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的“价值观”概念,是指在哲学上作为一个理论分支的“价值论”,不是指作为人们现实社会意识的“价值观念”;而“历史观”则是指以狭义社会历史为对象的理论,如“唯物史观”,不是指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考虑到近年来一些同志实际上主张“哲学就是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在这里已不是狭义唯物史观的同义语,而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总体名称之一,即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外延相同的概念。因此有说明的必要)。 在哲学上,价值论和历史观是分属不同划分层次和系列的理论分支:历史观与自然观、思维观同列,它们是依各自的特定对象领域而形成的横向理论分工;价值论则与存在论(本体论)、认识论等同列,它们是面对同一个对象世界形成的纵向理论结构(存在论回答“什么是存在和不存在,什么存在着,如何存在”;认识论回答“人何以能够和如何认识存在”;而价值论要探讨的则是“存在及其认识对于人的意义”)。后几“论”都具有一般世界观方法论的性质,并且直接地就是世界观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它们与自然观、历史观和思维观等等之间,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或相互从属关系,而是“元理论”与具体理论之间的关系。任何历史观和自然观、思维观之中都有自己的真理观和价值观,但真理观和价值观本身却是整个世界观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实质,在于实现历史观中真理与价值的统一,进而实现整个世界观方法论中真理观与价值观的高度统一,并不在于从概念上把价值观划归于历史观的名下还是把历史观划归于价值观名下。 上述理解意味着,价值观与历史观的统一是一个双向的建构过程:一方面要使价值论研究向历史观高度提升,即要有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价值观;另一方面,也要使历史观的研究向价值观的高度提升,也要有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背景的历史观。通过这种双向的建构、更新与融汇,才能奠定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广泛基础。本文试从后一个方面,即从价值论的视角考察社会历史,来探讨一下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理论基础问题。 一、“社会”、“历史”与“人” 肯定社会与人、社会历史与人的活动的本质同一,是理论上实现历史观与价值观统一的第一个前提和最深刻的基础。因为价值正是同人的现实存在和主体地位相联系的,是人类特殊本质力量和生存发展方式的表现。只有承认人是社会的实体和本质,承认人的活动是历史的载体和内容,才能合乎逻辑地说明二者统一的性质和根基,否则结论将会不同。然而这首先是个历史观的重大问题。 有一种观念,通常这样或那样地把人和人的活动与社会和历史理解成彼此外在的关系,因此它也把价值关系和人的价值活动看作只是人类社会一个派生的方面、一个从属的环节,认为人的价值活动只是从属于某个更大更普遍的“社会本质”的、外在的或局部的行为,而不是社会历史本身内在的、普遍的、必然的存在方式之本质内容。这实际上是脱离了社会实践去理解社会历史的表现。马克思笔下的费尔巴哈就是如此,他“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活动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按照这种观念,人的价值活动只被当作人的个别的求利行为来看待,认为它只是社会历史中一种表面的、次要的活动;或者干脆把人的价值活动当作仅仅是人的一种主观刻意行为,认为它只能是对于社会生活和历史规律的某种正确或不正确的反映,而不是本身即需要给以反映和正确认识的本质显现。 这种历史观实际上是单纯认识论式的历史观,它的价值观则是一种主观化的价值论。因此在谈到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时,它最终所能提供的、也是最重要的结论,就是要求人们的价值活动以认识、服从和符合“社会历史”为己任,让价值观完全服从于既有的“历史观”。认识论式的历史观思路虽然是必要的和基本正确的,但并不是完整的和唯一的。单纯认识论式的历史观有很大缺陷,它很难使社会历史的存在与人的存在、社会运动的“自然历史过程”与人的价值选择和创造过程真正融为一体,在实践上也很难提出更积极有效的结论。这是由于它对社会历史的存在论和价值论方面的考察不充分所致。这种历史观的倾向发展到极端的表现,就是陷入“社会与人”之间的二元对立和二论背反的怪圈。以如下方式提出问题就是一个代表:“究意是社会在先还是人在先?究意是社会第一还是人第一?”而“突出社会就意味着贬低人,重视人就意味着排斥社会”,这种带有非理性成分的思绪,则简直已成为历史观研究中的一个障碍。 我们看到,在唯物史观创始人那里,人和人的活动与社会和历史之间从来都被看作是内在同一、互为表里的:“社会—一不管其形式如何—一究意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7页);“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0、226页);“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马克思主义正是从存在论的意义上把社会如实地理解为现实的、活生生的、创造着自己的社会联系和社会本质的人的集合体,而把历史如实地理解为人本身的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存在。如果坚持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方式,那么“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而不是相反;我们历史观思维的着力点,应该是充分说明和体现人与社会、人的活动与社会历史的统一与一致,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彼此外在和相互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