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中,经济基础既是一个十分重要概念,也是一个引起颇多争议的概念。在当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经济基础这一概念大多被定义为不包括生产力在内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本文认为,这一定义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重新探讨。 一、经济基础指的是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这一概念指的是什么?在当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它指的是一定社会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另一种认为它指的是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但这两种观点又有一致的方面,即都认为经济基础不包括生产力。这两种观点依据的都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那段著名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确实说了“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但却没有表明“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的含义是什么。这是导致人们对经济基础的构成产生种种不同理解的一个原因。我认为,应该看看马克思在其他著作中对这一问题的有关论述,从这些相关论述中把握他在《序言》中所说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的确切含义。以下是他的五段有关论述: (1)“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财产,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5-496页) (2)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资本论》第1卷,第99页注释); (3)“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第61页注释); (4)“这种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资本论》第3卷,第925页); (5)“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同上书,第993页) 马克思的这五段论述都出自其成熟时期的著作,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经济基础的构成问题。现在让我们来对它们做一分析。 首先可以肯定,分别出现在第(2)、(3)、(4)段论述中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出现在《序言》中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同一概念,因为第(2)、(3)段论述本身就是对《序言》中那段话的重述,而第(4)段论述则可视为对《序言》中所说的“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进一步的说明。这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第(4)段论述表明,社会经济结构是由两种关系构成,即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是这两种关系构成了社会经济结构。由此我们可以进而推出:既然第(2)、(3)段论述中的社会经济结构与第(4)段论述中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同一概念,那末,在第(2)段和第(3)段论述中出现物“一定的生产方式”指的就是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而在这两段中出现的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从一定的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指的就是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在第(2)、(3)段论述中都没有出现“总和”这样的字眼,但这两段论述实际上都把社会经济结构视为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在《序言》中把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表述为“生产关系的总和”,但在第(2)、(3)、(4)段论述中却把它分别表述为“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从他对经济基础概念的这四种不同表述可以推出,在谈到经济基础时,生产关系概念在马克思那里有两种用法:一种可称为“广义的生产关系”,它指的是生产者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既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也指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种可称为“狭义的生产关系”,它仅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肯定,马克思在《序言》对经济基础的表述同他在第(2)、(3)、(4)段论述对经济基础的表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样,出现在《序言》中的“生产关系”就只能理解为广义的生产关系,与此相应,“生产关系的总和”就只能理解为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和他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总和。而出现在第(2)、(3)、(4)段论述中的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活关系”,从一定的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生产者“互相之间的关系”,则只能理解为狭义的生产关系。否则,《序言》中那段话与第(2)、(3)、(4)段论述之间就会出现明显的逻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