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实现途径问题是欧阳康教授为开展社会认识论第二期研究提出的主攻方向课题之一①。围绕这个课题,武汉大学哲学系原理专业的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和博士生先后举行了两次研讨。讨论中涉及到社会认识客体的内涵及其特点、社会认识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社会认识科学性的实现途径诸问题。现将这些问题的讨论内容综述如下。 一、社会认识客体的内涵及其特点 博士生倪勇认为,确定社会认识客体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从客体上才能把社会认识与一般认识区分开来,使社会认识论能够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但社会认识的客体,既不能解释成“人”,也不能解释成“社会性的存在”。因为社会认识的客体即是社会本身,而“人”或“社会性存在”在本质上与社会是一回事,用“人”或“社会性存在”去规定社会认识的客体无异于同义反复。因此对社会认识的客体的说明只能从社会与自然的区别入手。外在于人及其活动的自然界与社会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但一旦进入实践领域,自然与人及社会就交织在一起。作为人类实践的对象之自然,不再外在于人及社会,而是与人及社会相互关联,甚至是人类活动的结果。马克思把这种“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称为“人的现实的自然界”②,这种现实的自然界与人及社会的关系又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加以说明。如果它在生产中仅作为生产的被动性要素出现,它就仍滞留在自然范围之内。反之,如果它作为主动性要素出现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它就成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社会认识客体界定为作为生产主体的人及其相互关系了。从外延上看,社会认识客体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的实体要素,它包括:(1)作为生产主体的人,(2)作为主体力量之一部分的外部自然力,以及(3)经过消费环节转化为主体力量的产品。二是社会的关系要素,指社会实体要素的相互联结,尤其是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组织结构,如家庭、团体、阶级、国家等。三是社会各要素间的矛盾运动即人类社会发展演化的历史。当然,社会与自然的划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因为自然界、人、产品等无不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 博士生导师欧阳康教授对“社会”的内涵作了具体分析。他认为社会认识是相对于自然认识而言的,社会认识的特点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历史的特殊性带来和规定的。从认识上看,社会历史的特点可以举出很多,例如,它是自然—一社会—一人的统一,是以人为中心而连接起来的自然—一社会系统;它是个体—一群体—一社会—一人类的统一,是以个体为基础而建立和存在的社会性存在物;它是历史—一现实—一未来的统一,是以现实为中心而连接起来的由历史向未来不断进化的过程;它是自然历史过程—一自我意识过程—一自主创造过程的统一,是在自我意识中得到反映和自觉的自然历史过程和在自觉意识支配下的自主创造过程;它是目的—一行为—一结果的统一,是在行动中展开的目的和在结果中实现的行为;是求真—一求利一求善—一求美的统一,是合规律性—一合目的性的统一等。以上各个方面,各个要素,各个过程都既是统一的,又是相对独立的,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分离的,对立的,冲突的,有一种价值多元的倾向。这种情况都会影响到社会认识,使社会认识的真理性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博士生袁银传对社会的外延作了进一步划分。他认为,社会认识论是对社会认识的哲学反思,它以社会认识作为研究的客体对象。而对“社会认识”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社会性的认识或曰认识的社会性,其中“社会”是作形容词用的。二是以社会为客体、对象的认识,其中“社会”是当名词用的。社会认识论中的“社会”显然是第二种含义而非第一种含义,因为任何认识都是具有社会性的,如果社会认识论所研究的是认识的社会性,那就没有必要在一般认识论之外再建立一个社会认识学科了。社会作为名词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要素层面的社会,即社会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是有特定功能的有机开放系统。对社会的构成要素作共时态考察,可将之区分为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要素等。其二是结构层面的社会,即社会是各种要素组织起来的结构方式或曰是人们总体的活动方式。其三是形态层面的社会,即社会所指称的是特定的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劳动出发,从人们的普遍交往和社会关系出发切入社会,认为社会是人们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汪信砚教授强调社会与自然分界的困难性。他说,当我们把社会认识论的对象界定为关于社会的认识时,必然面临一个问题:什么是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分界在哪里?因为所谓社会认识是与自然认识相对的,而社会认识不同于自然认识的特点正是由于社会不同于自然的特点引起的。然而当我们试图回答上述问题时,又感到极度的迷惘,因为我们很难在社会与自然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不过,社会与自然划界问题上的困难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观察问题的特殊视角引起的。在科学层面上,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时都不会为这类难题所困扰。社会与自然划界上的困难是属于哲学层面的,因而也只能用哲学的方式来解决。在哲学意义上,我们只能将社会理解为人的活动及其结果,它包括诸多的实体因素和关系因素,当然也包括作为活动主体的人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各种复杂关系。所谓社会认识,也就是对于人们的活动及其结果的认识。 博士生萧诗美认为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没有必要事先过多地纠缠于社会认识的客体是什么的问题。其理由有三:第一,追问社会认识的客体是什么,也就是对社会本身作出规定,而这即等于对社会认识客体的认识。反过来,认识社会的过程,也就是规定被认识的客体是什么的过程。在认识社会之前先规定被认识的客体对象是什么,这是一种已经过时的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思考方式,故不足取。第二,社会认识的客体和主体是相互规定,相互生成的。要分别地确定它们的内涵,尤其是外延是什么很困难。把社会认识的客体规定为与自然事物相对的社会事物,必遇上一些事物既是自然的,又是社会的,陷入概念游戏,始终扯不清。如果一定要讲客体是什么,也只能从内涵上作出规定,至于外延,可以让它模糊一点。概念的外延即是其所指,明确外延,给对象进行划分,是实证科学的方法。一般哲学概念与实证科学概念的区别之一就是内涵明确而外延模糊。第三,有必要问一问社会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对象到底是直接的社会存在,还是人们关于社会的认识。社会认识论如有志成为哲学,它的研究对象就只能是后者,即对人们的社会认识活动的再认识,或说关于社会科学的哲学思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认识论类同于科学哲学。正如科学哲学以自然科学为研究对象那样,社会认识论也应以社会科学为其研究对象。这样社会认识的客体与社会科学的客体自当是一致的。再说,离开各门具体社会科学的规范要求又怎么能抽象地一般地确定社会事物与非社会事物的界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