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批判他所处的社会和思想家们的思想时,一直都保持着一种对研究方法的自觉的反思。这尤其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①,而且也正是这种对研究方法的反思,使他得以发现剖析市民社会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笔者以为,在当下探讨“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上,我们同样有必要反思我们研究“马克思与正义”论题的方法,因为,也许正是我们的研究方法遮蔽了我们对问题的发现、分析与解决,甚至是误导了我们的研究。而我在回溯、反思“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上的诸多争论时,发现关于这一问题的很多论争、冲突和可疑的立论却是源于我们诠释上的偏差、不合理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立场。基于这一认识,我主张以“面向事实”的精神,以马克思思想所固有的方法去研究“马克思与正义”的问题,并基于同样的精神,以合乎实际的方式去思考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当下中国的可能建构。 一、在诠释“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上的主体性错位 我这里所说的诠释上的主体性错位是指诠释者(解读者)在解读“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混淆了“分析对象的正义观”、“马克思的正义观”和“解读者自己的正义观”之间的区分,从而导向了不恰当的解读与诠释。其典型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把解读者自身的感觉、理解强加于马克思;(2)混淆了马克思的正义观与作为马克思分析对象中的正义观。 1.把解读者自身的感觉、理解赋予马克思 在我看来,这是马克思著作的研读者极容易犯的解释性迷误。这也许就是艾伦·伍德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的开头就想提醒读者注意的: 当我们在阅读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著作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描述时,我们本能地意识到,他所描述的是一个不正义的社会制度。马克思告诉我们,在这种社会里,一小群人生活舒适而又无所事事,另一些人则处于匮乏和悲惨的境地,并且,后者的数量还在不断扩大,他们创造的财富被前者享有。马克思常常谈到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认为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资本对“无偿劳动”的占有。不仅是马克思所描述的那个资本主义社会给我们留下了不正义的感觉,而且,他对资本主义的这种描述本身。似乎也蕴涵着对不正义的谴责。②(黑体为笔者所强调) 我们在阅读马克思的著作时,会产生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感觉,这很“本能”,很自然,这是我们自己的感觉。但是,这样的感觉、判断是否就是马克思的感觉、判断却是有待证明的。但遗憾的是,很多马克思思想的阐释者却很容易地将有待证明是马克思的论断直接“焊接在”马克思身上,从而把诠释者自己的感觉、判断说成马克思的感觉与判断。 可以说,这样的一种解读方式在马克思的解读者中并不少见,齐雅德·胡萨米、诺曼·杰拉斯和凯·尼尔森,甚至G.A.柯亨和艾伦·布坎南等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倾向。这种解读方式的朴素表现是马克思的解读者在阅读马克思的作品(比如《资本论》)时,感到马克思所剖析的资本主义是多么的令人愤慨,多么的不正义,从而很自然产生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看法。这种理解方式是非常的自然,但它却好比见到蚕吃桑叶吐蚕丝,就得出桑叶含有蚕丝一样天真。与这种理解方式相类似的理论论证模式是把自己的(但却有待证明是马克思的)正义论断赋予马克思,从而得出马克思具有某种正义思想。在我看来,胡萨米、杰拉斯和尼尔森等人所认为的马克思是以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就属于这种类型,甚至柯亨和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有以资产阶级的法权观念(或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批判资本主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比如,柯亨在论证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时,就将侵犯了自我所有权就是不正义的论断,认定为是马克思持有的观点③,从而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观点。相似的,布坎南在论证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时,也将异化是剥削的实质,异化就是不正义的观点赋予马克思④,从而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观点。而就我们所知,柯亨和布坎南所归给马克思的这两个论断对于马克思来说,都不是自明的,而且与马克思避免以法权的思维方式或抽象的人性论的思维方式去剖析、批判资本主义的事实相左。当然,在这里,我并不是想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相反论断,也不是想否定我们今天可以作出我们自己的创造性解读,而是要指出,如果不加辨析地把我们自己的观点、论断说成是马克思的,就容易遮蔽马克思自己的思考。 2.把蕴含在分析对象中的正义观混同为马克思的正义观(道德观) 在我看来,把蕴含在分析对象中的正义观混同为马克思本人的正义观的典型例子是一些学者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针对吉尔巴特辩谈自然正义所说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那一段话(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79页)视为马克思自己的正义观或价值判断。由于这一段话曾经是一些学者述说马克思的正义观的主要依据,也是引起纷争的一个重要文本,故有必要将其完整引述如下: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