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决定论问题研讨集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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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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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现、当代世界历史风云变幻,尤其是80年代世界政治格局剧变而成为国内理论界关注热点的历史决定论问题,经过诸多学界同仁的努力,正向纵深发展。当此之际,把握在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带有全局性和实质性的一些具体问题,以利深层理论分析的展开并澄清一些是非,十分重要。在形成这一共识的基础上,武汉大学哲学系哲学原理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及博士生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历史决定论与历史选择论之争的实质、焦点;“历史决定论”的理解;历史选择与历史预言;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思想等,现将研讨得出的认识集粹成文。

      

       一、历史决定论与历史选择论之争的实质、焦点

       博士生导师欧阳康教授认为,直接看上去这场争论主要是以决定性还是选择性作为基本概念和主导原则来解释社会历史的存在、进步和发展。但实际上它所涉及的是社会历史过程中所特有的一系列内在矛盾关系:第一,历史与现实。每一个时代的人们都无法摆脱历史的影响并生活在前人先在地赋予的自然——社会环境之中,那么现实究竟只能是历史的延伸,还是也可能是今人的创新?由此产生出历史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第二,整体与个体。每一个体都是社会整体中的一个细胞,被系统的特质所规定。还有没有和如何实现个性、个体独立性?由此产生出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争。第三,必然与自由。历史运动的过程、方向到底是由超现实的必然力量所决定的,还是取决于人们的意志、自由与自主选择?由此衍生出必然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第四,观念与实存。社会历史运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观念运动对社会演变过程的干预,因而是观念运动与实际运动的统一。那么到底是思想支配历史,还是历史支配观念?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由此派生。第五,规律与目的。社会历史事件都是在一定动机、目的支配下并依据一定场境自觉展开的人们活动的产物。因此社会历史事件具有单一性、不可重复性。但这是否意味没有社会规律?这里涉及的是社会历史中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问题。争论的焦点不是社会历史中有没有因果律,而是因果律的特殊表现和实现形式问题。社会历史中有很多情况是互为因果、系统作用,没有单一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多因素非线性相互作用。以上五个方面是内在相关的,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和所作的回答必然影响甚至制约对其它问题的思考和解答。

       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汪信砚教授和博士生吴宁都认为,历史决定论和选择论之争的焦点是如何理解社会历史发展的因果必然性。汪信砚的观点是:与自然界及其事物的发展相比较,社会历史发展的因果必然性确有其特殊性。站在一般决定论的立场上看,在自然界以及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被决定的”是事物未来趋向上的“潜能”或多种可能性,它们是事物既往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每一种可能性都有可能实现,但真正实现需要具备若干条件。自然界的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之中,多种可能性中的某种可能性的最终实现,是各种盲目的自然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与此不同,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事物未来趋向上的多种可能性究竟哪一种能够得到实现,往往取决于人们的自觉选择。也就是说,人们往往是根据某种价值标准,从事物未来发展的多种可能性中选择一种,努力创造其赖以实现的各种条件,使之成为现实,是以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是通过其选择性来实现的。正因为这样,历史决定论与历史选择论并非两极对立,历史选择论为历史决定论所能包容。吴宁赞同上述观点,认为正因为历史选择的前提——可能性空间的形成具有必然性,所以只要我们不把历史决定论理解为预成论,而理解为内在地包含着选择的辩证决定论,历史选择论都可为历史决定论所包容。

      

       二、“历史决定论”的理解

       肖中舟副教授认为,在前一阶段的讨论中,似乎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争论的各方对于何谓历史决定论尚未形成共识,因而使得某些争论似是而非。对于“历史决定论”,首先必须明确它指的是一种关于历史的理论,即具有决定论性质的历史理论。其次要明确历史决定论的“决定论”性质如何获得并有哪些表征?一切历史理论都是对社会历史提供某种解释性说明的理论,因此它的决定论性质只能来自并体现在它对社会历史运作的解释和说明之中。这样,要揭示历史决定论性质的获得及其表征,就必须把握历史理论是怎样对社会历史运行作出解释的。

       一般地说,历史理论对社会历史理论的解释性说明,主要从如下三方面展开:第一,对社会历史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要素进行确定。第二,对各个组成部分的各个方面或各种特性作出说明,并提出与这种说明相一致的对社会历史系统的各种状态的描述。第三,提出社会历史规律(或普遍假设),据此说明社会系统前后相继状态的发生和原因。任何一个较为完整的历史理论,都必然地包括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例如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它把社会确定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大部分,并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作进一步区分和确定;通过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的划分,对社会系统各组成部分及其特性作出进一步说明,再在此基础上描述社会的经济状态、政治状态和思想文化状态;最后,它提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性质、水平等一系列社会规律,形成一个全面解释社会各要素相互作用及社会不同阶段的更替、过程的理论框架,使社会历史系统前后相继状态的发生和原因得到说明。

       由此可知历史理论对社会历史进行解释的方法是:借取一定的社会历史规律,结合一定的初始条件,使得被解释的历史事件能从作为前提的社会历史规律和给定的初始条件中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来,于是被解释的历史事件相对于历史规律而言是可以被预期的。这也就是西方学者亨普尔提出的历史理论的“演绎-定则”(D-N)解释模式。由于历史理论通常是用这种模式来解释历史的,所以它同时还以同样的方式去预言尚未发生的历史事件。

       历史理论的决定论性质的形成与它所运用的这种解释模式有关。但这种解释模式的运用仅只是一种历史理论获得决定论性质的必要条件。一个历史理论成为决定论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对一个社会历史系统的任何已知的初始状态描述和已知的时间间隔而言,它对社会历史演变过程、阶段的描述始终和它对这种终极状态的描述相一致。换言之,它确认从一种初始状态描述出发,根据规则,只能有一种终极状态可推导出来。由此可知,简单地把历史决定论理解为主张历史规律并且能进行历史预测的理论,是不够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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