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人可以在实践中认识和利用规律,以造福人类。也就是说,规律的客观性与其价值性运用是统一的。本文在这里不是要一般地重述这些人所熟知的真理,而是想进一步探求:人何以能够利用规律为自己服务,这其中的机制如何?本文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规律存在的客观性与其发生作用的条件的人为性 条件这个概念,指的是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或运动)的因素。它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对条件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比如,主观条件、客观条件;直接条件、间接条件;内部条件、外部条件,等等。我们这里所说的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只涉及外部条件。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有其一定的外部条件的。规律作为隐藏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其作用能否得到表现,也是有条件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举这样一个例子说:“我们知道:氯和氢在一定的压力和温度之下受到光的作用就会爆炸而化合成氯化氢;而且只要我们知道这一点,我们也就知道:只要具备上述条件,这件事情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至于是否只发生过一次或者重复了一百万次,以及在多少天体上发生过,这都是无关紧要的。”这就是“自然规律的永恒性”的表现。①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这种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就随时随地均可发生的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子比比皆是:物体在空中总是落到地上,这是地球引力规律作用的结果;物体相互摩擦就会发热,这是能量守恒和转化规律作用的表现;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是先进和落后相互转化规律的作用使然,等等。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对于任何一个规律来说,要发生作用,具备一定条件是重要的。只要具备它所需要的一定条件,该规律作用就必然表现出来,并为人所感知;如果这种一定条件不存在,则其作用就不能表现出来。当然,这决不意味着规律不存在了。 既然,规律能否发生作用取决于是否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这就为人的能动性的发挥提供了某种空间,为人们实现规律的客观性与其价值性运用的统一提供了可能。因为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条件是可以由人自觉地创造或有意识地加以消除的。也就是说,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创造某种条件,使某一规律发生作用,从而获得人所需要的结果;也可以消除某种条件,使某一规律不能发生作用,从而避免某种不利人的后果产生。比如,在一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粮食会发芽,这是植物生长规律的作用。如果人们把粮食只是作为口粮,而不是作为种子用来育苗,那就必须把粮食晒干,并在低温下妥善保存,从而使上述规律不具备发生作用的条件,也就不能发生作用。相反,如果是要培育幼苗,那就要创造上述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使其发生作用。当然,创造条件也需要条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由此可见,规律的存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规律是否具备发生作用的条件,这在一定范围内,取决于人为实现价值目标而进行的选择活动。这里的一定范围是指人力所能干预的过程。有些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就是纯自然的、自发的。“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梨树开花过程中的规律的作用条件,就是自发形成的,不是人力干预的结果。 二、规律的普遍性与其个别载体的可选择性 规律是同一类事物运动中所具有的本质联系。在同类事物的范围内,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它是普遍地起作用的。这是规律的普遍性。但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规律的普遍性不能脱离同类事物的各个个别而存在,而发挥作用,它是以个别事物的存在和运动为载体,并通过个别来表现的。相对于同类事物来说,规律的普遍性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作为规律普遍性的载体因其是个别的,因而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是可以选择,并可以优化的。因而,这又为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价值地运用规律提供了可能。比如,在一定的湿度、温度下,一切植物的种子都会发芽、长叶,这是植物生长规律的普遍性的表现。但人可以按照自己培养壮苗的价值取向,筛选出某种作物的饱满的种子,舍弃不好的种子,运用上述规律培育出自己需要的好苗子。近几十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遗传工程,还可以通过对生物基因优选、组合,运用遗传规律创造出新的优良品种。生物遗传规律对一切生物来说都具有普遍性。生物遗传规律发生作用的载体即遗传物质是脱氧核糖核酸,即DNA,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基因。所谓遗传工程,就是用人工方法,把不同生物的脱氧核糖核酸分子提取出来,在体外进行切割、嫁接,并从这种嫁接的多种可能的解中,通过反复筛选、淘汰,有效地获得最佳解。并把这种最佳的嫁接引入某种细胞中,在遗传规律的作用下,使这一细胞获得相应的性状,创造出生物的新品种。目前这一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显示出十分诱人的前景,以致在全球掀起了“生物工程热”。生物工程说到底就是人工优化遗传规律发生作用的载体——生物基因,利用遗传规律作用的普遍性,创造出生物的新品种,以满足人的需要。可以说,人类所成功地创造的一切,都是人自身的价值追求与运用某种规律的普遍性作用的统一为基础的。 三、规律的交互作用与其结合形态的价值选择 任何事物都有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某些确定的规定性,因而彼此是独立的。但事物的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或者说,任何事物都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因为任何事物除了与其它事物有相区别的一面以外,还有相联系的一面。由于事物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因而任何事物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运动规律;又由于事物之间还存在相互联系的一面,因而这些相互联系的事物,其各自的规律之间也互相影响、互相制约。比如,在社会系统中,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都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运动规律。但由于上述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脱离其它方面而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因此,生产力运动发展的规律、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运动发展的规律和上层建筑运动发展的规律之间必然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相互制约就集中地表现为更高一个层次的规律,即社会系统的运动发展规律,这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