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世界历史的发展,迫切要求人们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来重新认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这种再认识既有助于人们更准确、更全面地理解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也有助于人们根据时代精神的嬗变创造性地诠释马克思历史观的逻辑内涵。对此,国内学术界近年来作了许多有益探讨。但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商榷和辨析。 一、马克思“自然历史过程”说的本义 据考证,马克思所谓“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其主词和宾词之间并非彼此等值的“是”判断关系,而是一种类比关系。由于翻译上的原因,“是”这一系动词把“理解为”、“类似于”的意思遮蔽了。①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应当是指社会历史过程的“似自然性”。这一点已成为越来越多人们的共识。 问题在于,这种“似自然性”究竟意味着什么?亦即社会发展在何种意义上、在哪个方面与自然过程“相似”? 学术界有人把这种“似自然性”理解为社会发展过程的自发性②。我认为,把“自然历史过程”诠释为“自发性”,与马克思的原意相去甚远。 马克思“自然历史过程”说的本义不是指自发性,而是指自律性。“似自然性”仅仅在自律性意义上成立,即社会发展作为一个自律性过程,与自然史的自律状态相类似。正确理解这一思想,应注意马克思历史观的总体命意,把特定观点置于整个逻辑体系加以定位并作出相应阐释,同时还需注意具体语境,把有关提法放到上下文中来解读。据此,我认为“自律性”至少包括三层彼此相关的规定:一是客观性。它表明不论社会发展是否为人们所自觉把握,总是带有超越人的主观意志的规定。因此,“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③。因为社会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即包括自发社会也包括自觉社会--引者)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④。二是必然性。社会发展有着自身固有的轨迹和节奏,表现为“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⑤。因此,“历史有它自己的步伐,不管它的进程归根到底是多么辩证的,辩证法往往还是要等待历史很久”⑥。三是自足性。社会发展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自我决定过程,因而是自因、自律、自足的。它不存在任何超历史的动因和动力,无论是天意、神意、英雄意志,还是人对历史的主观期待。任何外在目的作为一切“他然”规定,都无法改变历史发展的基本走向。 由此可见,作为社会历史本身所固有的自律性的“自然”,即“自然而然”、“不期然而然”的自然性,是指不受外在规定(他然的)支配和制约的客观必然的自足状态。它是贯穿于一切可能的社会历史过程包括自发社会和自觉社会的普遍规定。因此,作为“自然历史过程”的社会发展所呈现出来的“似自然性”,是无法被超越的。能够被超越的,仅仅是自发状态而已。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也称人的思维是一个“自然过程”:“思维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条件中生长起来的,它本身是一个自然过程,所以真正能理解的思维只能是一样的,而且只是随着发展的成熟程度(其中也包括思维器官发展的成熟程度)逐渐地表现出区别。其余的一切都是废话。”⑦这里所谓的“自然过程”显然与思维产物对主体的限制和支配不相干,它主要是指人的思维有其固有的自然而然的客观节奏。正是这种节奏的存在,才使得思维现象及其过程成为可理解的。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自然过程”同“自然历史过程”之喻是一致的,都是指过程主体在其运动、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固有的、内在的、与自然相类似的自律性特征,不论是社会还是思维。 马克思强调社会发展自律性特征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方面批判种种唯心史观对社会发展的超历史解释;另一方面为实证地研究人类历史预设了逻辑前提。由此引发了历史观的伟大变革。 自律性乃是自发性更深刻、更根本的规定。自发性只是自律性的一种可能的表现形式。因此,马克思的“自然历史过程”说作为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揭示(列宁认为“《资本论》的基本思想正在于此”),应当是从自律性角度提出的。在自发和自觉的不同状态下,自律性的实现方式不同。在自发状态下,由于人与历史的疏离(它一方面造成历史的自在性,一方面又造成人的任性),社会发展的自律性对人来说是异己的、外在的,它作为一种外在必然性表现为对人的强制和奴役。当人类社会进入自觉状态后,随着人与历史外在关系的消解,社会发展和自律性便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而是变成与人的自由意志相统一的内在必然性,从而由显在转化为潜在,成为隐而不露的规定。但即使在自觉状态下,自律性依然存在并发生作用,只是此时人们不再感到异己规定的外在约束,亦即自律性不再以他律的方式通过人们的盲目自发活动表征自身罢了。因此,在自律性意义上,“自然历史过程”是永恒的。能够改变的,只是自律性的特定表现形式。 这里,有必要对自发性和必然性的关系予以辨析。自发只是同自觉相对而言,它并不排斥偶然性;必然则仅仅同偶然相比较而存在,它也不排斥自觉性。因此,自发性与必然性之间只能是一种交叉关系。首先,自发性既可成为必然性的实现方式,也可成为偶然性的实现方式。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只要尚处在自在状态,那么一切过程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都将以自发形式表现出来。其次,必然性既能通过自发性表征出来,也可通过自觉性获得实现。以自然过程为例,当“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它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⑧时,就证明人们由“这之后”揭示了“由于这”的因果必然性,从而使该过程变成一种可控制的自觉过程。但这种“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⑨。再看社会过程,如为了特定目的来建构某种社会组织,并对其施行有效管理。这一过程的基础显然是自觉的,而非自发的。但它仍需符合相应的必然性,否则就将是不可能的。管理活动的自然属性即表明了这一点。可见,如果把必然性和自发性看作一一对应的等价关系,就是一种简单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