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精神生产是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马克思阐明的“全面生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生产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迄今为止国内绝大多数哲学教材,都没有把精神生产作为独立的范畴纳入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即使提到精神生产概念,也都未能将之置于应有的高度予以展开阐述。况且,今天我们面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任务,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更加需要结合,协调发展,“两个文明”建设一齐抓。因此,深入研究精神生产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均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精神生产的涵义、本质和主要特点诸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精神生产概念的提出经过了一个过程。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异化劳动”一节中,马克思写道:“从理论领域说来,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①虽然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提出“精神生产”的概念,但是,在理论领域,为了给人们提供精神食粮而运用科学和艺术的手段对自然现象进行加工,可以说就是从事精神生产。接着,在“共产主义”一节中,他就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更加重要的思想:“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②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扩大了精神生产的各个领域而不仅仅是科学和艺术领域。马克思第一次使用“精神生产”概念是在《神圣家族》一书当中,马克思指出:“在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中,某物品是否应当生产的问题即物品的价值问题的解决,本质上取决于生产该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因为社会是否有时间来实现真正人类的发展,就是以这种时间的多寡为转移的。”又说,“甚至精神生产的领域也是如此。如果想合理地行动,难道在确定精神作品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时就不需要考虑生产该作品所必需的时间吗?否则,我至少会冒这样的危险:我思想中存在的事物永远不会变为现实中的事物,因而它也就只能具有想象中的事物的价值,也就是只有想象的价值。”③在这里,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一样都必须服从产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该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条规律。虽然《神圣家族》已经提出“精神生产”的概念,但这时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仍处于形成过程中,新的世界观还没有完全确立。此外,马克思这里谈到精神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了证明劳动时间是劳动产品的价值的度量这条政治经济学原理。马克思真正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直接论述精神生产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可以认为,这是精神生产概念的确立时期。马克思写道:“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④由此可见,精神生产是指通过脑力劳动,在一定社会的活动范围里实现的科学知识、思想观念和艺术作品的生产。它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规范、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科学知识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提出了精神生产的范畴之后,又在其他许多著作中多次使用过这一范畴。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精神生产是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的”著名论断。⑤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对这一论断作了进一步的阐发。他指出:“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例如,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与中世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⑥等等。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多次在不同著作中使用过精神生产的范畴,而且在他们的著作中,还提出了一系列与物质生产范畴相对应的有关精神生产的概念,如:“精神劳动”、“精神方式”、“精神生产力”、“精神生产资料”、“精神财富”、“精神产品”等,不仅形成了他们关于精神生产的重要思想,而且还表明了他们关于精神生产理论的一贯性。因此,精神生产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 但是,马史思主义创始人当时面临的历史任务主要是创立唯物主义历史观和批判唯心主义历史观,他们突出强调和论述的是被历史唯心主义否认的主要原则,即物质生产,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生产问题的原理时,突出强调和论述的也往往是物质生产。而对精神生产难免“强调不够”,未能作充分的论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当时突出强调物质生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对此,恩格斯在其晚年的关于历史唯物主义通信中曾作过多次解释和说明。他说:“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它参预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⑦ 总之,精神生产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大量论述作为理论根据。精神生产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份珍贵遗产,继承和发掘这一遗产,对深化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内容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 关于社会精神生产的基本涵义,有的同志认为,所谓社会精神生产,就是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笔者认为,把精神生产等同于意识生产是不确切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⑧这里明确提出了“精神生产”和“意识生产”两个概念,并没有把二者等同起来。这段话阐述了意识生产的两种情况:一是“最初的”意识生产,即同物质活动、现实生活交织在一起的意识生产。这种意识还是人们的物质活动的直接产物;二是精神生产,即表现在政治法律观点、哲学、宗教、道德等形式中的意识生产。精神生产也是被物质活动、物质生产所决定的,但并不和物质生产交织在一起,而是有相对独立性。哲学、宗教等等事实上也不是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生产的直接产物,而是由某一阶级的知识分子专门制定的。在这里,日常生活中大量的精神活动如心理活动等就不包括在内了。如果说,意识本身可以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层次(有的论者用“日常意识”与“理论意识”来概括),那么精神生产就是指高级形式的意识的生产。所谓意识的高级形式的生产,是说它和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生产不是同一过程,而是社会生产的一个相对独立部门。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到“精神生产”时,只提到了政治法律观点、道德、宗教、哲学等,没提艺术、科学的生产。这并不意味他没把艺术、科学的生产包括在精神生产之中。他后来多次讲到“艺术生产”和“科学生产”,明确把“艺术”当作一个“精神生产部门”,把“各种科学和艺术的生产”列入非物质生产即“精神生产领域”⑨。意识的高级形式可分为科学和意识形态两大类别,精神生产也应分为科学生产和意识形态生产两个部类。总之,意识生产包括社会精神生产,但不等同于社会精神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