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和消亡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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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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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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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是人们长期以来思考、探索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对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研究方面,尽管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从我们的哲学教科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似乎还是几十年一贯制,并未增添一对新的基本范畴,似乎整个世界的辩证发展规律和相互联结的基本范畴早已被人们揭示无遗,我们以后的工作只是对这些规律和范畴作些阐释、说明,多加几条注脚。实际上,这样的辩证法已走向了反面,由活生生走向僵化。因此,为了维护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精神,以便更好地认识世界,有必要对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进一步深入地研究。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不能局限在某几对上,但是,确定是否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有一定的原则。这准则大致有如下几点:首先,确定一对新的范畴,其内容不得与原有的范畴相重合。第二,基本范畴要体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精神,即必须反映出联系和发展。第三,这基本范畴或它的内容必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第四,更重要的是这些范畴具有客观依据,即客观普遍性。据此,在我看来,应该把生成和消亡作为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下面就对此作一具体地分析。

      

       一、生成和消亡的含义

       生成和消亡这对范畴,人们并不生疏,辩证法大师常常提到它。例如,关于生成范畴,黑格尔经常用到,他在谈哲学史时说:“哲学史的过程并不昭示给我们外在于我们的事业的生成(worden),而乃是昭示我们自身的生成和我们知识或科学的生成”(《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第9页)。马克思也常用这一范畴来谈问题,特别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多次使用“生成”一词。如马克思说:“全部所谓世界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的诞生,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劳动是人在外化范围内或者作为外化了的人的自为的生成。”“人的本质的现实生成”等等。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和他批判继承黑格尔的学说、创立唯物辩证法时说:“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以及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

       至于“消灭”一词的运用就更加普遍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在日常生活,都经常用到它,例如国家消亡等等。

       人们经常利用生成和消亡这些词是一回事,把它们提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的高度来说明又是另一回事。当我们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上论述这些概念时,就有必要弄清楚它们的确切含义。

       生成和消亡是揭示事物或现象的发生、发展和灭亡过程的一对范畴。这对范畴本身就是以运动态揭示事物运动过程的。换言之,生成和消亡每个概念都反映了事物纵向发展过程,两个范畴合在一起,正是表达出了事物运动的全过程。不仅如此,事物运动的每一步都伴随着生成和消亡,生成和消亡从深层上说明了事物运动的每一个小阶段,说明了事物的内在发展过程。

       所谓生成,是指新的事物的产生、发展和形成过程,是事物内部诸因素的变化和发展。生成概念与变的概念在哲学史上曾被一些哲学家作为同一概念加以运用。古希腊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皆变”。列宁在说明赫氏这一思想时指出,“一切皆变”也就是“一切都是生成”(《列宁全集》第38卷第106页)。对生成这一概念,黑格尔作过较为深刻的研究。他在《逻辑学》一书中,用了一个德文字"Werden"这个词,我们可以译为“变易”,也可译为“变”或“生成”。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从“有”(正题)这个抽象概念开始的,“有”的否定是“无”(反题),“变”作为合题是“无”的否定。“变”是在逻辑发展中第一次出现的、是把矛盾双方统一起来的具体概念。黑格尔说:“足以表示有无统一的最接近的例子是变易(Das Werdem)。人人都有一个变易的表象,甚至都可承认变易是一个表象。……变易这个表象,包含有有的规定,同时也包含与有相反的无的规定;而且这两种规定在变易这一表象里又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变易就是有与无的统一。”(《小逻辑》,商务印书馆,第197页)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变易或生成概念作了辩证的解释。这无疑是深刻的。但是,黑格尔是从唯心主义的角度思辩地、抽象地理解生成的。他把生成理解为概念的生成,而不是自然界的生成,物质的生成。辩证唯物主义所理解的生成,是自然界和社会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的东西的消灭。思维中概念的生成只不过是上述客观事物的反映。

       生成与转化的概念也非常接近,转化包含着生成,这是黑格尔一再强调并为列宁所重视的思想。当我们说某某事物正在生成,也就是说某事物正在向他事物转化。

       消亡这一范畴是指某事物的消失、灭亡的过程。就消亡的实质来讲,消亡和消灭含义基本相同,不过从严格意义来讲,消亡和消灭的含义又有所区别。消亡是指事物运动的纯客观的过程,它是指自身的消失,这过程纯粹是由于事物自身矛盾发展所导致的结果。而消灭,就不只是个客观过程,也不一定主要是自身发展所引起的结果,这里除了客观原因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有主观的因素起作用;除了事物内部诸因素的相互作用、变化、发展外,外界物起着很大的作用。我们知道,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讲到资本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结局时,提法有着明显的差别,这差别包含着对这两类国家实质的不同说明。资本主义国家是作为国家的国家,结局是要用无产阶级革命的办法去消灭。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它不是用力消灭,而是通过它的内在机制的调节作用而自行消亡。显然在这里是不可随意使用消灭和消亡的概念的。不过就消亡和消灭都是指某一事物走向顶点、使事物发展过程完结而言,两个概念也可以通用。因此,消亡这一范畴,也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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