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论述了社会哲学的对象、方法以及它的性质和特点;作者充分强调了研究社会哲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社会哲学 决定论 统计决定论 非决定论 (一)社会哲学的对象 社会哲学是以社会为对象进行的哲学反思。它所关注的是社会内在结构和过程的本体问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合理评价问题,与人有关的各种社会价值,例如自由、民主、平等、正义、人权的分析和评价问题。 “社会哲学”一词最早是由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使用的,他用该词表达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理论。这个词也曾用来作为J.S.密尔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副标题。有些哲学家用“社会哲学”一词来表达政治哲学和权利哲学,这两个哲学分支一般被认为是与社会哲学同义词,虽然有些哲学家建议将它们作一定的区别。有时,社会伦理学用来表示对社会生活价值问题的探究,然而也有的哲学家认为社会哲学基本上是规范学科,所以,社会哲学这个词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含义上是有细微区别的。 《社会哲学手册》一书作者贝克(Robert N.Beck)将社会哲学定义为:“对于社会结构及社会功能有关的社会过程所作的一种哲学批判。”①这里“批判”一词是在传统意义上用的,即“分析”和“评价”。他说:“许多社会的研究者常常提出许多关于社会过程和社会制度的问题,其中总包括这样一些问题,诸如人们为什么喜欢一种社会而不喜欢另一种社会;政治的组织的目的是什么;人们怎样根据标准和方法来评判政治制度;人们为什么应该服从政府,什么时候不应该服从政府。不管这些问题看起来多么不同,但它们说明了两种特殊的然而相互联系的哲学观点,一种观点是带有评价性的,另一种是分析性。第一种观点是根据规范和价值对社会作出评价;第二种观点则是对人们提出的支持某些特定制度和实践的论点进行分析和评价”,“社会哲学是指哲学家们为了解决这几个问题而试图提供的指导和答案。”② 在我国,近年对社会哲学进行了研究,甚至有点“社会哲学热”,但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种倾向是把原有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体系加以改造,在框架上作一些变革,或增加一些新观点,当然,这是一种进步,但实质上并无多大变化;另一种倾向是,将系统论的观点来构造社会理论体系,阐明社会哲学观点。用系统论来研究社会未尝不可。但是社会哲学的体系和内涵未必能用系统论完全规范。因此,我们将从社会本身的研究来探索社会哲学的体系和方法。 (二)社会哲学的性质和特征 社会哲学研究的范围和问题,社会哲学家们并未明确界定。但是,正如哲学与伦理学、政治学密切相关一样,社会哲学与这些学科也密切相关,但又不同于它们,它是对这些学科内的一般理论和方法问题和介于这些学科间的一些问题的探讨。例如,政治学只研究国家、政府、阶级、革命等问题;伦理学只研究人们的行为或价值经验的意义和评价问题;而社会哲学既要研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又要对它们进行基本评价,所以,它具有规范性。贝克指出:“有些哲学家甚至常常把社会哲学当作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他们认为,由于伦理学(或称道德哲学)从事的是对价值进行最一般的思考,所以社会哲学就是一门将价值应用到由社会秩序所引起的道德上的学问。另一方面,如果哲学家的兴趣在于概念的研究和分析方法,那么他的社会哲学将会对价值采取中立态度,而其宗旨将在于阐明术语和论据,还可以进行一些实际的考虑。更为思辨的哲学家则可能试图将这两种兴趣结合起来。”③ 美国学者乔尔、范伯格在其《社会哲学》一书中说,虽然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都是研究社会问题的,但仍然有大量的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待于社会哲学从事研究。他认为这些问题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概念性问题”,即需要对社会理论中所运用的和社会问题的日常论述中的关键概念进行分析和予以阐明;另一类是“一般规范问题”,要求在社会政策有争议的领域对决策和判断有指导作用的原理作出系统的论述。范伯格指出,相对于主要的社会争论而言,对概念性问题的解答是中立的。为了恰为其分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使用某些语词时,它们在通常情况下所指的是什么意思。”而且,如果我们想要进行有效的沟通,避免悖谬,达到普遍的一致,那么,这些语词的含义要正好是我们所表达的意思;另一方面,规范问题却要求我们放弃中立,投身于人们的利益和思想完全受其约束的道德舞台,而且相互冲突的实践规范和政策也在竞相争取我们对它们的忠诚。”④ 范伯格又将社会哲学的概念分为两类:第一类表达“社会理想”的那些概念;第二类是用于规范原理陈述中的各种关键概念,即“伤害”、“利益”、“欲望”、“需要”、“要求”和“权利”等。例如,我们可以问究竟应该怎样去理解“自由权”的概念,怎样才能使它尽可能表达得首尾一致和精确。然后,我们才能探讨“自由权”起作用的条件和应受的限制问题,这就是自由权的规范问题。属于社会哲学基本概念规范问题的还有“人权”、“经济正义”这样一些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