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矛盾法则”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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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师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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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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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①。对于这一法则,经典著作家们已经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哲学界也有较多的研究,本文也就这一法则谈几点新的思考,以求教于方家、同仁。

      

      一

       关于辩证法的矛盾概念,在经典著作家那里,在我国现行哲学教材中,都非常强调“事物内部”。通常的表述是:“辩证法的矛盾概念,指的是事物内部包含着既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又互相分离、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方面和倾向”②。其实这种表述并不是完全准确的,确切地说,辩证法的矛盾概念应该是泛指诸事物或诸因素之间所存在着的既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又互相分离、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倾向和特征。

       为什么必须把矛盾概念从事物内部引申到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加以界定呢?第一,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诸事物或诸因素之间能不能构成为矛盾,关键并不在于是否“事物内部”,而是在于是否存在着既冲突又统一的关系,强调“事物内部”没有必要。因为所谓内部、外部都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对于子系统而言是外部的东西,对于母系统而言就是内部的东西了,绝对内部、外部的东西都是没有的。有些事物或因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较小的范围上看是属于事物外部的东西,似乎不符合辩证法的矛盾概念;而从较大的范围上看则是属于事物内部的东西,又完全符合辩证法的矛盾概念了。这也就是说,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即从较大的范围上讲,或从矛盾的同一性上讲,由于矛盾着的双方共处于一个同一体中,矛盾是属于事物内部;但从另外的意义上讲,即从较小的范围上讲,或从矛盾的斗争性上讲,由于矛盾着的双方互相分离,矛盾又是属于事物外部。事实上,任何矛盾都既是属于事物内部,又是属于事物外部;任何事物也都既有内部矛盾,又有外部矛盾(除确有最小不可分割的粒子以外,而且,既使有最小粒子存在,它也是只有外部矛盾而无内部矛盾)。因此,仅仅把矛盾概念界定为事物内部是不够全面的。第二,从实践的角度上来看,把辩证法的矛盾概念仅仅界定为“事物内部”,往往会起到局限人们眼界的作用,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例如,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应该首先在哪里诞生问题的认识,由于过去对矛盾概念过分强调了“事物内部”,人们往往只从资本主义世界内部或一个国家内部去寻找原因,因而很难作出完全准确的回答。马克思、恩格斯预言是在资本主义世界同时胜利,这显然已不符合迄今为止世界历史发展的实际进程。只从一个国家内部去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也无论如何得不出社会主义公有制何以会首先诞生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度里的结论。许多人曾经产生的疑虑和困惑,都无不和这一原因相关。今天有些学者进行的新的探索和尝试,能够对这一历史现象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也无一不是打破了这种界限,从世界各国的交互作用中才得出了结论。事实证明,只把矛盾概念局限于“事物内部”是不科学的。第三,从对矛盾概念运用的传统上看,不论古代、近代还是现代,也不论是在经典著作家那里还是在一般学者那里,当谈到矛盾问题时都没有仅仅局限于“事物内部”,也涉及到了事物外部。在我国古代,有金、木、水、火、土五行相生相克之说;在近代或现代,人们也都常常使用国内矛盾和国际矛盾的概念;就是毛泽东同志在分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以后的国内社会矛盾时,也还是分为外部矛盾和内部矛盾两大类。由此可见,在传统上也认为,不仅在事物内部存在着矛盾,在事物外部也存在着矛盾。如果把矛盾概念仅仅界定为“事物内部”,这也是和传统上对于矛盾概念的运用不相符合的。再者,从矛盾的普遍性上来看,因为矛盾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所以把矛盾概念仅仅局限于“事物内部”似乎也是不妥的。

       把辩证法的矛盾概念从“事物内部”引申到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这不仅是客观存在的,可以成立的,而且还有助于人们从考察那些容易感知的事物之间的微妙关系中为考察那些不容易被感知的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提供一些科学的、合理的借鉴,有助于内部考察和外部考察相结合,有助于横向考察和纵向考察相结合,有助于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结合,因而它将会使人们更容易、更准确地认识和驾驭客观规律。如上所说,人们认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规律,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或某些国家的历史与现状上;认识一个国家的历史发展,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个国家的内部。只有把它放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去研究,研究它的内部的和外部的、主观的和客观的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才有可能认识由这种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作出令人更加信服地说明和解释。否则,仅仅研究它的某些方面而不是全部、就无法做到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没有能够准确地预测出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在哪里诞生,而只是预测出了它的基本发展方向,除了实践上的原因以外,恐怕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把辩证法的矛盾概念从“事物内部”引申到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并不是也决不可以由此而否定内部外部、内因外因的区别和界限。所谓内部外部、内因外因的划分,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受到了限制,多是以能够为人们所直接感知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物质实体为界标;在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认识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许多过去不容易认识的东西现在也被认识了,所以确切地说,它是以人们研究的对象或范围来界定的,在研究对象或范围以内是内部,反之是外部。人们之所以要这样划分,一是内部外部、内因外因确实有别,二是也更方便于研究和表述。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过去通常所讲的内部外部、内因外因的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关系都还是适用的。也正是考虑到这一原因,我们还可以在界定矛盾概念时进一步把它划分为事物内部的矛盾与事物外部的矛盾两大类。

      

      二

       把握辩证法的矛盾法则,正确理解和认识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于矛盾的同一性,现行哲学教材中的通常表述是:“同一性,又叫统一性,说的是对立面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贯通这样一种性质”③。毛泽东在《矛盾论》一文中则把这种性质概括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向转化”④。可以说,这些界说都是基本正确的,我们在这里所要致力的是需要进一步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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