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肯定与否定的辩证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继宗 北京联合大学纺织工程学院社会科学部主任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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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肯定和否定的辩证法,在一些流行的高等学校哲学教科书中,有这样一个观点:“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认识事物就得首先肯定它是什么,肯定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了它是‘那个’。”①这段话抄自一本高等学校文科共同课哲学教材。甚至在一本高等学校哲学专业使用的教材②中,也有相同的观点。此外,在不少高等学校的哲学教科书、电视大学哲学教材、党政干部哲学自学教材中,都可以找到不仅与此观点相同,甚至连行文都相差无几的同样论述。在这些论述中,无一例外地把这种观点当作肯定与否定的辨证法来宣传。但是,这种观点却不是辩证法的观点,因为它不是辩证法所理解的肯定和否定,也不是辩证法所理解的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辩证关系。

       “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从抽象的意义上看,这里并没有违反辩证法。但是如何解释“肯定就是否定”呢?在什么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呢?继续读下去,就与辩证法背道而驰了。“认识事物就得首先肯定它是什么,肯定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了它是‘那个’”。教科书(即上文所指那本高等学校文科共同课哲学教材,下同)的作者本意是要宣传辩证法的,但是他走错了房间,走到辩证法对面的房间去了,在肯定与否定的问题上,辩证法“首先”不是讲“认识”。辩证法“首先”看到的,是事物的“自己运动”,是事物“自己否定自己”的辩证法,并且特别指出:事物不是由外力、外物去“否定它”的。也不是由人的“认识”或别的什么去“否定它”的。这已经是辩证法的常识。而教科书的作者却要另一物——不管这“物”是带着能思维的头脑的“物”还是别的什么“物”——去“否定它”,要人的“认识”去“否定”事物。同样,辩证法所理解的肯定也是事物“自己肯定自己”,这是不言自明的,更不是由外力、外物去“肯定它”,也不是由人或其它什么去“肯定它”。教科书的作者却也要人的“认识”去“肯定”事物。显然,教科书的观点不是辩证法。如果是从“认识的角度”来谈肯定和否定及其辩证法关系,这里的论述就更是荒唐。这一点下文另述。

       其次,“肯定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了它是‘那个’”。这里,“这个”是指“此物”,“那个”是指“彼物”。这种说法,把“这个”与“那个”,即“此物”与“彼物”绝对对立起来。“这个”与“那个”,“此物”与“彼物”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此物就是此物”,“彼物就是彼物”,"a=a"。这种抽象的自身同一性不正是恩格斯指出的典型的形而上学的特征吗?形而上学者的典型说法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③在形而上学者看来,“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是自己又是别的东西”④辩证法恰恰与此相反,一个事物是自己同时又是别的东西”,“是‘此物’又不是‘此物’”。而不是肯定它是“这个”,就不能同时也肯定它是“那个”。因此,“肯定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了它是‘那个’的命题,是形而上学的命题。辩证法的命题是:事物在肯定自己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自己。

      

       二

       把上面的论述展开来看。

       事物“自己运动”,自己否定自己,这是因为否定被包含在事物本质自身当中。这是事物自身运动的辩证法。外力、外物的“否定”,不是作为事物发展环节的否定,不是事物自己运动的辩证法的否定。任何坚持辩证法的人无不持与此相同的观点。既然事物是“自己否定自己”的,那末,仅仅根据简单的逻辑推理就可以得出结论:事物也是“自己肯定自己”的。事物首先要肯定自己它才能成为“此物”,首先要肯定自己它才能存在。如果我们承认事物是“自己否定自己”的,其必然的逻辑结论就是事物也是“自己肯定自己”的。因为要“自己否定自己”,必须先有否定的对象,必须先有“自己”存在,如果不首先“肯定自己”,“自己”尚未存在,谈何“否定自己”呢?这就是说,辩证法所理解的肯定与否定及其辩证关系,是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到了事物的“自己运动”,事物自身的本质内容的展开,即事物内部肯定力量与否定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

       事物“自己肯定自己”、“自己否定自己”等等这些命题,作为主词的是事物“自己”,而不是别的什么。教科书的命题却把主词变成了宾词。“认识事物就得首先肯定它是什么,肯定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了它是‘那个’”。这里的“它”代表任何“事物”。在这样的表述下,事物不是自己肯定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而成了被肯定、被否定的“它物”。谁来“肯定它”和“否定它”呢?是作为外力、外物的人的“认识”事物要由人的“认识”来“肯定它”或“否定它”,即是说,由事物的外面来“肯定”或“否定”事物。主词变成了宾词。“肯定”和“否定”不是事物本质自身的不同方面和环节,而成了“它物”对事物自己的态度或其种作用。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并且通往唯心主义)的否定观。

       如果这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谈问题的,情形就更糟,作为哲学范畴的“肯定”和“否定”,有其特定的含义,就唯物辩证法的理解来说,它是事物自己运动,发展的环节和契机。教科书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肯定”和“否定”这两个词的呢?教科书的作者把什么具体内容放进这两个词中去了呢?“认识事物就得首先肯定它是什么,肯定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了它是‘那个’”。这里的“肯定”和“否定”指的是人的认识对某客体的“确认”和“否认”。“确认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意味着否认了它是‘那个’”。这是在语言学或逻辑学(形式逻辑)的意义上来使用“肯定”和“否定”这两个词的,而不是在哲学范畴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两个词的。哲学范畴被不自觉地偷换成了语言学或逻辑学的概念,而且是形式逻辑的概念。从辩证逻辑看来,确认了某物是“这个”,不一定“同时也就意味着”否认它是“那个”。诚然,人的认识对客体的“确认”和“否认”同确定人的实践任务密切相关,但这毕竟同作为唯物辩证法范畴的“肯定”与“否定”是两回事。在辩证法看来,事物只是“自己肯定它”还是“否定它”。人的认识“肯定(即确认)它是‘这个’,它要“自己运动”;人的认识不“肯定”(即否认)它是‘这个’”,它也要“自己运动”。它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运动,而不去理睬认识是否“肯定”(确认)它”。“肯定”与“否定”是事物自身发展的环节和契机,与认识的“肯定”与“否定”,即认识的“确认”和“否认”风马牛不相及。教科书的作者与恩格斯指出的形而上学者“先说玫瑰是玫瑰,然后又说玫瑰不是玫瑰”⑤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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