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统一的人类社会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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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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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由人类实践活动作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互补统一出发,通过论证指出:只有以科学的事实认知为基础,实现科学的事实认知与合理的价值评价的互补统一,才有可能较为全面而深刻地把握人类社会之中各种复杂的主客体关系,避免容易产生的各种片面性,从而保证人类社会系统论所应当具有的较为完备的真理性。本文还通过对人类个体之间、人类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三种主客体关系的分析,展示了贯彻上述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我们曾指出,哲学历史观即社会历史哲学若要获得现代形态,必须充分吸取现代科学的系统观念,成为一种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理论①。我们又赞同学术界有越来越多同仁所主张的,任何哲学理论都应当内含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这两个测度,实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这两个测度的统一。并且认为,人类社会系统论更应当如此,因为人类社会直接地就是由我们人本身组成的系统,人类社会系统论在本质上是我们人作为主体对自身的自我意识。在我们以往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拟就人类社会系统论为何以及如何实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统一这一专题,发表若干见解,以此求教于学术界有关同仁。

      

       一、揭示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事实认知与阐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价值评价

       马克思在著名的《费尔巴哈论纲》中写道:“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②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也是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系统论是否应当实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统一的一把钥匙。

       正如人们越来越清楚意识到的,实践既不是只具有合规律性,也不是只具有合目的性,而是同时具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两重属性。这是实践本质之中最深刻的两重属性。由于如马克思所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归根到底也就是社会生活也即人类社会的两重属性。于是,作为研究对象的人类社会本身固有的两重属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便从根本上决定了研究该对象的人类社会系统论不能不相应地同时具有两重功能或曰两种测度——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

       一方面,实践是一种合规律性的活动。人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以后并未脱离自然界,仍须生活于自然条件之中;在人身上并未丧失自然属性,人仍须作为自然的感性实体从事物质的感性活动。实践的这一重属性决定了:人类社会不是也不可能是什么神秘之物而仍然是整个物质世界的一个层次,仍然受到存在于整个物质世界中一般的“原因→结果”规律的支配;在人类社会中,任一事件都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而且任一事件本身也都会引起一定的结果。人类社会本身固有的这一重属性决定了:人类社会系统论同其它任何实证的系统理论一样,也应当揭示人类社会中各种客观存在的原因与结果关系;在理论形态中,则表现为相应的事实认知。如果仅就此事实认知的测度,人类社会系统论的建构者应当尽可能排除自身各种主观意向的干扰,尽可能客观地反映人类社会中真实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以形成科学的认知体系。

       然而,另一方面,实践还是一种合目的性的活动。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蜘蛛与织工、蜜蜂与建筑师的活动为例作比较分析后,明确指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③合目的性不仅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固有的,而且如马克思所说“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这就是说,人的实践活动虽然同样遵循存在于整个物质世界中一般的“原因→结果”规律,但该规律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具体地表现为“目的+手段→结果”规律。实践的这一重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目的与手段关系。人类社会本身所固有的这一重属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社会系统论应当同通常实证的系统理论有所区别,除了需要揭示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原因和结果关系之外,还应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阐明各种目的与手段关系;在理论形态中,则表现为相应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我们要用价值这一尺度,审视并鉴别人类社会的诸方面、层次和环节之中哪些属于主体或曰目的价值,哪些属于客体或曰服务于目的实现的手段价值。而如果仅就此价值评价的测度,人类社会系统论的建构者又不仅完全毋须回避,而且恰恰是要自觉和鲜明地站在相应主体的立场上,形成符合相应主体利益的价值观念。

      

       二、以事实认知为基础的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互补统一

       如前所述,在事实认知测度上,人类社会系统论需要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内外部的各种原因与结果关系。这方面深入的分析表明①,人类社会与其外部环境之间、人类社会内各层次之间以及每一层次内各环节之间,无一例外地都互为原因与结果;其间,没有任一方面,层次和环节是作为终极原因起作用的;在人类社会中,相互作用同样如恩格斯所说是“真正的终极原因”④。根源于人类社会中各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互相缠绕,我们在对其作事实认知时,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以循环论证为特征的逻辑“圆圈”即系统性悖论。然而,在价值评价的测度上,我们要阐明的却是各种合理的目的与手段关系,其中可以而且必须从各种互为原因与结果的逻辑“圆圈”即系统性悖论中跳出来,明确地指出各种相互关系中的主体总是终极目的。以人与物之间作为主客体关系为例。在事实认知的测度上,我们看到人与物之间互为原因与结果,只有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某种终极原因;为了揭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某种终极原因,在理论形态上我们不得不形成在“人决定物”与“物决定人”之间循环论证的逻辑“圆圈”即系统性悖论。然而,这种事实认知并不能替代对人与物的关系作出相应的价值评价。因为,我们还须进一步确认在人与物之间只有人才是终极目的,这一关系是不能颠倒的,否则将导致以物为终极目的和以人为单纯手段的“拜物教”;为了明确地阐明这一价值观,对前述在事实认知测度上形成的人与物之间互为原因与结果的逻辑“圆圈”,就可以而且必须打破。因而,对人类社会系统论论域内任何一种关系所作的事实认知,都无法替代相应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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