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权利:全球视野与中国问题

——基于城市哲学与城市批评史的研究视角

作 者:
陈忠 

作者简介:
陈忠,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上海 20023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城市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文明样态、生产方式的变迁而转换。城市权利是城市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础。针对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在不同的价值与方法论语境中对城市权利的认识有所差异,既存在以技术—经济为核心的城市权利观、以社会—政治为核心的城市权利观,也存在以文化—生活为中心的城市权利观、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城市权利观。在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中,城市权利是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的本质、人的主体性的一种具体展开与实现。城市权利是空间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资格权利与行为权利的统一、个体权利与整体权利的统一。在劳动价值论视野中,能够作为实践的主体参与空间生产、城市发展的全过程,是一种根本性的城市权利。确立一种符合时代精神、城市发展规律与我国国情相统一的城市权利话语体系、城市权利推进方式,对推进城市权利的合理化、规范化,实现中国未来城市与社会发展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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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化是一个深刻的综合变迁过程,其后果同样具有综合性。我们既需要关注“城市化及人类后果”,①也有责任从全球视角与中国问题、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视角反思城市化的本质及其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成就巨大,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与城市化有关的住房、土地、社会、文化、生态、管理等权利问题、权利冲突不断出现,各类合理、不合理的维权行为不断增加。能否合理地认识和推进城市权利,已经成为影响甚至决定我国城市与社会发展的质量与方向的一个重大问题。对城市权利进行专题哲学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城市权利:时代问题与认知范式

       二战以后,百废待兴,重建城市、新建城市、发展城市、改造城市成为世界性的浪潮,全球进入新的城市革命时代。世界性的城市化运动,为医治战争创伤、重建幸福生活,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大规模城市化的负面效应逐渐呈现。“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爆发的都市危机是先进工业国家长期战后经济繁荣将结束的几个信号中的一个。”②“全球秩序,尤其是大的资本主义都市的都市秩序受到了挑战。”③“20世纪60年代城市危机暴露了前一个世纪都市理论和实践方面深层次的弱点和严重不足。”④面对问题,城市地理学、城市政治学、城市经济学、城市社会学、城市人类学、城市生态学等相关学科不断兴起、相互激荡,汇聚成强劲的城市研究思想潮流。在诸多向度的城市研究的思想碰撞中,城市权利逐渐成为城市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

       城市权利这个范畴之所以在20世纪中叶至今强势崛起,有逻辑与历史的必然性。从城市的深层本质看,城市是一种综合性的关系存在,是人的社会性的一种空间化实现,权利关系是城市的基本关系。“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⑤没有主体之间的利益等权利关系的基本协调,也就没有城市的发展与稳定。从权利的现实内容看,权利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主体资格,必然有其对象性内容,在现代性条件下,权利的一个日益凸显的重要对象性内容就是城市。围绕城市进行权利竞争,是权利关系存在与转换的重要形式。确认权利的城市性、空间性,对认识与争取权利具有基础意义。“在考虑到我们生活的社会与历史维度的同时以空间性为基,将得到有意义的新洞见。”⑥从当代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看,城市在提升人们生活水平、权利水平的同时,也表现出对人的权利的综合侵害等异化性。在芒福德(Lewis Mumford)看来,一方面,“城市的作用在于改造人……缔造和改造人类自身,正是城市的主要功能之一”;⑦另一方面,极权、暴力、对精神自由的压制,并没有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而销声匿迹,“不幸的是,伴随城市兴起而来的罪恶的习俗制度在我们这一时代又复活而且扩大了:因此最后的结果仍然悬而未决。”⑧城市与权利的问题性关联,是城市权利成为城市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的根本原因。

       在《城市权利》的作者米歇尔(Don Mitchell)看来,“城市权利作为一个口号非常密切地同法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联系在一起。”⑨早在20世纪70年代,列斐伏尔就出版了一部名为《城市权利》的小册子,对城市权利相关问题与研究方法等进行了“拱顶式的讨论”(arch argument),⑩“努力勾画特定的后资本城市哲学的可能形态”。(11)他认为,“城市权利本身就标示着一种处于首位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在社会中有个性的权利,有居住地和主动去居住的权利。进入城市的权利、参与的权利、支配财富的权利(同财产权有明晰的区别),是城市权利的内在要求。”(12)而在米歇尔看来,城市权利主要包括“话语”和“行动”两个层面,在话语和行动的统一中,城市权利的主要对象是自由的公共空间,“没有人可以自由的行动,除非他有可以自由行动的处所。”(13)权利是人在复杂关系中的具体主体性、主体资格。“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14)

       我们认为,城市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在广义上,城市权利泛指一切与城市和城市发展有关的权利,比如土地权、居住权、道路权、生活权、发展观、参与权、管理权、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主体资格,等等。在狭义上,城市权利特指由于城市发展所产生或带有鲜明城市性的权利,比如获得城市空间、参与城市管理、拥有城市生活的权利。城市权利是人与城市关系中的主体资格、主体素质与主体能力。

       虽然城市权利概念的产生较为晚近,但作为社会实在及其问题,城市权利在古希腊时就已经存在并延绵、转换至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以不同形式探索过城市权利问题。随着城市化的深入,现当代学者日益集中地讨论了城市权利,从众多维度通过不同价值论与方法论,形成了范式迥异的城市权利观。在反思的意义上,从权利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与阶段转换看,城市权利观主要有以下几种范式。

       (一)以技术—经济权利为核心的理性主义城市权利观

       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是社会存在与发展,也是城市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技术与经济权利则是一项基础性的城市权利。没有技术与经济的进步,就没有城市的发展。在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剩余生产力使灌溉系统成为可能,而有效的灌溉系统又使复杂的行政系统成为可能,而这便意味着城市的出现。”(15)中世纪后期兴起的商业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兴起,“城市的空气带来自由的感觉”(16)这句谚语一度广为流传。这里的所谓自由,不仅指脱离封建领土的自由,更指可以进行自由贸易、自由的经济活动。而伴随工业革命的发生,发展经济日益成为城市的首要功能。在霍恩伯格(Paul M.Hohenberg)和利斯(Lynn H.Lees)看来,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关系非常复杂,“欲理解工业化对城市网络的冲击,我们至少需要考察19世纪经济增长三大阶段所产生的聚居点类型。首先是原工业发展期,接着是煤炭工业的扩张,最后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17)尽管片面地以技术和经济为中心发展城市,往往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后果,(18)但在社会形态转换与城市发展的初期阶段,形成以经济为中心的城市权利观,具有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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