物自身的矛盾运动,所以解决这个事物矛盾的方法,必须反映这个事物自身的矛盾运动规律。尽管表面看来,解决某种矛盾的方法有多种,似乎采取哪一种都可以,但真正有效的最便捷的途径都只能是那种符合客体规律的方法。方法的客观性,马克思主义产生前的一些思想就已经认识到了,被马克思、恩格斯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始祖”的培根,认为人需要“手的工具”和“心的工具”的帮助,这种工具就是从对象中引伸出来的方法。他说,物体的结构和组织乃是事物中一切隐蔽和专有性质与品质所依据的;而一切潜力变革和转变的规则也是它们引出来的”②。机械唯物主义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方法是以客观因果联系为根据,是由已知因求未知果,或由已知果求未知困的“最便捷的道路”③。这些观点,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方法的客体性。

       2.主体性。方法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方法属于主体行为,是客体规律主体化的结果。方法是以客体规律为原型,但不是客体规律本身,它是主体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需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活动规则和手段,这些规则和手段是人所发现、发明、创造的,并且主体在建构方法时,又将主观方面的知、情、意及主体性的其它特点贯注于其中,从而使方法具有主体性特性。正由于方法具有主体性特征,所以它才存在着是否正确、可行的问题。其次,方法体现着主体的目的性,服务于主体目的。方法作为主体活动的规律和手段,总是同主体的目的性联系在一起的。无目的方法,是潜在的;无方法的目的,是虚幻的;有目的,方法才能形成,有方法,目的才能实现。方法为实现主体的目的性而创造出来,又接受主体的选择。例如,人们为了把握事物的整体,创造了分析和综合的思维方法;为了寻求事物的异同点,创造了比较方法。所以,主体总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是创造选择、应用某种方法,并以何种方法对于实现主体目的更为便捷有效作为选择和应用的重要尺度。

       方法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体性,是客体的是“什么”和主体的“应是什么”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方法的本质特性。

       3.规范性。方法同一般的知识、理论不同,它提供给人们的不是对象“是什么”或“怎么样”,而是主体“应该怎么做”,即遵循什么原则,按着什么程序,采取什么方式,选择什么途径,使用什么手段才能达到主体的目的。人在活动中只有遵循正确的方法行事,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将一事无成。这一事实说明,方法具有引导人正确行动的规范。方法的规范性是与方法的有效性联系在一起的。方法是可以重复使用的,前次活动采用的方法行之有效,就可以作为模式,在下一次活动中重复使用加以模仿、移植,从而取得大致相同的效果。方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互促进,同步增强。方法越有效,规范性越强,方法无效,也就没有规范性。

       方法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方法规定主体活动的线路、出发点。如实事求是的方法,要求主体从客体事实出发,从“实事”为出发点;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要求从群众中来,到联系人中去。第二,方法规定主体的活动程序。如,数学方法有严格的演算程序,实验方法有一定的实验程序;把对立面结合起来的方法,它要求主体遵循如下程序:(1)分别考察,吃透两头,把握对立面的各自特点;(2)综合考察,联系“两头”,把握对立面的异同点;(3)选择结合点,把握结合度,建立结合模式;(4)调整对立面斗争,将对立面的斗争限制在主体需要的限度内。第三,方法规定主体活动的对象和空间。如:“蹲点”的工作方法,规定主体要活动在“点上”;系统方法,规定主体的思维活动只有“系统”圈子内,至于非系统领域,则不是它的思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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