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价值规定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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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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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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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哲学价值规定?理论界正在深入探讨。本文试图从其与实践的关系方面作些分析,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价值载体——人的实践基本形态

       哲学价值规定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价值现象的抽象概括。它包含在各种具体价值现象之中,与其形成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揭示这种共性与一般的规定性,应当以马克思分析商品价值的方法为借鉴,首先找到包含着这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关系的社会普遍客观存在的价值载体,然后通过分析价值载体诸因素内在的矛盾统一关联,揭示出价值的一般规定性。因此,确定价值载体是揭示价值一般规定性的基本前提。

       认为价值存在于主客体关系中,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或客体主体化,这是当前我国理论界的主导倾向。无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怎样解释,实质上是把使用价值等同于价值一般。其明显的局限是,只能说明物的价值,说明不了人的价值。因为人的价值不只是人的素质、能力的功用性,而且还包括人的存在、发展,这两个方面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东西。这种局限性根源于把主客体关系作为价值载体。

       现代西方哲学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主体化倾向。从人本主义、人的心理、情感、意志等方面规定价值,这实际上是把主体作为价值载体,其结果必然是由主体价值论走向主观价值论,最终滑向唯心主义。这说明把主体作为价值的载体也是不恰当的。

       近期有一种观点,从人类学本体论角度即从人与动物的区别方面规定价值,把价值看成人对自然的超越指向①。这一观点,把价值规定等同于人本质,这是一种过度的抽象概括,离生动活泼的现实的价值及价值观念的运动变化太远。其失误也在于没有恰当地确认价值载体。

       何为价值载体?如果我们承认价值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那么就必须承认价值载体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客观实体(当然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不同于自然的客观实体)。为要把握这一客观实体,首先应分析社会价值认识、价值选择行为等价值现象变化的原因。因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指导行为选择。意识的变化,行为选择的变化,归根到底是客观存在的变化。只要我们仔细观察一下人们价值观念变化过程,不难发现,价值观念变化与主客体关系变化,与人们具体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变化并不是同步的。主客体关系、人们的具体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是经常变动着的,而价值观念的变化则只是在社会发生较普遍显著变动时才发生。这就说明主客体关系并不是价值的载体。而当社会发生显著变动并且变动多样化、不平衡时,价值观念变化发展异常活跃。这又说明价值观念的变化是与人们对社会变动多样性的比较认识直接相联系的,而与人对自然的超越联系不密切。社会所发生的普遍显著变动及其多样化和不平衡,从客观角度看,主要是人的实践活动及相互关系的变化。正是这种变化引起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实践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且这一变化呈现出多样化与不平衡性,因而引起人们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并且异常活跃。这就说明,实践是价值的载体,实践的变化引起价值变化,进而导致价值观念变化。

       其次,我们看到,使用价值所涉及的主体需求与客体功用的关系,人的价值所涉及的人的素质、能力与社会贡献及自身存在发展关系,伦理道德价值所涉及的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商品价值所涉及的人们之间的劳动分工协作及交换产品的关系,都包含在实践当中,实践是诸种价值关系的矛盾统一体。

       从广义上讲,任何一项实践活动,既是生产又是消费。它生产出物质与精神产品、某种实际功用以及人的某种物质、精神素质等等,同时又消费着物质与精神产品、某种实际功用。因此,对使用价值需求的产生,满足需求的客体使用价值的创造,提供使用价值最终实现需求等等,都包含在实践当中。实践包含主客体关系,包含主体需求与客体功用的关系。

       人对社会的贡献主要通过实践显现,人的力量对象化,为社会提供各种使用价值,是为社会作贡献的基本途径,同时人在实践过程中又必然得到物质、精神补偿,又必然要提高自己的素质能力等,这就是人与自身存在发展的关系。

       任何一项实践活动,都是社会性的。一方面在社会关系网络结构中产生和进行,另一方面又是这些社会关系作用的凝结。无论是创造还是消费使用价值,都既体现了人们之间劳动分工协作关系,又体现了人们之间相互作用影响的伦理道德关系。

       只有实践,才包含了各种具体的价值关系。也只有实践,才是各个社会形态最普遍存在的客观实体。

       第三,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关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②论断,其内涵姑且不论,但指出价值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则是非常肯定明确的。

       马克思这一论断实际上指出,价值不是从外界物满足人们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而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关于这一关系,马克思在这一论断的前文中论述得非常清楚。首先,马克思指出:“人处在一种对作为满足他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但是,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③其次,马克思指出:“在进一步发展的一定水平上,在人们的需要和人们借以获得满足的活动形式增加了,同时又进一步发展了以后,人们就对这些根据经验已经同其他外界物区别开来的外界物,按照类别给以各个名称。”④这里实际上是指出,实践的反复和多样化使人们能够区别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第三,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他们在实际的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象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⑤这就说明了人们是在利用外界物的实践中对物形成使用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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