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精髓和根本出发点;“道”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最高范畴。在这两者之间,有没有一种全面的批判继承关系?本文所做的论证工作就是要作出一个肯定的回答,即认为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对传统哲学中“道”的思想精华的批判总结。 一 研究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与“道”的内在联系,首先要注意“是”与“道”的一致性。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是”,是指客观规律性,传统哲学中“道”的范畴的一个基本含义也是规律性,两者是在规律即事物的本质层次上相一致的。恩格斯说:“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①正是由于毛泽东同志从规律性的层次上去定义“是”,要求从客观事物中寻找规律性,才把实事求是改造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也正是由于把“是”定义为规律性,才使实事求是的命题跟传统哲学中“道”的思想精华相通。 毛泽东同志从规律性的层次上定义“是”,也表现了他对湖湘文化的优良传统的承袭。岳麓书院把“实事求是”作为立学宗旨,实事求是学风正是使湖湘文化兴旺的一个重要因素,湖湘学派在高举实事求是的旗帜时,还注意吸取宋明理学“即物穷理”中的许多有益思想,这样就大大发展和超越了《汉书》提出的实事求是命题原有的内容,使其哲理化了。许多人在考证实事求是命题来源时,均追溯到东汉人班固撰写的《汉书·河间献王传》及有关的注释上。该文赞献王刘德,“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共真,加金帛赐以报之。”唐人颜师古注:“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固然实事求是的明确提法最早见之于《汉书》,但在《汉书》中,实事求是主要还是一个考证和训诂的命题,还不是一个探索普遍规律的哲学命题。这里所说的“求真是”意指要辩别有关文献中事件人物之真伪,不要在阅书时望文生义,随意杜撰,而应该经过严格的考证和训诂,把握古文之原意和真象。这里的“是”还是指实物,不具有规律性的意义。清代的汉学家对宋明理学中存在的清谈玄弄之内大为反感,重新高扬“实事求是”的旗帜,斥宋儒的“即物穷理”命题为“空疏”。而宋学家则认为汉学家只沉溺于对事实的“烦琐”考证和训诂之中,忘了大理,不知事物中的“道”,实为肤浅。曾国藩辩证地看到争论双方所各自具有的优劣之处,在高扬各自的长处又避开双方的短处的基础上,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吸收“即物穷理”命题的积极意义上,将“实事求是”上升为一个具有较高抽象水平的哲学命题。曾国藩在《书案小识后》中通过分析例证指出,汉学家所谓的实事的“事”即宋儒讲的“物”,所谓“是”同于“理”,因此,他说,“实事求是”不就是朱熹所讲的“即物穷理”吗?严复也曾指出:西方近代科学是一种“即物而穷理”,“初不设成心于其间,但实事求是……”②亦沿袭了把实事求是与即物穷理相统一的思想。在宋儒中,即物穷理中的“理”也就是作为传统哲学最高范畴的“道”,因此,亦有人把宋明理学称之为宋明道学。把实事求是与即物穷理的命题有机地统一起来,在“理”即“道”的层次上去定义“是”,这样也就把实事求是命题跟传统哲学最高范畴“道”的丰富内容联系起来,同时,在这种联系中又强调了“务得事实,每求真是”的态度,表现出有利于唯物主义的思想倾向。毛泽东正是在湖湘学派这一积极成果基础上继续前进,改造实事求是命题,在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的唯物论的根本立场和态度上,强调了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探索的哲学方法论要求。列宁曾意味深长地指出:“比较浅薄的哲学家(康德,休谟及一切马赫主义者)在争论:应该用本质或者还是用‘直接的现存的东西’作为基础。黑格尔用以及二字代替了或者,并且说明‘以及’二字的具体内容。”③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说明事物以及本质关系的具体内容时,表现了鲜明的唯物主义立场和态度。 研究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道”的内在联系,在概念关系上,还应该注意到“路线”与“道”的相通性。研究“路线”和“道”的相通性,首先就要注意两者跟“道路”的相通性,在“道路”意义上的统一性。路线,按其最初的含义,系指从一地到另一地所经过的道路。不过,路线并不是指纯客观存在的道路,而是指经过行路人的主观意识选择、确定和设计的一定道路,是要人的主体去践履和行走的道路。由于路线包括人们主观选择道路这层含义,又被引伸为指导人们各种行动方向的方针、方法,这里的“行”已经不是狭义的行路、行走,而是指广义的“行”即实践,现在人们多是从实践的意义上,把路线定义为主体行为的导向方针和方法原则,在传统哲学中,道的一个原始意义亦是指人所行走和选择的道路。《说文解字》曰:“道,所行道也。”陆贾在《慎微》中指出:“道者,人之所行也,夫大道履之而行则无不能,故谓之道。”李对这个问题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在《论语传注》中定义曰:“道,犹路也。”李在《中庸注》中亦指出:“按道训路,孔子言‘适道’,《中庸》言‘达到’,《书》言‘王道荡平’,皆指人所由行而言。即《易》推明形上,至于一阴一阳,亦指天地所由,人物所出之路。”李所讲的“人所由行”突出了主体的选择性,“若道者,路之名,人不由,则路为虚位。”作为哲学家,李还突出了这种人行之道的“共由”、“共习”的普遍性意义,他在《恕谷后集·原道》中说:“道者,人伦庶物而已矣。……其伦为人所共由,其物为人所共习,犹达衢然,故曰道。”作为唯物论者,李认为这种共由、共习之道是一种一切事物都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他在《诗经传注·卷四》中指出:“万物得由其道也。” 道,作为传统哲学的最高范畴,其最重要的意义还是指客观规律,研究“道”与“路线”的相关性内容,就要注意研究“路线”与“规律”的关系。路线,作为人的主体所选择的方向、道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内容。主观唯心主义者的错误就在于扩大了这种主观性,将其抬到第一性的地位,认为人们可以任意地选择认识和行动的道路。唯物主义则认为,人们不能任意地选择行动的路线和方向,主体选择的导向方针、方法要想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就必须正确地反映和遵循客观规律。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路线”的范畴是不能脱离客观规律而独立存在的,在实事求是的路线中,就包括了“是”即规律性的内容;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则是第一性的,不以人的思维路线为转移,客观之“道”是人的行动所必然遵循的法则。中国古代一些哲学就强调行为道路对客观道理的遵循,《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一》即指出:“天有是理,圣人循而行之,所谓道也。”王夫之则更进一步强调了客观之道的必然性和必须遵循的强制性,他在《正蒙注·太和篇》中说:“知之必明,处之必当,皆循此以为当然之则,于此言之则谓之道。”王夫之这里所说的“道”,既是客观的当然法则,又是指主观“知”、“处”、“循”之道,即思想路线,包含了“规律”和“路线”两层含义的有机统一。在这种唯物主义的思维路线中,“路线”本身就是一种法则,即思维规律。正如恩格斯所说:“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互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