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1;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3)12-0021-07 按照传统的理解,社会冲突要么是政治上的阶级冲突,要么是经济上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都是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展开的。拉克劳和墨菲根据他们对现代社会状况以及人自身的状况的理解,对现代社会冲突提出了后现代政治学的理解。 一、社会冲突显示了社会实体的不可能性 拉克劳和墨菲的社会冲突理论是建立在他们对社会概念全新理解的基础上的。他们反对从实体意义上理解社会,即把社会理解为一个范围内有固定差异的人群集合体。用拉克劳和墨菲的话来说,这个意义上的社会(society)是完全被缝合起来的、透明的(完全结构化了的)。而他们所理解的社会虽然也承认社会要素之间的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不是固定的,而是在各种要素的暂时结合中被确定下来的。这种差异性随时有可能被颠覆。固定的差异被颠覆就意味着社会结构被动摇(解构)。 拉克劳和墨菲就是从动摇社会结构的意义上理解社会冲突的。他们把社会冲突(social antagonism)与现实对立(real opposition)、逻辑矛盾(logic contradiction)区分开来。现实对立是不同的东西之间的对立,比如,A和B作为两种不同的东西所产生的对立。这种对立可以用公式“A—B”来表示。而逻辑矛盾是两个不同命题之间的矛盾。比如,“张三是学生”和“张三不是学生”这两个命题是相互矛盾的。这可以用公式“A—非A”来表示。在现实对立中,A和B都保持各自的规定性,它们之间不会由于这种对立而失去自己的“身份”。在逻辑矛盾中,情况就不同了。矛盾双方的规定性都被否定了。用拉克劳和墨菲的话来说,“两者的现实性都被耗尽了”。[1]意大利学者科莱蒂认为,世界上只有这两种可能性,某些东西或者是矛盾的或者是对立的,没有第三种可能性。在他那里,世界上所存在的或者是思想或者是客观对象,没有其他东西。拉克劳和墨菲认为,存在着第三者可能性,这就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社会冲突,社会冲突既包含了思想,又包含了客观对象,既包含了冲突项的规定性,又包含了对这种规定性的否定。社会冲突既不同于对立又不同于矛盾,但是又吸收了这两者的某些东西。 社会冲突不同于客观的对立。现实的两个东西,比如两辆汽车撞起来了,它们发生对立了。这种对立完全是一种物理事件。这种对立遵循着物理学规律。而两个人发生了冲突就不同了。我们不能用物理学规律来解释两个人的冲突。比如,我们不能说抗议的工人和警察之间的冲突是物理冲突。这是敌对力量之间的对抗,尽管他们也会发生肢体冲撞。或许人们会说,无论客观事物之间的对立还是社会的冲突,都包含了矛盾,或者说,两者都包含了逻辑矛盾。在这个问题上,拉克劳和墨菲接受了埃尔斯特等人的分析。他们认为,在这里,人们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东西:一是现实是矛盾的;一是矛盾存在于现实之中。就第一个命题来说,如果现实是矛盾的,那么“现实是矛盾的”这句话显然也是现实的一部分,从而“现实是矛盾的”也是矛盾的。这里显然包含了一个悖论。就第二命题来说,这无疑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张三是学生”与“张三不是学生”都是现实中的两句话,而这两句话是矛盾的。由此,矛盾存在于现实之中。既然矛盾存在于现实之中,那么矛盾也会出现在社会中,比如,社会中的各种规范、信仰等可以采取完全矛盾的命题。这种矛盾的命题存在于现实中。尽管矛盾存在于社会中,但是社会中的这种矛盾不一定表现为冲突。比如社会中有两种完全对立的信念: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有人相信其中一种信念,有人相信其中另一种信念。但是这两个人并不必然会发生冲突。比如,这两个人不在同一个场合讨论他们的信念,或者这两个人在同一个场合不讨论他们的信念,而讨论其他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不发生冲突。由此,“矛盾并不必然意味着冲突关系”,[2]社会冲突是观念的东西和客观存在的东西的结合物,矛盾和对立作为社会冲突的要素存在于社会中。 虽然社会冲突和对立、矛盾是有差别的,但是它们又相互关联。按照拉克劳和墨菲的看法,现实对立和逻辑矛盾都是客观联系。无论在现实对立中还是在逻辑矛盾中,对立或者矛盾的双方都是既定的东西,是有完全规定性的东西。用拉克劳和墨菲的话来说,它们都是“已经存在(already are)”的东西。而冲突的情况就不同了。冲突的双方不是已经存在的东西。冲突表现为:冲突一方的出现就是要否定另一方的完整性,阻止另一方成为完整的自己。比如,地主就是要把农民赶出土地,使农民不能成为完整的农民,在这里农民和地主发生了冲突。在这种冲突中,不是说农民完全不是农民了,或许他还是农民,但是却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冲突就是这种完整意义上的农民不再可能的冲突。用拉克劳和墨菲的话来说,冲突这种联系不是两个完整的实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建构这两种完整实体的不可能关系。显然,这里所理解的社会冲突不是两个人或者两种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对立或者矛盾。如果两个人只发生肢体上的打斗,甚至一个人要从肉体消灭另一个人,那么这叫社会对立。如果两个人只是在观念上完全相反而发生争论,那么他们之间发生了矛盾。而拉克劳和墨菲所说的是社会冲突,是一个人要改变另一个人的原来身份和地位,或者在这个冲突中,一个人自发地改变了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自己利益而与其他人发生冲突的时候,改变自己的行动方式,乃至改变自己的人格,使自己不再成为自己。比如,本来两个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但是其中一个人为了显示自己和另一个人有差别,于是就要显示自己的特殊性,比如,穿得更特别一些。在这里,穿得更特别一些,不是为了确定自己的身份,而是要否定他人与自己有同等身份。而在这种否定中,他实际上也在否定自己的原来身份。在对立中,对立双方的身份或者特征都是确定的,在矛盾中两个人完全相互否定,而在冲突中,他们虽然有身份,但是要相互否定对方的身份,使对方的身份(规定性)发生改变。拉克劳和墨菲说:“就存在冲突来说,我不能作为完整的自己而出现,同样,与我冲突的力量也不能这样出现。它的客观存在就是我不存在的象征。这样,为防止它被固定化,并作为完整的实证性而出现,意义的多元性出现了并流动起来。”[3]从拉克劳和墨菲的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社会中两个人的身份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那么这两个人不会发生冲突(这是客观的对立)。反过来,如果这两个人之间的身份没有明显地区分开来,而且每个人的身份都是可以改变的,那么这两个人都会努力改变自己的身份,而力图把自己和另一个人区分开来,并显示地位的差别,这就发生了冲突。按照传统的社会概念,社会中的所有人的身份都是既定的,社会就是这些有确定身份的人的结合,那么冲突的概念就表明,这种社会是不可能的,这个社会中每个人的确定身份是不可能的。这表明,冲突显示了社会的不可能性,显示了每个人的确定身份的限度。他们说:“冲突绝不是客观的关系,而是把每个客观性(身份的确定性——引者注)的界限显示出来的关系。”[4]简单地说,冲突就是要反抗一个社会把人和人之间的差异、不同身份和社会地位固定化,颠覆已经存在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