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兼容的三重辩护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佃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人们通常以为,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是互为他者乃至是相互对立的,这是一种误解。真实的情况是,非实证的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并不隔阂,历史必然性告诫也并未消解正义,而正义研究最终只能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两者之间相激互融、彼此依托的内在兼容性关系决定了,我们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开掘与开显,需要在重新解读和梳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路径上推进。当然这也不仅仅是因为此一路径是切近马克思哲学的真实思想逻辑的,同时也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当代创生的基本要求。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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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罗伯特·塔克、艾伦·伍德等人挑起“马克思与正义”之争以来,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就成为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一个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塔克、伍德等人的基本立论手法起了决定性的引导作用。众所周知,塔克、伍德提出并始终坚持的观点是,马克思并非基于正义来策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或者说,马克思并非将资本主义批判为非正义。他们提出这一观点的根据即在于,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处在一种正相排斥的关系当中,历史唯物主义的挺立,也就意味着正义尊贵的放低,而当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成熟的理论被马克思确定下来后,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了。中国一些学者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塔克、伍德等人的理解,因而,要么在阐发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时有意地绕开历史唯物主义的“羁绊”,要么干脆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名下否认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在场。可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理论定位是无可置疑的,而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相互对立”的前设下来开展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则毋庸讳言是根本没有任何出路的。于是,我们务必本着一种求真意识来试问: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果真是不相兼容的吗?在区隔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下开显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果真是可能的吗?可以说,答案都是否定的。而本文的基本工作,即是从三个方面来对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兼容性予以辩护,由此证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在场,廓清这一思想的基本出场语境,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开辟出新的可能性路径。

       一、非实证的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不隔阂

       人们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之间设立对置,进而以前者的在场来推定后者的缺席,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历史唯物主义实证理解的一个自然呈示。由于“物质”、“经济”、“生产”、“实践”等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是作为高频词出现的,所以在马克思、恩格斯身后直到今天的哲学史上,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诠释始终占据着很大的市场。例如,第二国际的经济决定论、苏联的物质本体论以及波普尔的历史主义批判,无一不是以实证的方式来为历史唯物主义作注解的,这在马克思哲学的诠释史上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理解之所以与正义的证明是相左相斥的,在直观的意义上是因为,以“事实性”为导向的实证理论与以“规范性”为导向的政治哲学,本身就是哲学史上相互对立的两极,实证主义在20世纪上半叶的“大行其道”,几乎意味着政治哲学在此期间的“全面湮没”。如此,作为政治哲学核心论域的正义研究,是很难在实证的历史唯物主义解释结构中取得一席之地的。

       如果实证的理解确实切中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要害,即如果历史唯物主义确实正像阿尔都塞所指认的那样,只是要道说历史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结构性要素,那么,马克思就不可能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叙述结构中阐发其正义观念,甚至于,他根本不可能从作为意识形态之一种的正义出发来予以推理。在这种情况下,将正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区隔开来,甚至将前者从马克思的理论叙事中驱逐出去,自然就是顺理成章、无可诘责的事情。然而,真实的状况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有生之年就已形成的对其理论的实证理解,在他们看来是严重偏离其所要传达的思想的。一个直接的佐证是,在经济决定论开始泛起时,恩格斯在致布洛赫的信中,就对之进行了无情的批评:“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①而大概主要是由于意识到这种实证理解的空泛和荒谬,恩格斯才在致拉法格的信中不无调侃地指出:“所有这些先生们都在搞马克思主义,然而是10年前你在法国就很熟悉的那一种马克思主义,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大概会把海涅对自己的模仿者说的话转送给这些先生们:‘我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②

       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理解将一些真实的东西遮蔽起来了,那么,应当如何看待这一标识马克思哲学的理论形态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回顾与总结自己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心路历程时,曾这样记述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因基佐先生下令驱逐而移居布鲁塞尔,在那里继续进行研究。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省略部分,即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引者注)。”③马克思的这段记述表明,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在探问与质询市民社会,是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过程中创立起来的,而完全不是以科学主义的方式,借助于“显微镜”和“化学试剂”来加以创制的。既然如此,我们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就应当超越于实证主义的思维路数,应当将观察的视线收缩到关涉着经济矛盾和资本机密的现代市民社会上来。可以说,不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对市民社会概念认真作一番检阅,我们是无法洞悉历史唯物主义之实质的。换言之,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乃是在把捉现代市民社会之内在矛盾与法则的过程中被彰明的;历史唯物主义所阐发的那些历史性关系,只有置放于现代市民社会的思想场域才可能被明察。作为唯物主义的现代形态,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独特“生成”机制与“在场”机理,决定了它与过往一切唯物主义之间是存在根本分殊的,决定了它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与一种单向度的、贫乏的、干瘪的决定论相对应,决定了它本质上是以政治哲学为思想底蕴的新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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