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哲学奠基,与黑格尔法哲学有着最为切近的联系。虽说马克思1843-1844年的理论活动直接处于费尔巴哈的巨大影响之下,但在社会政治哲学的方法与内容方面,费尔巴哈却是很少能够真正有所倚重的。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哲学奠基,直接起源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如果说这一批判性分析的存在论(ontology)前提毕竟得益于费尔巴哈的启示,那么,它的整个展开过程则表现为同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哲学的双重脱离,并通过这种批判性脱离而在新的创制中确立其社会政治理论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的批判之所以首先针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一方面是因为他在《莱茵报》时期“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黑格尔法哲学乃是现代社会政治哲学在德国的理论表现和完成。“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al pari]上的德国历史”①。对于马克思来说,由于其整个批判是联系德国进行的,又由于这一批判要求接触到“当代所谓的问题之所在[that is the question]的那些问题的中心”,所以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不仅意味着对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的批判,而且意味着对现代国家及其现实基础的批判。“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对这种哲学的批判既是对现代国家和对同它相联系的现实所作的批判性分析,又是对迄今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坚决否定,而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②。 如果说,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哲学奠基起源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那么,这不仅意味着前者对后者的批判性拒斥,而且意味着前者对后者的批判性吸收;质言之,意味着黑格尔法哲学就这两方面而言构成马克思社会政治哲学的直接理论前提。倘若以为在这里马克思只是简单地脱离黑格尔而趋向于费尔巴哈,那就是过于皮相的见解了。洛维特指出;“马克思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并不否定黑格尔的原则,而是仅仅否定由他自己所断言的理性与现实以及普遍本质与个别实存的统一的具体落实。”③虽然这里所谓“黑格尔的原则”还不甚详明,但这个说法仍然恰当地提示了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黑格尔渊源。这样的哲学渊源,即“上升为科学的”思辨的法哲学本身,对于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哲学奠基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黑格尔关于“现实”(wirklichkeit)或“社会现实”的概念。我们知道,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现实”的概念出现在“本质论”中,而不是出现在“有论”中。因为在黑格尔看来,现实决不是单纯的实存,而是本质与实存的统一,是在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的东西④。这意味着将现实与偶然的实存区分开来,意味着普遍者具有决定性的力量。正是由于这样的现实概念,黑格尔赋予客观精神对于主观思想来说的优先地位,从而在法哲学领域赋予社会或共同体(community)对于个体来说的优先地位。这就是说,个人的本质性在于社会,而自由的实现必以社会为基本前提,或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社会是人的实在之自足的最低限度(minimum self-sufficient human reality)⑤。为了说明国家或民族构成个人的真正实体(substance),黑格尔曾引用过一句阿拉伯人的短语——“一个古莱西人的儿子”;它表明,对使用这句话的人来说,特定的人并不是一个个人,而是部落的一个成员⑥。 黑格尔的社会现实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道德哲学、国家哲学等的理论基础,从而要求使社会的实体性内容本质重要地进入到对法、道德、伦理、政治等的综合理解之中。因此,比如说在道德哲学中,个体之主观的“内在自由情境”这样的出发点本身就是误导的;黑格尔要求以所谓“伦理”(sittlichkeit),即社会的义务或习俗来扬弃道德的主观性。“智慧与德行,在于生活合乎自己民族的伦常礼俗”⑦。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把社会和政治把握为法哲学的实体性内容的领域。如查尔斯·泰勒所说:“康德的道德理论停留在政治学边缘,只划定国家或个人不应逾越的若干界限。黑格尔则相反,只有在政治中,换言之,唯有在我们必须促进并维持的社会之设计中,道德才能获得具体内容。”⑧毫无疑问,黑格尔的社会现实概念对于马克思的社会政治理论来说具有某种基本的定向作用,因为它有力地遏制了这个领域中的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从而能够积极地引导着社会本身的现实内容前来同我们照面。海德格尔曾评论说:马克思在体会到异化的时候,是深入到历史的本质性一度中去了。“现今的哲学”完全不理解我们这个时代的两重独特的现实,即经济发展以及这种发展所需要的架构;而马克思主义懂得这双重的现实⑨。 第二,对于马克思社会政治哲学来说极为重要的是:黑格尔的国家机体概念,它要求把政治制度理解为国家机体。机体的概念首先意味着联系的总和。恩格斯说:“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法哲学,其中包括:(1)抽象的法,(2)道德,(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在这里,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实在论的。法、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进去了。”⑩不仅如此,机体的概念还要求把联系的总和把握为差别的内在发生,把握为这些差别的有生命的和有机的同一。“把政治国家看作机体,因而把权力的不同不再看作机械的不同,而是看作有生命的和合乎理性的不同,——这是前进了一大步”(11)。很明显,这一大步是黑格尔法哲学的突出成就,它与社会现实的概念是内在一致的。 黑格尔有关机体的概念同时就意味着社会政治哲学之关乎本质的具体化纲领。在黑格尔那里,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或体系:抽象法是外在法,道德是主观法,而伦理则是现实的法或法的现实——它命令我们使那已然存在者发生(bring about what already is)。就像抽象法必通过特定的道德和伦理状况而实现其具体化一样,政治制度是通过特定形式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而实现其具体化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设想抽象法可以撇开一定的道德状况和伦理现实,可以任意设定自身并具有无限的效力,乃是完全主观的和无头脑的想法。黑格尔曾多次指出,拿破仑想要把法国的自由制度先验地强加给西班牙人,其结果是一定要失败的。因此,黑格尔以国家机体概念来定向的具体化意味着:“如果要先验地给一个民族以一种国家制度,即使其内容多少是合乎理性的,这种想法恰恰忽视了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使国家制度成为不仅仅是一个思想上的事物而已。所以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而属于它的国家制度”(12)。这样一种机体概念以及由之而来的具体化纲领,对于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来说的重要性,可以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哲学基础的本质中,获得最关全局和最关根本的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