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自我论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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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价值观念的一个具有突出意义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自我价值的问题。本文拟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把自我作为一个具有复杂的价值关系的价值实体来看待,并从这个意义上把握自我的价值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

      

      一

       “自我”概念的最基本涵义,就是现实的人类个体。个体自我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物,又是一个价值存在,有着自我的价值规定性、价值特性。

       自我的价值特性为自我在实践——认识活动中的属性所规定。马克思说:“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①作为人的根本的人本身,就是实践——认识活动中的自我。现实的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②同时,实践创造了人的认识,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人在本性上是实践的人,脱离人的实践——认识活动,无从对自我进行科学界说。在实践——认识活动中,为这一活动所规定的自我的属性是这样两重:主体和客体,或者说,自我具有主体客体这样双重属性。

       自我的这种双重属性,仍是实践——认识活动本身决定的。所谓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需求的发出者:所谓客体,是指实践对象、认识对象、满足需求的对象。主体客体这一对范畴,表明在一定的实践关系中,行为者和行为对象所处的特殊位置。因此,自我处在某种实践——认识活动关系的实践者、需要者的位置上,是主体。处于同一种实践活动关系中的相对应的另一种位置上,则是客体。或者,有时既处于主体位置又处于客体位置,因而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尽管主体客体这对范畴并不具有上述关系和地位以外的涵义,但恰恰是自我所具有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双重属性,决定自我的价值特性。这是因为,任何人类实践活动所蕴含的主客体关系,在价值哲学的意义上,又是价值关系。这是因为价值关系是以人的现实的必然需求为核心的关系,是人们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关系。主体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人类的实践——认识活动的开展的动因和基本内容;而价值这一哲学概念的内涵所表示的,就是在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有肯定性作用。因此,考察自我的价值关系的特征,是分析自我的价值特性的前提。

       在价值哲学的意义上,自我的价值关系就是自我的主客体关系本身,自我的多重主客体关系决定了自我的价值关系的多重性,在实践——认识活动中的自我具有的主体客体的双重属性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

       其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是社会的成员,社会是相互联系的有组织的个人集合体,个人和社会的相互依存性展开在实践活动中,就是互为主客体的关系。这种互为主客体的关系蕴含着行为、认识和需求等多重内涵,而在价值关系意义上,则只是以需求为核心的。因此,个人与社会的互为主客体的关系,是双方互为需求主体而确立的特殊价值关系。首先,个人作为需求主体与社会的关系。自我主体所需要的物质条件、文化教养、社会名誉、荣誉、地位等等,都只有作为客体的社会才能满足他。外在社会世界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事物(包括精神观念的东西),如果具有满足自我主体的需求的属性,并处于一定主体的需求范围内(成为需求对象),就形成这样一种主客体的统一关系。其次,社会作为需求主体与自我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一定的社会是由一定数量的具有该社会的物质的个体自我所构成,由于个体生命存在的有限性,这个社会也在不断造就这种自我。也就是说,自我作为一个被需求的客体,具有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需求的特性,并且处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一定的社会将其社会需要,共同利益(不论是虚幻的、还是真实的)或长远利益,以社会理想、道德理想或政治法律的形式呈现在自我面前。一定的自我则以职责、使命、义务、任务等意识方式或不自觉的社会习惯方式接受社会理想和法的规定,并化为一定的表现行为,从而作为客体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其二,自我自身关系。人类的实践——认识活动不仅指向外在世界,而且也指向人类自身。即人们也把自己看作是认识对象、有待完善的对象和满足需求的对象。因此,自我本身又是一重主客体关系,一重价值关系。这种关系展现在个人的自我意识、自我完善、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值得强调的是,这一过程并非是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之外;自我自身关系也并不是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分离开而相并列的,两者是内在统一的。首先,自我自身关系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展开的。脱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自我自身关系就不存在。因为自我的自身关系本身是实践活动中的关系,而人的实践就是社会实践。个人在社会实践中,就必然处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同时,两类关系又具有一定的相互转化性。自己满足自己,把自我作为被需求对象,其前提条件是自己意识到自己的需求,这种对自身需求的意识,既是社会需求在自我自身的内向性反映,又是自身需求转化为社会需求的内在依据(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的内在一致性将在后面展开讨论)。

       就人类认识能力和认识史而言,人类自我的自身主客体关系是在个体生命发展史以及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自我能够反思到自我的存在的时期才出现的。因此,自我自身关系并非是在整个人类个体和整个人类历史中普遍存在的。在人不能反思到自我存在的那段生命时期(如人的婴儿期和学前期),个人因其本能的需要,存在着作为需求主体与社会客体的关系,但没有反思意义的自身关系。在人不能自觉地意识到自我的存在意义,自我的使命、责任、自我的价值,即人没有一定的自我需要的意识、没有明确的自我权利和利益意识的历史时期。即使能够作为生产者(被需求客体),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没有这类自身关系。卢梭曾正确指出:“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③“最盲目的服从乃是奴隶们所仅存的唯一美德”。④一旦丧失了自我意识,自我的自身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奴隶意识不是自我实现的意识,奴隶的存在是一种纯粹为他的存在,他的行为不具自我价值意义,虽从个体思维能力上看,奴隶能够反思自我,但社会条件剥夺了人的自我意识,因而仅是一种工具性存在;只有在自身建构起主客体关系的存在,才是自为的存在。而在自身建构起主客体关系,又是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积极确认。当人纯粹成为为他的存在,也就无从担负起他自己的社会使命和责任,因而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既不能有成效地担负起社会赋予的使命,也无从实现自我需求的正当权利。因此,我们并不是一般地否定个人为他性的一面。自我的价值关系决定了个体具有为他性,但仅仅承认个体的为他性而否认个体的自为性,也就必然从整体上损害和扭曲个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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