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决定反决定的社会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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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广西师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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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在对立统一的双方中,存在着决定和反决定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除了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以外,也存在着被决定方(反作用方)反过来决定决定方的关系。后一种关系是否具有普遍性呢?本文主要针对这点提出决定反决定的社会真义,并由此探究社会的人的自主创造性在社会历史过程之重要作用。

       关键词 决定 反决定

       随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不断展开,人对自然的征服利用的能力以及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能力的日益增长,人的自觉自主的创造作用也日益显示出来。人们惊奇地发现,意识、精神、理论的作用是如此之大,传统普遍公认的、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物质决定意识、精神的观点不断受到了质疑。从思维与存在的本体论问题来说,物质先于精神,物质决定意识,精神是被派生出来的,处在被决定的地位,这首先是被自然史所证实的无可怀疑的观点。但人类从自然界独立出来以后,自主性和自觉性不断发展,人具有了改造自然和创造自然的强力,而这种强力又是在精神、意识、理论的支配下发挥出来的。在这种事实下,对主体及主体意识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应作出更为恰当的解释呢?理论界的观点之所以不敢跨越物质的绝对的决定地位这一步,我以为症结在于:把意识的作用、地位放在意识的起源和产生的原始点上解释。今非昔比,过去之自然与社会非今日之自然与社会,古人非今人,情况迥异,如再用原始点上之眼光看,那么,就必然会使人的现实地位和作用过分受自然物力之扼杀,人的精神力、意识力、理论力的实际已发挥的力量就会被部分扼杀,这无疑有碍于社会的发展。所以,本着廓清理论上的矛盾,公平评价人的现实创造力,弘扬主体精神、意识、理论之作用,激励人们大胆创造、奋发图强,本文着力探讨哲学上决定反决定之真义。观点不成熟,敬请同行们指教。

      

       一

       决定反决定是什么意思呢?章韶华同志理解为对立统一中的决定作用和反决定作用,就是通常所说的作用与反作用,即,其中,作用方是决定性的、第一位的,是基础层级,反作用方是从属性的、第二位的,属上层层级,两者在性质上的决定性关系与反决定性关系是不可相互转化的。例如,经济对政治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决定性质的关系,反之,政治对经济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从属性质、反决定性质的关系,这种决定性与反决定关系,是不可相互转化的。章韶华同志把这种决定反决定视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实质。(参看章韶华著的《走出哲学误区一一论决定反决定是一条最重要的辩证法规律》)按章本人的意思,其观点是发展了唯物辩证法。但就我看来,这不但不是发展了,反而是对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实质的庸俗理解,是一种后退。

       马克思主义对对立统一的理解,当然有对立双方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关系,有决定和被决定关系,有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关系,但真义并不在此,而在于,同一中有差异,差异中有同一,对立双方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决定了双方有潜在的各自向对方转化的趋势,也决定了双方有决定反决定地位的转换的潜在趋势,即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在质上、地位上是可互相移位的。这才是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实质。

       在决定反决定的理解上,我比较赞同广西大学社会管理系娄永清同志的观点。娄认为,决定反决定除了作用反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对决定作用的决定性的反作用,也就是对立双方中,在一定条件下,被决定的一方反过来对决定方起决定作用,他指出章韶华同志的反决定“只有决定多名,无决定之实”,真是一针见血。但娄永清同志认为这种决定反决定关系具有普遍性,即既存在于宇宙、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参看娄永清同志发表于《广西社会科学》1993年第五期的《哲学相对论》一文)对于这一点,我尚存疑问,故暂不敢赞同。依我的看法,决定反决定的真义只存在于有人活动的地方,即社会环境,只存在于人的现实创造作用的过程中。也就是说,这种真义没有普遍性,只有特殊性,这正体现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区别,也体现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不同运作所根源的不同的原动力。计划性、目的性、自觉能动性、自主创造性等,使人区别于一切盲目自然,同时也同动物有本质区别。

       哲学上的自然界一分为二:①自在自然界,即没有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参与的自然界;②人化自然界,即直接由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参与而改造和创造的自然界,是人与社会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这里所谈与人的世界同时也与人化世界相区别的主要是自在自然界。自在世界的决定反决定与自为世界的决定反决定有本质不同。自在世界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地位在特定范围内有不可移易性,决定方是第一位的,被决定方是第二位的,被决定方只能起反作用而不能同时也对决定方起决定作用。但在社会领域中,任何渗进了人的主观因素的对立统一双方的地位,都有可能存着被决定的方面反过来决定决定方面的情况,这是由社会环境的特点所决定的。社会中的自然环境对人来说,既有先在性,也有后在性,相对于人必然以自在世界作为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优先前提而言,自然环境有先在性,但社会中的自然环境主要是人化自然,它是人有意识有目的改造和创造的结果,它主要是在人产生以后被人改造,创造出来的,故又有后在性。这种后在性决定了在社会历史过程中,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的意识、精神、思想、理论等等,对物质有着决定性的反作用的方面。因此,在这里,物质与精神、意识、思想、理论的关系就表现为物质在本质上的先在性、决定性反过来又有后在性并被主体意识所决定。在这个问题上,历来普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症结就在于,把精神仅仅理解为纯粹精神,把精神的作用仅仅理解为纯粹精神的作用,如一个坐着不动,可用意念造物,这恰恰是步了唯心主义之后尘。我们为何不把精神看作是一种具有物质的力量东西呢?为什么不把它看作是实践过程的重要构成部分呢?在理论上大家都承认观念能客观对象化,客观对象也能观念化,但实践上,却不能得出相应的认识,不敢承认精神的物质力量,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观点。马克思曾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必须用物质的力量摧毁,理论一旦掌握了群众,就会变为巨大的物质力量。”所以,只要我们不是把精神理解为唯心主义的空洞精神,不是理解为仅仅是一种观念幻象,而是理解为一种既具物质力量,又异于物质力量,那么,对于物质的决定作用与精神的决定性反作用就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当然,这种合理的解释又必须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基础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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