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哲学界在关于主客体理论和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中,许多问题涉及到对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解。但是过去理论界基本以现行哲学教科书体系阐述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去理解马克思的实践观,而马克思本人的实践观不但没有得到完整的反映,甚至受到某些歪曲。因此,对马克思的实践观进行系统的考察,有助于恢复马克思实践观的本来面目,有助于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 一、实践的内涵与特点 哲学史上,哲学家对实践的内涵做过不少探讨。康德把实践看作人的道德践履,黑格尔把实践看作抽象的精神活动。费尔巴哈的实践观在原则上与康德、黑格尔的实践观相对立,但他偏重于日常生活实践,如吃、喝、个人交往等,工商业活动这一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实践形式被他看成犹太人卑污的利己主义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马克思不同于这些哲学家,在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下简称《提纲》),他明确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① 《提纲》是马克思新世界观完全成熟的标志。在这篇简短的《提纲》中,他对实践作了二重理解。一方面他从客观现实的活动形式去规定实践,把实践看作是人的“现实的、感性的活动”,从而在根本上区别于唯心主义;另一方面他从主观性方面去规定实践,把实践看作是主体在一定目的和意志驱导下的人的能动的活动,以区别于机械直观的唯物主义,区别于费尔巴哈肤浅的生活实践观。客观现实性与主观目的性相统一是马克思理解的实践观的本质规定。这又引出另一个问题,即实践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马克思不是一个纯粹的哲学家,他兼具理论家和实践家两种品格。他毕生从事的理论活动不是为了把他的思想写成厚厚的书,然后作为新福音向世界宣布,他的理论活动的中心是为了弄清时代提出的迫切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以便有效地指导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因此,即使在比较纯粹的理论著作中,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他都没有从教本或体系的角度给实践下一个严整的定义,只是从不同的侧面阐发实践的特点和要素,由此揭示出实践的深刻意蕴。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主要从对象化活动的层面上对劳动(工农业劳动)这一具体的实践形式进行了探析。在这里,实践的对象性和现实性特点已鲜明地突现出来。在《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人的本质是一切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两个带根本性的结论出发,既一般又个别的重点阐述了实践的客观性、主观能动性和社会性的特点。1867年马克思出版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资本论》第一卷。在这部巨著中,他以更加明确和精炼的语言论述了劳动实践的结构和要素,实际上是特定地提出了实践范畴的概念式规定。因此,具体地考察一下《资本论》中的有关论述是很有必要的。 马克思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②“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③即是说,劳动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运用劳动者自身的自然力和外部自然力、机械力作用于劳动对象,使劳动对象发生适合于人的需要的变化的一种活动。但是,人的劳动不同于动物的活动。人的劳动不单纯借助于物质力,它必须有主观因素的参预,主要表现为劳动主体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地从事自己的劳动实践活动。马克思指出:“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与这种劳动的目的性相联系,在劳动过程中,“除了从事劳动的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④ 当然,马克思这里谈的是物质生产劳动的实践形式,不是实践的一般形式。但是马克思在论述实践的其他形式时,虽然构成其实践要素的具体内容有异于劳动实践,基本思想却是一致的,即任何实践都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是主体借助中介指向客体的一种现实的活动过程,其基本构成要素是主体、客体和中介。所谓中介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手段与方法,既包括物质性的东西,也包括观念性的东西,而不限于物质中介一种形式。 从上面的考察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人所特有的活动方式,它具有感性即现实性、客观性、社会性、主观性和对象性等特点。这些特点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相互补充,从不同的侧角对实践的内在本质属性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揭示。所谓感性,马克思完全赞同费尔巴哈的看法,感性即现实。⑤社会性也是一种现实性,或者说社会性是现实性的社会表现形式。马克思特别强调“首先应当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⑥所谓客观性主要是针对当时“德意志意识形态”空谈精神、意识、无血肉的人等抽象唯心主义倾向提出的,这种客观性本身就是与抽象性尖锐对立的现实性。而主观性是指社会的个人具体的主观性,如目的、意志、愿望、情感等。这种主观性与抽象的主观性根本不同,这种主观性本质上是现实性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可知,现实性是马克思实践范畴的基本特点和基本属性,它贯穿于实践诸特点之中,并决定了马克思新实践观的唯物主义性质,从实践本身来说,建立在感性经验事实基础上的人的实践活动,无论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都是现实的活动,都包容于现实之中,是现实母项的子项。正是在这个层面上,马克思有时直接地把实践与现实等同起来,即不是从活动意义上而是从既成存在状态的意义上使用实践概念:实践就是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