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治哲学传统中的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守奎,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与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自然法论者)把财产权理解为人所天生固有的自然权利,以及黑格尔为代表的法哲学家主张财产权是一种奠基于契约论之上的法权理论不同,马克思把财产权理解为人的自我实现和自由发展的一种“妨碍”。在他看来,“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意味着人们(包括资本家)不再把彼此作为完整的“类存在”来看待,而是当作相互利用和获取利益的工具来对待。马克思与洛克和黑格尔等在财产权问题理解上的这种分歧,主要根源于他们对财产权之本质的认识,以及他们对其历史性限度是否自觉上的差异。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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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无疑是社会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伴随着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以及国民财富问题的凸显,关于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便一直成为众多思想家考察的核心论题之一。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内生于整个西方思想史尤其是近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的传统之中,但它的生成语境不是任何一种单一的“知性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而是社会政治哲学或政治经济学批判。同时,它有其自身所归属的思想谱系。因此,要想切中其本质地理解它,就必须充分考虑它得以产生的此种语境,及其所归属的思想谱系,分析它与古典自由主义者和黑格尔在处理财产权问题上的继承、批判和超越关系。

      一、财产权问题的现代性语境

      按照西蒙的说法,“社会政治哲学关注的是对社会政治制度的道德评价以及人们建议用来评价社会政治秩序的那些原则的发展、阐明和评定”。就此而言,社会政治哲学必然是一种规范性理论。其规范性基础就在于社会政治制度相对于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来说,是一种促进还是一种妨碍。社会政治制度的构成元素无疑是多元的,不过,“在人类的大部分时间里,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或许就是国家(state)”①。因此,现代社会政治哲学所关注的最核心的主题就是,国家与个人自由或个人自主选择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关联于个人自由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边界,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何种适当的范围和限度,是社会政治哲学思考的核心问题。实际上,社会政治哲学的这一本质定向与西方现代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内在规定原则上直接同一。现代性的本质根据大体上来说有两个,即现代主体性(理性)形而上学和资本。而二者得以实现勾连和共谋发展的关节点正是现代市民社会中具有独立性人格之个体(personal individuals)的存在。这种“个体”的产生与近代西方社会的祛魅当然有莫大关系,但更根本的原因则是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因素(工商业等)的发展所逐渐生发出来的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建制。近现代市民社会的这种经济建制不仅为“个体”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而且从存在论基础上为个体的自主和独立奠定了根基。由近代市民社会所催生的这种独立性之个体,在形而上学层面表现为笛卡尔“我思”意义上的理性主体或内在性主体,在社会政治层面表现为要求获取各种社会和政治权利(公民权)的公民。并且,独立性之个体在争取公民权的过程中尤其突出和强调自由、生命和财产权。而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恰恰确证了资本的现代制度保障特征。

      当然,财产权本身并不是自足的,就现代社会政治哲学这一思想背景而言,它服从于一个更根本性的问题,即个体的自治和自由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萨拜因认为,洛克的学说尤其是他的财产权理论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是为了论证政府的起源和根据问题,而主要是为维护个人自由以及反对政治压迫提供合理性的解释和论证②。洛克思考的重点问题是,在新兴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市场经济)这一新的境遇下,个体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对他来说,处理财产权问题就是处理自由问题。或许更准确的说法是,处理财产权问题是为了以更为具体的方式处理自由问题。财产权必须被纳入到自由问题中去思考才能够得到切中其本质规定性的理解和诠释。根据这种理解,洛克关切的核心问题乃是“如何实现自由”,而这一问题又内在地包含着两个方面,即“如何获得自由”和“如何保障自由”。因此,与上述问题对应,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必然也内在地包含着这样两个层次,既要说明“财产权的起源”问题,又要解释“财产权的具体落实”问题。前者具体体现为他在神学背景下依据自然法传统说明财产权是人享有的天赋权利,以及根据自由(劳动)视角对财富转化为私有财产的解释③;后者具体展示为以共同同意或契约的方式引入政治权力和政府,并由其制定各种法律规范以便保证财产权和自由在公民社会中的具体实现和落实。

      学术界一般认为,英国于16世纪初叶开始的新航路探索为资本主义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15世纪末叶开始的圈地运动则为即将到来的工业革命提供了充分的原始积累和劳动力,而1640年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并于次年颁布的《权利法案》,标志着英国真正进入资本主义国家。但若从货币进入流通市场以及市场经济的肇始来看,英国的资本主义早在15世纪-16世纪就已经开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Leo Strauss)和麦格弗森(C.B.Macpherson)等人均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是解释17世纪政治思想的主要框架④。

      财产权问题的上述现代性特征在黑格尔那里同样得到了显著体现。不过,与洛克不同的是,黑格尔的主要兴趣不在于为社会某一具体的规范性结构做辩护,他的目标在于揭示“社会”在“个体自由发展过程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⑤。黑格尔把现代性理解为具有内在“分裂”(entzweiung)本性的人类进步趋势⑥。这种分裂主要表现为原子化的“个人”与伦理共同体之“善”之间存在分裂和矛盾关系,同时也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完全隔离。张汝沦教授认为:“与卢梭一样,黑格尔是他那个时代对现代性问题最敏感的人。他几乎一走上哲学道路就发现,现代的特征是分裂(entzweiung),表现为精神与物质、灵魂与肉体、信仰与理智、自由与必然、理性与感性、才智与自然、存在与非存在、概念与存在、有限与无限的对立。而所有这些分裂,其根源恰恰在于启蒙。启蒙本身就是精神自我分裂或者说自我异化的产物。”并且,张教授指出:“黑格尔是第一个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对现代性进行全面反思与批判的思想家”,“黑格尔也许是第一个看出现代性其实是一个异质性的文明形态的人。”黑格尔认为,共同体的伦理之善的失落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导致“社会”(伦理共同体)这一中间环节的被“抛离”,进而导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敌对,最终既损害了国家也威胁到个人权利。因此,黑格尔一生旨在调和现代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主体性(subjectivity)与对共同体和伦理生活的需要之间的关系问题⑦。在一定意义上,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正在于应对现代性的上述困境。换言之,他对待财产权问题的最大特点在于,把对财产权的分析与对现代性的反思紧密结合起来,并以一种动态的、生成着的辩证视角理解它。黑格尔关于财产问题的论述,乃至他的全部法哲学,均是他的整个理论体系的内在构成部分,按他本人的说法,它们都是真理实现自身过程的一个环节⑧。而“真理”在他看来乃是一个“整体”,是自由意志或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过程。就此而言,必须结合自由意志或绝对精神的对象化展开过程去理解,才能真正把握他的财产权理论的实质。这也显示出黑格尔处理财产权问题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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