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规律的属性及规律内容探求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景荣 天津社科院哲学所

原文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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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实践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即人的有意识、有目的,通过一定的社会联系形式,运用一定的方法、手段所进行的改造世界,以满足自身需要的客观物质活动的规律。

       过去,我们习惯于从规律的根本内容和作用范围上把规律区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实践规律是与这三种规律均有所不同,又都有内在联系的一种特殊规律。

       自然规律是在自然界的各种要素不自觉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而实践规律则表现于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中,两者有明显的不同。然而,人的实践活动是在自然界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发生的,自然界又是人改造世界活动中的一个基本对象,因而实践规律又不能不同自然规律发生一定的关系。

       实践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联系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社会就是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机体;另一方面,社会也是人改造世界活动的一个基本对象,因而,实践规律就不能不同社会规律发生一定的关系。然而,实践规律又不同于社会规律。社会规律是社会有机体的发展规律,是社会有机体诸要素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本质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而实践规律则是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是实践活动诸要素如实践效能与实践具体形式,实践的整体效能与局部效能,实践的正负效应等等之间的本质、稳定、必然的联系。

       实践规律与思维规律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人的客观物质活动的规律,后者是人的主观思维活动的规律。但人的实践这种客观物质活动又不同于一般的客观活动过程,它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一种活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活动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人的思维活动又必须以实践这种客观物质活动为其发生、发展的基础。所以,实践规律与思维规律也会发生一定的关系。

       实践规律作为一种特殊规律,自然有其个性。但作为规律,它又必须具有一般规律的共性,即客观性、内在性、稳定性、必然性。实践活动的诸要素虽然与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有关,但诸要素的相互作用表现为不以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过程,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客观的联系。而且,实践规律所揭示的实践活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不是现象层次的,而是本质的;不是不可重复的,而是反复起作用的;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不管人们认识、承认与否,它总是以铁的必然性起作用。

       实践规律本身又有层次之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个人主体、群体主体、类主体的实践活动的方式和范围各有不同,其规律也各有差异。但它们又有共性,所有的实践活动都要受普遍的实践规律的支配。

       这样,我们在研究实践规律的时候,第一要把握它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规律的区别和联系,认识到它是有别于一般规律的一种特殊规律;第二要注意它在具有本身个性的同时,还必须具有一般规律的共性,舍此则不成其为规律;第三,要看到实践规律本身的层次性,既要分别地研究各个个人主体、群体主体以及类主体的实践的规律,又要在这个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支配一切实践活动的普遍的实践规律。

       这是我们确定实践规律内容的前提。

       根据这个前提,我们提出普遍意义上的实践的效能首位律、整体效能优先律和正负效应伴生律。

      

       二

      

      效能首位律是针对实践效能与实践具体形式的关系而言的。

       人在实践中究意通过怎样的社会联系形式,运用怎样的方法、手段来进行这种活动,属于实践的具体形式问题。实践效能则是这种活动改造世界的实际效果及其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的统称,是改造世界与满足主体需要的统一。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发展中,实践效能与实践具体形式是一对基本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归根结底,实践效能是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实践具体形式则处于服从和服务的地位。

       首先,效能是实践的根本问题,实践具体形式服从和服务于实践效能。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实际上,而且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费尔巴哈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页)所谓“使现存世界革命化”,既是指使现存世界发生改变,又是指这种变化要满足主体的需要。从普遍意义上讲,这也是人类实践的根本问题。在人类实践的发展中,实践效能是每一实践过程的出发点、目的和归宿。在每一过程的起点,已经达到的实践效能都集中地反映着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现状,它既是以往实践的结果,又是新的过程的出发点,是新的实践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而新的更高水平的实践效能则是新实践过程的目的和归宿,它又构成更高层次的实践过程的起点。毫无疑义,实践效能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实践具体形式才能实现。实践的具体形式作为实现实践效能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同上,第18页)。但实践具体形式要服从、服务于实践效能,而不能凌驾于实践效能之上。在每一实践过程中,相应的实践具体形式即所采用的社会联系形式及运用的方法、手段,其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可能性是由原有的实践效能状况提供的,是人们以往改造自然和社会的结果;而其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则源于实现新的更高水平的实践效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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