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深化认识论研究的一种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文先 武汉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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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识论既要描述认识更要规范认识

       认识论是对认识的认识或对认识反思,这已成为学界共识。但需要澄清的是,在“对认识的认识”中,后一“认识”与前一“认识”并不同义。前者着眼于“描述”对象,力求达到真理性知识,是属于科学意义上的认识(又称认知);后者强调“反思”对象,旨在描述、评价、规范对象的统一中达到认识的合理性,是属于哲学意义上的认识。从思维方式的类型来看,前者是一种对象性思维方式,后者是一种反思性思维方式。

       所谓“对象性思维方式”,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须以客体自身的特性、结构及规律为阈限。认识活动的思维进程是主体向客体的接近运动。认识结果是客体在主体大脑中的观念生成或观念映象。尽管在主体向客体的接近并得出认识结果的过程中,会有主体因素的介入,然而在“对象性思维方式”来看,主体因素的介入并不必然影响认识结果,而且认识结果中的主体因素原则上是可以排除的。因此,作为“对象性思维方式”的认识活动在思维层次上侧重于揭示“对象是什么”,而不讨论或鲜有触及“对象应如何”。

       “反思性思维”则不同。它不以对对象本来面目的观念把握为唯一目标或最高目标,而是要联系反思主体及其所属的人类和实践进一步评估对象的价值意义,从而引出“人们应如何”的规范探讨。“反思”,据贺麟先生的研究,黑格尔主要有6种用法:(1)反思或后思,有时也有“回忆”或道德上的“反省”之意;(2)反映;(3)返回;(4)反射;(5)假象;(6)映现或表现①。归结起来,黑格尔讲的是这种“思”的反复性、后思性、反省性、间接性和表现性。反思,意味着对事物进行反复思考或批判性思考;后思,意味着它发生于思维着对象的“思”之后或之上;反省,意味着它要阐明对象的价值意义;间接,意味着它要通过中介进行;表现,意味着它必须澄清思维着对象的“思”对主体的根本意义。这几种用法都服从于黑格尔逻辑学的根本性主题:绝对观念作为主体以反思方式进行自我认识和达到自我实现。因此,反思,严格地说来,是进行这种认识活动的主体的自我认识方式和自我实现方式。对认识的反思,也不仅仅是把认识作为对象进行描述,指出“认识实际是什么”,更要联系认识主体及其所属的人类及实践阐明“认识应该如何”,并以此规范认识着具体对象的认识。

       如果上述对两种不同思维类型的认识活动的辨析可以成立,我们就会发现现有认识论研究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它对认识的探讨只停留于对象性思维方式的层次上,更多地注意了描述“认识实际是什么”,而没有站在反思性思维方式的应有高度,探讨“认识应如何”,基本忽视了对认识的规范研究。这样,哲学所应有的“反思性”、“批判性”、“创造性”特征在现有认识论研究中未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因此,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当代人类实践所面临的困境和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强化对认识的规范研究,是当前深化认识论研究极为重要的问题。

      

      

      

      

      

      

      

      

      

      

      

      

      

      

      

       二、开展对认识规范研究的必要性

       认识论研究之所以要强化对规范认识的关注,首先是当代人类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理性及其在当代人类实践中运用的二律背反,促使人们更加注意考包括认识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理性根据和意义。唯技术文明在增进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取得了辉煌胜利。然而,它又造成了各种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当代实践活动的二重效应表明,当代人类认识具有某种价值性缺失。事实雄辩地证明,仅有真理性的认识不能直接导致合理的实践。追求真理,不应看作认识活动的唯一目标。认识的根本任务和最后归宿,是将真理同人的合理的价值追求相结合,正确引导和指导实践,在现实中达到真利善美的和谐统一。因此,认识论对认识的研究,不但要指出认识达到真理的途径、机制和方法,更要通过评价认识活动对于人及其实践的意义,从促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高度探讨“认识应如何”的问题,并藉此规范具体的认识活动。

       强化对规范认识的研究,也是坚持、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内在要求。规范“认识应如何”的实质在于,把认识活动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活动内在地联系起来,使认识的发生发展向着有利于人性的全面丰富和自由解放的方向进行。认识论研究的这种性质,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已阐明。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②马克思表明了:认识论作为对认识的反思,要发掘认识对象、认识活动、认识结果对于人的价值关系和人文意义。在同一段落中,马克思又指出:“如果心理学还没有打开这本书即历史的这个恰恰最容易感知的、最容易理解的部分,那么这种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内容确实丰富的和真正的科学。”③马克思想说明,认识论如果不同历史观相结合,撇开人及人的实践,抽象地讨论认识问题,就不能达到真正科学的高度。把认识从人及其实践活动中剥离出来,在理想状态下进行研究(象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物体那样),这是认知科学得以可能的条件。但这对于反思认识的认识论来说,就显得很不够了。对认识的反思,要求把认识活动作为全部人类生存发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人类活动的内源机制和内控机制,从人及其实践的发展需要出发,揭示认识的人文意义和根本目的。即,“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④显然,要促进认识达到这一目的,仅仅描述认识是不够的,尤其需要合理地规范认识。正是在强调认识论对于认识活动规范的意义上,马克思才说:“自然科学将失去它的抽象物质的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并且将成为人的科学的基础。”⑤也就是说,自然科学追求对自然物质客观特性和规律的正确把握,以达到客观真理为最高目标。但哲学认识论的起点恰恰是科学认识活动的终点。反思认识并不以描述认识如何达到真理为限,更重要的是要指出,如何才能使这种真理性认识导入实践,以改造人的生活,促进人的解放。不言而喻,对认识的规范是认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遗憾的是,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在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当前强化规范认识研究,无疑对于坚持、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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