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论”的思想在西方和中国都有悠久的历史,在西方可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罗马哲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的老庄学说中的“道”也带有浓厚的“本体”色彩。尽管中西方哲学家对于“本体”的理解多有殊异,但在把“本体”理解为世界的本原或本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与“本体论”相比较,把直觉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提出来加以讨论,就我国学术界说,则是近十几年来的事。对于直觉问题,我国学术界至今仍有各种不同的看法,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亦有之。由于直觉是一个比较复杂且颇为敏感的问题,这里不可能全面展开、详加讨论,而拟联系本体问题,从一个侧面对它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 一 正如直觉常常省却许多推理、论证的中间环节一样,笔者在本文的开头也拟直截了当地提出一个观点,即直觉是把握本体的一种最基本的思维方式,由于这个观点的形成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得之于对哲学史上很多事实的“直觉”,因此,下面不忙于从理论上对这个观点加以论证,而拟首先从直接观察中外哲学史上的有关“直觉”的思想事实入手。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儒释道三家都具有丰富的“直觉”思维,如儒家讲“体认”,佛教倡“顿悟”,道家重“静观玄览”、“心斋”、“坐忘”,等等。“体认”、“顿悟”等思维方法之具有“直觉”性质,学术界已多有论述,此不赘。这里所要进一步加以考察的,是他们为什么会和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思维方式。 首先,人们不妨先看看儒释道三家所要“体认”、“顿悟”或“静观玄览”的究竟是什么。 儒家讲“体认”,体认什么呢?体认“天理”。而“天理”又应如何“体认”呢?儒家主张“尽心知性则知天”。至于“心”如何“尽”?“性”与“天”又如何“知”?先秦儒家似语焉不详,倒是宋明新儒家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朱熹认为:性即心中之理,“尽心知性”亦即“尽心知理,极其心之全体而无不尽者,必其能穷夫理而无不知者也。”①而在朱熹的学说中,“理”与“天理”、“天道”是相通的,因而,能“极其心之全体”,也就能知“天理”而合于“天道”了。此中有句话是至关重要的,亦即朱熹所说的“极其心之全体”,既是“全体”,就是绝对的、不可分析的。这样一个“不可分析”的“绝对”,如果用现代的哲学语言说,亦即是“本体”。 佛教倡“顿悟”,顿悟什么呢?顿悟“佛性”。“佛性”在佛教里面与“实相”、“真如”、“法界”、“如来藏”常常是相通的,它既无形无象、超绝言表,又是一切众生乃至诸佛的本原。对于这种无形象、超言表的“本体”,自然不可以形得,不可以言传,而贵在“得意”。因此,中国佛教自竺道生始就提倡“象外之谈”、“得意之说”,所谓“阶级教愚之谈,一悟得意之论”。即是这种主张的绝妙概括。 道家重“静观玄览”,静观什么呢?静观“道”。那么,何谓“道”?按照老子的说法,它是“惟恍惟惚”、“窈兮冥兮”、“绵绵若存”而可为“天地根”,亦即它既无形无象又无处不在,既是不可言说的,又是天地万物之本原。如果用哲学的语言说,亦即“本体”。 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这一事实至少给我们一个启示,即“直觉”的思维方式总是同其特定的认识对象联系在一起的,当人们所要认识或把握的对象是那种无形无象又无所不包的“本体”时,就必须采取那种“当下便是”的“直觉”的思维方式。 其次,我们不妨把这一想法验诸西方某些注重“直觉”的思想家。在西方思想家中,最推崇“直觉”的,也许当推柏格森。柏格森把“直觉”视为认识和把握世界本质的最根本的方法,在他看来,若要把握作为世界本质的“绵延”,分析是无济于事的,唯有靠直觉。他曾同意把这样一句格言印于他的著作的篇首:“如果有人问大自然,问它为什么要进行创造性的活动,又如果它愿意听并愿意回答的话,则它一定会说:‘不要问我,静观万象,体会一切。’”②那么,柏格森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直觉”?这与他所要认识和把握的对象是分不开的,在柏格森看来,唯有作为生命本质体现的“绵延”才是唯一的实在,而这种“绵延”乃是一种既川流不息、又独一无二的“绝对”,对于这种“绝对”的把握唯有靠“直觉”。他说:“绝对是只能在一种直觉里给予我们的,其余的一切则落入分析的范围。所谓直觉就是指那种理智的体验,它使我们置身于对象的内部,以便与对象中那个独一无二、不可言传的东西相契合。”③柏格森这里所说的“独一无二、不可言传”的“绝对”,实际上也就是“本体”的代言词。 纵观中西哲学史上有关“直觉”的思想,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即当人们所要认识或把握的对象是那种无形无象又无所不包的“本体”时,就不能不采用“直觉”的思维方式。如果这种观察并无大错的话,那么,往下的任务就是应该进一步来探讨,为什么对于“本体”的认识或把握必须采用“直觉”的思维方式。 二 对于“本体”,学术界至今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但对其内涵,学界的认识则基本一致,都认为它是一个既无形无象,又是世界万物之本原或本质诸如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道”、“天理”(本体化了的——如宋明理学的“天理”)、“佛性”,西方哲学的“存在”、“绝对”、“无限”等等。 由于“本体”无形无象,不是某种占有具体空间的实体,因而它是不可分析的。人们知道,举凡具体的事物,不管它如何复杂,都可以借助于科学实验或理论分析,把它解剖成若干个方面或部分,然后对它一个部分一个部分地、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条分缕析,在分别地认识和把握了它各个部分或侧面之后,然后对它进行科学的归纳或综合,如此几经反复,人们就可以对该事物有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这种方法就是人们通常所采用的逻辑的分析方法或者科学实证的方法。但是,如果想运用这种方法去认识“本体”,却是行不通的,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