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识与社会的关系中,存在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人类认识活动所创造的认识成果是多种多样的,不仅表现为科学或学科分支的多样化,而且表现为在同一科学领域也出现了无数相互有区别的理论,甚至对同一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答案,而能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各领域的则是少数;二是认识成果被社会应用,走向社会实践,社会又反作用于认识成果,使得认识不断发展,这是一个社会认识活动过程。这两个事实说明,在认识成果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选择机制。我们认为,这一机制就是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即社会对认识成果的选择。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实质是社会对认识成果的应用性控制,是社会对人类知识的再认识。一项认识成果,不论是研究者个体所取得的还是研究者群体(即科学共同体)所取得的,不论是真理还是谬误,一旦它产生出来就有被社会选择的权利。作为选择主体的社会,不是无根据地、随心所欲地发挥其对认识成果的选择功能的,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是有原则的。 在哲学史和科学史上,有些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多少提及过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原则问题,有的提出了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原则;有的提出了科学认识理论的社会接受性的原则。其中较早提出并付诸实施的有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原则和东方封建社会的皇权原则。神学原则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成果包括认识活动及其成果都应当以宗教神学的是非为是非;皇权原则是中国封建社会选择人类行为及其成果包括认识活动及其成果的最高标准,即权就是真理,权力就是准绳,皇帝说了算。不论是神学原则还是皇权原则,都要求把人类科学认识成果的选择问题交给“虚幻”的伪科学—一神学,或非科学活动—一皇权来裁决,当然都是错误的。在近现代,有不少学派也提出了这一问题。有实证主义科学家倡导的思维经济原则,即评价一个科学认识理论是否可取要看其是否是最经济、“费力最小”;有约定主义者如彭加勒所坚持的约定原则,认为“理论选择”的标准主要在于“社会、约定”;有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意义标准即“证实”原则,认为任何命题只有能为经验所证实或否证才有意义;有批判理性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坚持的“证伪”原则,认为通过经验的证伪,否弃或淘汰各种虚假的学说,从中筛选出比较真的学说,等等。诸如此类的种种原则,它们有的是片面的,有的则是错误的,都没有对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及其原则问题作出系统的科学的回答。当然这并不是说,此前的研究者们没有一个人意识到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证实和接受)原则是多个而非单一,哲学家菲利普·弗兰克就是其中一人。他在考察了诸家关于科学认识成果的接受标准、科学理论的双重作用之后指出:“从所有这些考查,我们会看到,除非我们给科学理论以一定的目的,我们就无法判断它的有效性。这一目的是否达到,要取决于接受理论的各种不同准则的满足程度,这些准则就是:符合于所观察到的事实,简单性和优美,符合于常识,适宜于支持可取的人类行为,等等。因此,理论的有效性不能靠狭义的‘科学’准则(符合于观察和逻辑一致性)来判断。应用了所有这些准则之后,时常还留下几种理论让人选择。”①弗兰克的这一观点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多原则问题,但他并未给出具体答案,更没有详细分析和全面展开。而这就是本文所要系统论述的问题。 我们认为,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基本原则至少有五项,即社会需要、实践、简单性、价值意义及伦理道德等。下面我们逐一对这些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其在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过程中的作用进行讨论。 (一)社会需要原则。所谓社会需要原则是指社会对一项认识成果进行选择时,首先必须考虑有没有必要,选择它的目的是什么。一个理论即使是十足的真理,但由于社会对它不产生任何需要,当然不会被社会所选取。要么社会知道它的存在,但不予理会;要么由于种种原因社会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或者它没有使社会对它产生任何感觉。社会需要与社会感觉兴趣中心是相关联的:一旦社会需要的认识成果正好是某一理论所提供的,社会对它就有一种要求,这一理论就会立即引起社会对它的注意和兴趣,使之进入其选择圈之内或客体之列。马克思在谈到十七世纪哲学变革时指出:除了否定神学和十七世纪的形而上学之外,还需要有肯定的、反形而上学的体系,人们感到需要一部能够把当时的生活实践归结为一个体系并从理论上加以论证的书,这时洛克关于人类理性的起源的著作很凑巧地在英吉利海峡那边出现了,它象一位久盼的客人一样受到热烈的欢迎②。总之,凡是社会所选取的认识成果,一定是社会所需要的认识成果;凡是社会所需要的认识成果,一般说来会引起社会的注意和兴趣,社会就会想方设法去选择它。 社会需要是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活动的前提或出发点,也是其归宿。社会需要是现实和历史的需要,没有现实和历史的需要,社会对认识成果的选择将无以着手。人们只有在社会对某些对象产生需要时,人们才可能去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我们从事某一认识活动,总会有一定的原由,为什么要选择这一认识对象或理论而不选择其他的认识对象或理论,也是有社会需要方面的原由的。这就是社会需要什么,人们首先必须明确,而后所进行的诸活动必须是在满足社会需要这一前提下展开,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社会需要规定了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方向,从而促进科学重点发展。一方面,社会需要的科技领域一般就是社会所选定的领域。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必然更多地集中于这一领域,这一领域就获得了其他领域无可比拟的高速发展的条件和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对科学认识的选择应用的程度,取决于社会需要的程度,选择应用程度高的科学或学科必然发展得快些。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③。并且,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也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程度。这样,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决定了一个理论生存和发展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