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和逻辑都告诉我们,不可把理论与现实的相互对立作为否定它们存在的真理性的依据,也不可把理论与现实的相互认同作为肯定它们存在的真理性的依据。理论和现实是否具有真理性,并不取决于或表现为它们之间是否相互认同,而是取决于是否被一种更为根本的客观存在所认同、肯定、接受,是不是这一根本客观存在的理论表现和现实表现,这一根本性的客观存在的认同、肯定、接受,才是检验、确认理论与现实的真理性的共同、最终尺度。 前人早已发现,本质、规律才是诸多客观存在中最根本、稳定、固有的客观实在,是一切现象存在的根本规定。人类理性的产物,无论以社会精神形态(理论规范)存在还是以社会物质现象形态(现实规范)存在,或以理论向现实的转化形态即物化过程(实践规范)存在,都不足以作为它们本身的真理尺度,因为它们都不过是一定社会本质、规律的社会表现形式,它们存在的真理尺度不是它们自身,而是规定它们的社会法则。它们形成、存在的真理性,只能由规定它们的社会本质和法则来检验和确认。 在理论、现实和实践的真理尺度问题上,教条主义、现实主义和实践主义的一个共同的根本失误,就是在本体论上都陷入了现象主义,在认识论上都陷入了感觉主义,在历史观上都陷入了人本主义,都不懂得社会本质规定和法则规范才是社会理论、现实和实践的真理尺度。教条主义主要把某种社会理论(精神现象)规范作为一切社会现实和实践的真理尺度,以现实和实践符合、统一于某种社会理论作为证明其存在的真理性的根本依据;现实主义则主要是把某种社会现实(社会物质现象存在)规范作为一切社会理论和实践的真理尺度,以理论和实践符合、统一于某种社会现实作为证明其存在的真理性的根本依据;实践主义则一反教条主义和现实主义,主要是把某种社会实践经验作为验证一切社会理论和现实规范和真理尺度,以理论和现实符合、统一于人们的某种社会实践经验作为确认其存在的真理性的唯一依据。显然,它们都不懂得,无论是社会理论、社会现实还是社会实践,其本身的存在都没有无条件的真理权,它们存在的真理性都是要通过检验、证明才可以确认的,因而都没有资格作为真理尺度;更不懂得,如果硬要坚持以某种理论、现实或实践经验作为真理尺度,以被它们认同为是,被它们否定为非,就会导致更大的谬误。古今中外,许多人间悲剧,就是因误用真理尺度所致。任何理论都是以与之对立的现实和实践为非,以其认同为是;任何现实也都是以与之对立的理论和实践为谬,以其认同为真;任何实践同样都是以与之对立的理论和现实为假、丑、恶,以其认同为真、美、善。总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莫衷于一是,纷争不休。究其原因,就是始终没有找到一个真正能够验证、确定理论、现实和实践规范的真理性的共同尺度。 经过长期的研究,我们发现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存在着一种人类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可改变也不可回避的历史力量,是它推动着社会理论、现实和实践的发生、发展、演替,规定着社会理论、现实和实践存在的历史形态和时空范围,这就是客观法则的力量。客观法则是决定理论、现实和实践形成、存在的民族社会历史形态和时空范围的唯一、最终规范,也是检验理论真假,判定现实是非,评价实践善恶、美丑,规定它们存亡的唯一、共同尺度和最终决定力量。 客观法则的尺度性,首先在于它的一切规定的客观固有性。客观法则是事物形成、存在、发展、变化的一种内在、自我、固有规定。这种规定是人可以认识、把握、利用,但不可改变的客观实在。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客观存在都是不可为人改变、创造、消灭的,人们不可改变、创造、消灭的,只是客观存在中的客观法则,客观法则是一切外在现象过程的根本规范。 客观法则的尺度性,还在于它的一切固有规定的刚性。客观法则规定是不同现象存在中同一的本质存在,变中不变的过程,多种可变规定中唯一不变的规定。当然,不能把客观法则规定的不变性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自我规定性。不是的,客观法则的任何规定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而且这种条件正是客观法则规定的体现,不变的只是客观法则存在的条件规定,而不是规定客观法则存在的条件。一定客观法则存在的条件规定是不变的,而规定客观法则存在的条件都是可变的。只要具备某种条件,某种相应的客观法则就存在,其规定就起作用。同样,只要某种客观法则存在,其规定起作用,就证明该客观法则存在的规定条件具备。存在的规定总是规定的存在,条件是客观法则存在的固有规定,客观法则是条件规定的固有存在。基于此,不仅可以据以判定,客观法则存在的条件规定正是检验现象过程是不是该客观法则表现的真理尺度,而且还可以据以重演该现象过程,创构某种新的客观存在。 再就是一定客观法则规定存在的唯一性及其规范作用的终审性。法则规定的唯一性,主要表现在同一条件下只能有同一种相应客观法则规定存在,起规范作用,不会有不同规定同时起作用。因而,同一现象过程存在的真理性,只能用同一法则尺度检验、确认,而不能用不同尺度。既然如此,也就决定了客观法则尺度规范的终审性。因为,既然是唯一的、不变的,也就必然是最终的。就社会历史领域的客观法则而言,由于它是社会精神现象(理论)和社会物质现象(现实)的内在本质规定,而理论和现实则是它存在、规范的外在现象表现,因而也就规定了判定它们存在的真理性的共同尺度,只能是规定它们的社会法则,而且只有这种判决才是唯一正确的,具有终审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