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产生伊始、哲学方法就与哲学一起发展,并倍受先哲们的重视。但传统哲学对哲学方法论的研究远未达到一定的认识高度。这正如马克思在区分新旧哲学的本质区别中指出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①基于这种理解,20世纪以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开始转向主体活动,在侧重于“改造世界”的同时去探讨人与世界的关系。这就为哲学方法论的研究留下了充分发展的余地。本文重点探讨哲学方法论的构建及其应用和操作问题。 一 相对独立的哲学方法论 黑格尔认为“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②依据这种认识,不同的主体对哲学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哲学方法论及其不同观点的论争。根据前苏联学者的著述,当前哲学发展中关于哲学方法论争论的主要观点有:“关于哲学与精神上掌握世界的其他形式的相互关系、哲学方法的特点及其制定方式,哲学方法的世界观基础及其与部门学科和一般科学方法的相互作用,它们启迪和预见的可能性等问题。”③ 在我国,关于哲学方法论的研究,主要表现在关于哲学方法论与世界观的界定方面。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哲学就是方法论,即哲学相对于具体学科或具体活动对象所表现出来的方法论功能。这种见解强调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统一,因此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作明确的界定。其二,哲学方法论是由世界观转化而来的,通过这种转化形成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体系。这种理解的特点不论具体分类如何,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区分开来。 本文认为,哲学方法论是由诸多具有哲学属性的方法组成的方法论系统。它以哲学方法系统的构成、条件、形成、应用和操作为研究对象,从整体上来构建它的体系结构,探讨哲学方法的功能行为和操作行为,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主观手段和探索工具,是哲学的一个门类。这种立论的特点,重点是从哲学理论和功能行为上来说明哲学方法论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首先,作为哲学一个门类存在的哲学方法论,改变了把哲学视为方法论的思维定势,从发展的新视角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相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整体系统,它只是一个组成部分或子系统,只是哲学这个学科的一个门类或分支学科。这种有益的拓展,从内容和形式上不是消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而是进一步丰富了它的内容和体系。 其次,哲学方法论作为哲学的一个门类或组成部分,有助于对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作出科学的界定。从哲学的本文出发,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作用方式和操作行为上又具有不同的特征。世界观是人们审视世界和变革世界的基本观点和态度,其作用在于给主体活动以唯物和辩证的指向。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种主观手段,其作用在于给主体活动提供必要的探索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不是等同的,世界观是活动主体对世界在思想中的整体把握,方法论则是在世界观的指导下主体活动的具体操作行为。 第三,关于哲学方法论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的关系,必须首先确认“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④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辩证法既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又是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还是理性思维中的逻辑形式。依据这种见解,我们可从对象的联系区别中找到方法论与辩证法、逻辑和认识论相互联系的纽结。在辩证法的原则下,认识论侧重于从主客体关系方面来研究认识过程的辩证法,即在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客体关系来探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辩证逻辑重点从思维形式与客观内容方面研究思维过程的辩证法,因此辩证法也可以理解为逻辑学;同样,方法论也可以归于辩证法的规律之下,它重点是从主观手段与客观内容关系上来研究方法应用和操作过程的辩证法。在这里辩证法也可以理解为方法论。基于上述类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哲学方法论作为一个门类同逻辑和认识论一样,它们同处于相同的层次上,只是从不同侧面来研究共同关心的问题,发挥辩证法的作用。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哲学方法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门类存在,既包含着内在分化的合理性,又体现着哲学理论体系在发展中的不断完善。因此对哲学方法论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从整体上去构建哲学方法论的体系结构,正是今天哲学发展的时代课题。 二 哲学方法论的内在逻辑 对哲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方面要侧重于对哲学方法论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要侧重于哲学方法论的应用研究。前者主要是哲学方法论的构建问题,后者主要是哲学方法的操作技术问题。 哲学方法系统的内涵极为丰富,内容包括:(1)从唯物辩证观上对哲学方法系统进行整体分析;(2)从理论基础上探讨方法系统的性质、特点、作用及其限度;(3)从体系结构上研究各种哲学方法间的逻辑关系;(4)从方法构建和应用方面研讨哲学方法所遵循的原则;(5)从效果评价方面思考哲学方法的操作技术问题等。 哲学方法系统构建的具体过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哲学方法的取舍,取决于对一定哲学的认同和选择。依据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同,决定了哲学方法必须具有唯物和辩证观的特点,而且必须是最高层次的哲学方法,适用于现实的一切领域;(2)作为方法系统中的哲学方法不是孤立地存在着,各种方法之间存在着其内在逻辑,并在相互关联中形成了特定的体系结构。这种结构不仅是哲学方法系统整体性质的内在根据,而且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决定着方法的实际功能。(3)哲学方法的应用以及不同方法之间功能互补所达到的效果和评价,应具有相应的评价标准,这就是主客体相统一原则,它既可以作为对哲学方法应用效果的实际检验,又可以作为对哲学方法唯物和辩证属性的客观评价。(4)依据哲学方法系统唯物辩证的属性,要求方法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保持其体系上的开放,以便在发展中不断适应主客观的要求,在动态操作中去调整其结构——功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