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个人应得”

作 者:
王立 

作者简介:
王立,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3)11-0070-07

       正义之于社会,犹如真理之于思想一样重要。①这固然不错,但什么才意味着正义呢?对正义的各种回答给人们敞开了巨大而开放的理论空间。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平等主义者当然主张正义意味着平等。②并且,平等主义者塑造了当代政治哲学的正义语境。然而,追溯正义的思想史及其实践历程,“应得”早已获得正义的品格和内涵。正义即“应得”,抑或说正义的概念是按照“功绩”(merit,亦可译为“业绩”)和“应得”(desert)来定义的。③从希腊文明的源头《荷马史诗》直到今天,这一观念仍然在西方社会的正义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面对如此久远而根深蒂固的传统,平等主义者在正义观念的建构和正义原则的论证中却并没有给予“应得”相应的位置,相反,他们以理论上的“反应得”(anti-desert)而将之排斥在外。平等主义者的“反应得”不仅拒绝了传统的所有“应得”,而且也造成了“个人应得”(personal desert)的“空场”。无论理论上的“反应得”如何具有逻辑自身的力量,它都明显同人们的直觉信念和思想传统相冲突:人们总是应该“应得”什么。其中,“个人应得”乃“人们总是应该‘应得’什么”信念的集中体现,也是整个正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应得”成为人们批评平等主义者的有力根源。

       一 “个人应得”的“空场”

       在传统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思想中,“应得”一直居于正义观念的核心位置。尽管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思想的发展,“应得”的内容几经嬗变,但其根本的内涵依然没变:个人的道德行为所带来的任何后果及其责任都是其“应得”。道德行为与责任的内在关联是“应得”在任何时代和社会背景下得以确立的基本命题和实践原则。按道理来讲,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在基本的正义理念层面都应该反映这一原则,特别是在社会基本利益和负担的正义分配中更应该体现该原则。然而在平等主义者的政治哲学语境中,“平等”被建立为最高的正义原则,使得传统的正义观念“应得”根本没有彰显,也没有在正义原则中体现,反被平等主义者以“反应得”而扫地出门。

       平等主义者“反应得”的缘由不是本文探析的对象,但平等主义者“反应得”的理由却在于“应得”本身。简言之,平等主义者的“反应得”实际上也是“应得”根本内涵的应用。大体说来,平等主义者的“反应得”思路是这样的:人们的不平等主要由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因素所致,这些因素从道德上看具有偶然性和任意性特征,它同人们的自由选择毫无关联,所以每个人不应该承担由这些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而且没有人也没有任何道德上的理由“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的分配中所占据的优势和有利地位。正如平等主义者所说,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自然天赋来确定这种分配。④

       既然“应得”的根本内涵是道德行为与后果责任的必然关联,那么,在此标准检视下,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的因素都跟个人的行为没有关系,因而也的确没有人“应得”缺少它带来的不平等或拥有它带来的较大利益。自然而然,在正义的分配中,人们也就无法提出“应得”的主张和要求。所以,平等主义者认为“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然而,这种“反应得”的一般性解释将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理论误区,即通过自然天赋的道德“不应得”而将所有的“应得”都排斥在外,其中包括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个人应得”。例如,人们可能具有的不同于自然天赋的某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无论是作为道德实践所构成的要件还是作为人具有的基本道德能力的形而上学假设都是“个人应得”的)也会因完全的“反应得”而遭到否定。而恰恰是这些“个人应得”,不论“应得”的语境发生何种转换,它都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最有意义的地方所在。

       我们从“反应得”对基本能力的否定来分析其理论局限。所谓基本能力,是“当一个主体被给予的拥有的能力不是他做过的任何事情的结果,那么我将称那种能力为基本能力”⑤。按照基本能力的形式化表述,平等主义者完全的“反应得”看起来就像如下的形式:

       (1)每个人都具有一些基本能力集,其中包括付出努力的能力,这种能力并不是这个人任何行为的结果,因而不属于他。(2)如果一个人具有X且X不是他任何行为的结果,那么,他就不应得X。因此,(3)没有人应得他的基本能力。此外,(4)一个人的每种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是由他的基本能力集当中的某些子集引起的。(5)如果一个人不应得X,而且X使Y得以可能,那么,这个人就不应得Y。因此,(6)没有人应得他的行为,而且,没有人应得他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任何收益。⑥

       在这一形式化的推论中,可以说“反应得”每一步都能寻求到直觉的理论诉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一步都清楚明白和逻辑严密。就思维推理来说,(5)里面就存在极大的理论缺陷。首先,从逻辑形式上看,(5)也可以表述为X根据Z而应得Y。这明显存在理论的无穷回溯问题。为了应得Z,X必须应得Z的基础Z′;为了应得Z′,这个人必须应得Z′的基础Z″;如此等等。这种条件的“应得”任何人都无法满足。⑦

       其次,从“应得”的意义上来说,“应得”根据的无穷回溯导致任何人都不能对“应得”提出有力的主张,而且所有的“应得”都没有理由。一方面,所有的基本能力包括自然天赋都是“不应得”的,推而广之,个人的身体也是“不应得”的;另一方面,平等主义者也无法通过“应得”的理由而建立起理论上的“反应得”。既然任何“应得”都不存在,何来“反应得”呢?这都是平等主义者所不乐意看到的。问题的关键是它违背了人们的直觉:人们总应该“应得”某种例如身体等方面的东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