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耶克正义理论的思维向度

——以马克思历史正义观为分析工具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剑锋,男,1969年生,法学博士,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报刊部教授,湖北武汉,430022;舒前毅,男,1976年生,哲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江西南昌,330013。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哈耶克倡导的程序正义观是新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典型代表之一,其正义理论在思维向度上具有思辨性、永恒性和超阶级性。对哈耶克的正义理论进行科学解读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历史正义观,从正义的实践性、发展性和阶级性等维度对哈耶克的正义理论进行客观公允的评判。哈耶克的正义理论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相比较形异而质同,与马克思的历史正义理论相比较则形似而质异。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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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5;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11-0031-05

       二战后,西方政治哲学重焕生机,其中以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学术之争最为激烈,哈耶克便是其中的焦点人物。他力图从新的理论视角重新为资本主义制度及其市场经济体制的永恒正义性作辩护,主张人类在最为理想的资本主义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下,唯有依据由理性进化而成的市场规则行事才最为正义。哈耶克的正义理论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而言有诸多进步和创新之处,但它在思维向度①上仍然落入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窠臼,体现出理论的思辨性、永恒性和超阶级性。哈耶克正义理论的这三重思维向度恰恰正是马克思批判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三个视角,而马克思也正是在对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这三个视角的批判中完成了其历史正义观的理论构建。本文拟以马克思的历史正义观为分析工具,从正义的实践性、发展性和阶级性等三重维度对哈耶克的正义理论进行客观公允的评判,以期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和启示。

       一、哈耶克正义理论的“思辨性”:马克思历史正义观“实践性”视域中的检视

       马克思历史正义观的实践性是从批判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而来的。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学者将论证正义的理论基础建立在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人性论观念之上,虽然这些资产阶级人性论观念自文艺复兴以来在同封建主义思想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以之作为衡量正义规范的标准或依据,仍然是以一种观念去评判另一种观念,最终也无法解释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实践。马克思在普鲁士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看到了贫民的生命、自由和人道受到了侵犯而仍被资产阶级的自由之法判为“正义”的。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休谟的品德正义论,还是洛克的契约正义论,抑或是康德的理念正义论等,都是基于“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人性论观念的思辨推导,而在市民社会的现实中,自由只是资产者榨取剩余价值的自由,平等只是资产者剥削雇佣劳动的机会平等。他从实践出发,揭穿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学者关于“正义”的虚伪思辨。马克思也扭转了有史以来人们思考正义的方式,即实现了从思考“什么是正义”到思考“怎样才能正义”的转变,而这种转变之所以可能,在于其科学实践观的树立。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将衡量正义的标准或依据建立在了人类的社会生产实践之上。②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实践是人类最基础、第一性的活动,有什么样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着人们拥有什么样的正义观念,所以他鲜明地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③这里的正义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不能脱离社会的生产而空谈抽象的正义理念,否则正义就只能是“虚幻的形式”;二是正义的实践不能超越现实的社会生产,否则就只是乌托邦;三是正义也不能滞后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水平,否则只会造成社会的极度两极分化。④

       那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能否摆脱马克思所批判的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思辨色彩呢?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作性质不同的两类界分,分别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和人为组织的秩序。而他深受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尤其是大卫·休谟所主张的进化论传统的影响,认为人们只有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下才有实现自由、正义之可能。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是自生自发的,并且人在这种市场秩序下不可能自身主观去建构一种正当行为规则来行事,而必须遵循自生自发的市场规则来行事,推而广之,社会生活中的人们也必须遵守自生自发的社会规则来行事才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在下述两个重要方面与人们现在广泛持有的那种正义观念相区别:第一,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所依凭的乃是这样一种信念,即人们有可能发现独立于特定利益而存在的客观的正当行为规则;第二,这种正义观念只关注人之行为的正义问题或调整人之行为的规则的正义问题,而不关注这种行为对不同个人或不同群体的地位所造成的特定影响的问题。”⑤

       那么,此种决定人们行为正当与否的自生自发的市场规则或社会规则又是怎样形成的呢?哈耶克认为,此种正当的市场或社会行为规则绝不能由人的理性来建构,而只能随理性的进化而被发现。因为在哈耶克看来,人作为每一个个体而言所知道的关于事实的一些知识,是一种“现场的人”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人们对于这种关于事实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就个人而言,一开始也未必就能掌握,但它们是可以发现、可以传播、可以阐明的知识,所以人们能够经由互动、学习等手段而掌握这类知识。人们在获取此类知识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某种程度上可以克服“一般性无知”。然而人们因对未来处于无知或对其行动的非意图后果处于无知的那种“必然无知”状态却是根本无从克服的,而只能应对。因为这类“必然无知”是绝不能为行动者或个人所获致的,所以它也就更不可能被交流、传播,并被用作行动者或个人正常行动的直觉式指导。但人们即使在这种“必然无知”的情形下依然能够依凭“分立的个人知识”而正常行动,因为这种知识能自然而然地引导行动者或个人依循社会行为规则正常行事。总之,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下的规则正义,其理论之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无知”的知识观;二是进化论理性主义。

       综上可知,哈耶克的正义实为一种程序或规则正义,虽然他认为这种正当行为规则不是人为建构的,而是人的理性进化的结果,但这种程序正义观仍然充满思辨色彩。其理论之源,即“无知”的知识观和进化论理性主义带有神秘的思辨性,这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异曲同工。哈耶克的程序正义观表面上立足于现实的自生自发的市场,而其最终却将评判正义的依据落到了市场或社会规则之上。因此,这依然是以一种观念的东西去评判另一种观念的东西,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一脉相承。哈耶克程序正义观实质上仍是一种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正义观,只不过是从洛克、康德的主观唯心主义摇摆到了客观唯心主义方向。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正义观不敢也不可能直面市民社会的真实,贯彻科学的实践唯物主义,否则将瞬间崩塌。所以,哈耶克也只有狡黠地攻击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贯彻的是建构论唯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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