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运动、变化和发展三范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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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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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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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对运动、变化、发展三范畴的关系,作了与传统观点很不相同的解释,认为三者在外延上不是同一关系,而是构成了一个属种序列;且运动是无向的,变化是有向的,发展是定向的;主体把握它们的方式也不一样。物质世界从运动到变化到发展,和人类对三者的认识都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因此关于辩证法三大规律关系的传统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应当把它们分别看作运动规律,变化规律和发展规律。

       关键词 运动 变化 发展

       (1)在唯物辩证法中,运动、变化、发展是同一序列、彼此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三个范畴,这是大家的共识。但对于三者的区别,却未见有专门明确的论述,所以在实际运用中,人们往往又不加区别,变换使用是根据行文的需要,即语言表达的习惯,而不是出于概念内涵上的考虑。这种混乱,必须予以澄清。

       (2)对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区别,有本书所作的说明代表了我国哲学界的流行观点,可作我们讨论的基础,现抄寻于下:“运动,作为物质存在的方式,是一般的变化。宇宙间发生的机械运动、物理现象、化学变化、生命过程、社会发展以至思维活动等一切变化和过程无不是物质运动的形态。“变化既包括事物量的变化,也包括事物质的变化。它可以是上升的、前进的运动,也可以是下降的、倒退的运动。”“发展则是变化的高级形式,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新东西的产生和旧东西的衰亡,是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前进、上升。”①

       (3)按照以上说法,运动、变化、发展在外延上应不是同一关系,而是构成一个属种系列:变化都是运动,但有的运动不是变化;所有发展都是变化,但有的变化不是发展。这是这三个范畴最主要的区别。后一点不成问题,对前一点则还要加以说明和论证。

       马克思主义哲学给运动范畴实际上下了两个定义,一个是从唯物主义角度下的: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存在方式;另一个是辩证法的界定:运动就是指“一般的变化”。从逻辑上看,可说前一个是内涵定义,后一个是外延定义。“一般的变化”指什么?我国哲学教材都解释为这是对一切具体变化的概括,所以和上面引的那本书的作法一样,在写出“一般的变化”之后,接着写明“包括……等一切变化和过程。”但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正确的,是按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作望文生义的推论。任何一个具体的变化都有“两端”,即总可问从什么变来和向什么变去。不同变化的区别就在至少有一端不同。舍去两端,就是说,不论从什么变来和向什么变去,只着眼于“在变”,则是“变化本身”,也就是所谓“一般的变化”。运动就是指这个“一般的变化”。唯其如此,运动的本质才可以也应该理解为主体“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在某一点又不在某一点”。由此可知,虽然一切具体的亦即能够指出其“二端”的变化都是运动,运动却不一定都表现为具体的变化,因为即使就不出也不能说从什么变什么时,并非就没有运动。当物质世界尚未分化,整个宇宙处于星云状态之时就是如此。恩格斯在作出运动是“一般的变化”这个定义之前写道:“在星云的气团中,一切实物虽然各自分开地存在着,却都融为纯粹的物质本身,即仅仅作为物质而不按照自己的特殊属性来起作用。”②“仅仅作为物质”而起作用的东西,当然只能说它在运动着,而不好说是在变化着。说从物质变物质是没有意义的,而说它没有运动则既违背物质和运动不可分的原理,即同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这个定义相抵触,也使得它后来终于分化为各种具有自己特殊属性的物质形态成为不可理解的了。所以必须承认有不是变化的运动,亦即运动和变化在外延上是属种关系。因此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存在形式,不可以说变化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存在形式。

       (4)运动、变化、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同“方向”的联系不一样。从上述说明可以知道,对于还谈不上是何种变化的运动,因而也就是对于运动本身,亦即仅仅针对“在运动着”这个事实,只能提是什么在运动(主体是什么)和它为什么会运动(原因是什么)这样两个问题,再提不出别的问题了。这两个问题都与方向无关,所以运动是无向的。当然,也可以说它的方向是潜在的,即有无限多个可能的方向。

       对于变化,则除了可以问什么在变和它为什么会变之外,总还可以问向什么变去。因为变化以主体之外有区别于它的他物存在为前提,说某物在变化,正意谓主体的超越自身向某个他物靠近—一获得与他物的同一性。那个他物就是方向。所以变化与方向相联系,即它的方向已表现了出来,不再是潜在的可能性。当然,特定的变化才与特定的方向相联系,对变化本能一般地说是“有方向的”,所以相反方向的变化也为变化概念所承认,“变过去”是变化,“变回来”也是变化。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变化是双方向的,可逆的。

       发展作为从简单到复杂也即从低级到高级的前进变化,则是单向的,不可逆的,就是说,某个方向的变化被认定为发展,反向的变化就不认为是发展而要说是倒退了。简单和复杂的区分在于包含运动形式多少的不同:作为变化结果出现的事物包含了比变化前的事物更多的运动形式,就是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就是发展;相反,则是倒退。物质世界的分化总的说来是朝向多样化、复杂化的,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是发展的。简单和复杂是新质和旧质的区别,所以又说发展在实质在于以新代旧,新陈代谢。但须指出,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却仅仅在“定向变化”这个意义上使用发展概念,并不强调变化前后是有质的区别的二物这个本质之点,且相反的两个方向中哪个方向的变化被视为发展,取决于人们的目的,因而在不同的人是可能不一样的。发展不完全是个本体论范畴,而带有价值和评价的色彩。

       总之,运动是无向的,即多向的;变化是有向的,双向的;发展是定向的,单向的。

       (5)运动、变化,发展的第三个区别是各自的主体不一样,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人把握它们主体的方式不相同。大家知道,辩证法认为事物是“自己运动”的,这“自己运动”当然首先是指运动的原因即源泉和动力在事物自身,但当然也包含运动过程中主体始终保持自身同一没有变成他物的意思。这后一点常为人们所忽略,其实是很重要的。如果运动一点不保持主体的同一,就简直说不出什么在运动;变化前后二物要是毫不相干,世界就没有了连续性;发展的全程若不是以同一个事物为主体就谈不上“自己发展自己”了。所以这个理解同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运动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三者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客观事实的反映。但这种“自己运动”观念只在用于运动范畴时才是自明的:说“某物在运动着”,确实只是报告它和别的事物的相对关系也即它的外部条件在改变着。而不是宣称它将被一个不同于它的东西所取代。所以语言中没有“S正运动为P……”的句式。这说明运动的特点是主体自身存在形式保持同一,就因为如此,当我们用运动概念替换变化概念时,总是为了交代那变化对于主体来说是外在的,就是说,不影响主体的质的稳定性。否则,就不宜实行这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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