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是当前论述有关改革的理论文章中经常出现的概念,但对利益概念本身却似乎仍然缺乏透彻的分析。随着改革向深度和广度进展,这种不协调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对利益概念作出一种较为系统和完整的分析,以期引起重视并展开讨论和研究是很必要的。 一、利益首先是一个社会哲学的概念 社会哲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的本质、规律和范畴,其对象是人的社会存在的本质,人们的社会存在而非自然存在的本质。利益一向被经典作家看作是社会哲学的本质概念,表现人的社会活动的动因,思想意识的基础和社会冲突的根源。他们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3页)“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同上,第1卷第82页)他们还明确地将利益纳入对社会存在基础的认识之中,“每一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同上,第2卷第537页)。他们也曾指出经济关系只有通过利益关系才能影响到政治的上层建筑,“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6页)。 因此,毫无疑问,利益概念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用来说明人类社会基础的概念。 二、利益概念不是对社会存在的一般性说明,利益所突出的,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主体性的层面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的最基本的概念层次上,就已经具有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因素了。马克思对他的科学发现这样概括:“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页)这里所讲的“需要”就是直接意义上的利益,亦即人的生产活动的主体动机和目的,而满足需要的物品和为生产满足需要的物品而使用的工具就是人的生产活动的客体因素,这一主、客体因素的相互作用构成了人类的最基本的物质生产活动。 如果说,人类最基本的生产活动是以存在着的以及不断产生着的主体的需要为动机和目的的话,那么,人的经济活动便是以利益为最主要、最直接的动机了。因为,利益无非是为一定的生产关系所中介了的需要而已。这样我们可以把利益关系看作是从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的主体角度去看的经济关系,是从主体行为动机中去理解的经济关系。在我看来,人类社会的基础的经济关系就是在技术关系和利益关系这一对主、客体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展开的。 认清利益概念的主体性特点对认识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至关重要。人类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不能将其理解为是外在于人的,永远按照自己的规律运转的客体的过程,而应理解为是有人的感性活动参与其中的,是由人的能动活动构成的。社会生活由充满激情的、由利益推动的人的活动构成,以人的目的、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客观的发展趋势正是产生在这种相互冲突的人的活动之中。 同样的道理,社会经济活动也是由受利益支配的人的活动构成的。我们固然承认,生产方式本身决定物质利益的本质以及它们的发展,如果满足一定需要或适合一定利益的目的在一定条件下不能达到,那就必须根据客观条件加以改变,但是,这并不能改变经济活动的直接动力始终是一定的需要或利益的事实。经济活动的必然趋势只能产生在种种彼此矛盾的利益冲突的总和之中。 三、利益概念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利益的存在形式无限多样,已经有许多文章对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进行了划分,但在我看来,似乎侧重于利益的外在表现形态者居多,而剖析利益概念内在本质者较少。我认为,利益概念具有二重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利益的二重属性是解开利益之谜的关键。 利益的自然属性是指利益在其直接的现象形态中表现出来的规定性。利益的直接的现象形态就是人对直接的物质对象的需要,即所谓人必须首先满足的吃、穿、住的需要和各种有用物品的需要。这种种需要的满足是人存在的根本条件,构成人的活动的动机与目的的直接内容。因此,如果说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关系的话,那么这里首先地或直接地是一种对自然客体的关系。 作为一种自然属性的人的利益是人对自然物品的需求,因而是直接的、具体的和无限多样的。在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劳动的过程中,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活动及其物品都发展起来,逐步形成了所谓需要的体系和有用劳动及其物品的体系,人于是从主、客体两个方面完善了自己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属性。 利益的社会属性是指为满足自然需要而进行的社会交换中形成的规定性。 直接通过自己的生产劳动,以满足直接的物质对象为内容的需要,实际上还不能构成利益。这就像动物直接以自然对象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不能构成它们的利益一样。利益是一种社会性的需求,或以社会关系为中介的需求,社会性是其根本属性。 利益的社会属性是这样形成的:随着需要的多样化和满足需要的劳动的分化的进展,每一个人的需要都要由他人的劳动来满足,而每一个人的劳动也是适合于他人的需要。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劳动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人群之间分开了。因此,满足需要必须借助社会过程才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满足要通过种种社会规律的中介而不取决于自然本质上一致的主、客体双方了。也就是说,由于社会规律的作用,需要有可能得到满足,也有可能得不到满足;有时满足的程度较高,有时则满足程度较低;对有些人满足程度较大,对有些人则满足程度较小。这时,才出现了利益、利益关系和利益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