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都是哲学“价值”概念的子概念,即两种不同的价值类型。“经济价值”是指任何事物对于人和社会在经济上的意义,经济学上所说的“商品价值”及其规律则是实现经济价值的现实必然形式;“人文价值”是指对于人自身的意义,它事实上可以覆盖一切价值,因为一切价值归根到底都是对于人和人类文化发展的意义;但在通常的情况下为了特定的使用,我们把它主要理解为区别于经济价值的其他一切价值的总称。 联系我国现实思考价值问题,不能不注意一个思想理论基础方面的特殊的情况:多年来在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时,有关价值问题的理论概念多是来自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即与“商品价值”概念有关的价值观念,而对其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相对比较陌生和淡弱。同时,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实践活动,也把人们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追求和实现“经济价值”的上面,这一点又会起到强化“商品价值”的作用。这两种情况结合在一起,就有可能造成对“价值”这一哲学范畴所固有的主体人文精神的否定。为了在理论上防止这种片面性,需要建立一种完整全面的价值观念及其思考方式,并用于指导实践。 价值问题与“劳动价值论” 关于哲学上所说的“价值”与经济学的“价值”即“商品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究竟是一个还是两个概念等问题,近年有很多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概念只能有一个,不能有两个;并且只能到《资本论》等论及“价值”范畴的经典著作中去寻找它的统一规定;因此政治经济学中作为根据的“劳动价值论”也应该是哲学价值论的根据,具体说来就是必须从商品价值定义抽象出哲学价值定义,把价值规定为诸如人类劳动的凝结等,才是保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一致性。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理由主要是两点:首先,这里存在着一个知识性的问题,即不能把经济学上的“劳动价值论”简单地等同于马克思主义。众所周知,“劳动价值论”原是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从威廉·配第开始,经过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进一步论证和深化,英国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的尺度”(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并且确认了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就是所谓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含义和由来。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们甚至曾运用这一理论触及并初步探讨了剩余价值问题,发现并肯定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这一切都表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是决不可低估的。然而毕竟这个理论“实质上是十八世纪的产儿”,“并且也带有那个时代的一切优点和缺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90页)。虽然马克思主义从未因其有种种缺陷而否定其巨大历史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价值论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就它与马克思主义的联系来说,只能算是“前马克思主义”。因为即便在经济学上,马克思也并未停留于此。“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来决定的。作出这样的解释,古典政治经济学就认为满足了”,“这种解释在今天已经完全不够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2页)马克思主义在这里所做的特殊贡献,不仅是坚持并进一步充实了劳动价值论,更在于对它加以改造并创立了完整的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同时还超出经济学的范围阐明了一种全新的历史观——唯物史观(也可以叫做劳动史观)。而这些才是真正的、确切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可见,在未弄清价值概念在经济学中的特殊涵义的情况下便急于完成这种概念上的“统一”,本身恰恰意味着并未弄清这里的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什么,很可能是仅仅停留在“前马克思主义”的水平上,甚至用它来代替了马克思主义。 其次,劳动价值论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于哲学层次,本身是需要论证的,论证“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原理对于任何价值现象都普遍成立。然而我们考察的结果却是否定的。因为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经济学上,“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本身就是有严格限定的,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在这里,“劳动”是个狭义概念,它始终只是指为了制造产品而支付体力和智力的活动,并不包括人们与商品生产无关的其他劳动;而它所创造的“价值”,也主要是指“商品价值”,即成为交换价值基础和尺度的“价值实体”。可见,它所回答的只是产品的交换价值与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任何价值的起源和本质问题。这里首先不包括普遍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也是价值,它在内容、特征和起源等方面都与交换价值根本不同。按照劳动价值论,一切不成为商品的东西,都没有“(交换)价值”!阳光、空气等之所以“没有价值”,无非是指它对人的使用价值中并没有吸收一定的直接劳动,并非指它们对人没有意义。因此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不等于不属于哲学和科学的研究范围。一些论者始终对研究使用价值抱有怀疑和否定的态度,恐怕正是因为,他们并未使自己的视野超越经济学的层次。 至于在哲学上,也就是在更广泛、全面的现实生活中,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就更加明显了。因为这里需要思考的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还有诸如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现象。覆盖这些现象的共同“价值”概念,已经与“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概念完全不同。在这里需要回答的不是什么产品之间的交换尺度问题,而是人们通常所关心的“有用无用”、“善恶美丑”等等的本质和规律问题。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中,使用价值问题是普遍的交换价值问题之外的一个特殊,它不处于理论研究的中心;那么在哲学上则相反,在这里“交换价值”的问题却只能作为一种暂时的历史现象而被当作一个特例,处于理论研究中心的恰恰是另一些更具有普遍共同性的人文价值问题。 用“劳动创造价值”来说明诸如使用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人文价值现象,往往是说不通的。因为“物的使用价值……在物和人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0页)。例如,阳光和空气对于人的生命的价值,在哪一点上是劳动创造的?首先阳光和空气不是劳动的产物,其次人享受阳光的温暖和呼吸又能算是什么劳动?通常人们往往想到,有价值的事物总是与人的劳动有关的,或是归根到底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就以为制造产品的劳动本身创造了它的具体价值。这是没有分清“价值客体”同“客体的价值”两个概念,更没有注意到一种普遍的现实情况:——由同一劳动所创造的同一产品,却总是在不同时代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使用价值。那么这种使用价值上的不同,是由制造产品的劳动造成的吗?什么样的劳动造成了这种不同的呢?实际上,具体的有用劳动只是创造出能够形成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即价值客体,而最终实现什么样的价值,并不完全由此决定,它还要经过价值主体才能实现。显然,这里的问题与劳动价值论的道理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