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居民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与现实错位

作者简介:
谌丽(1985-),女,四川绵阳人,博士研究生,中国地理学会会员(S110007276A),研究方向是城市与区域发展等,E-mail:chenlicas@gmail.com,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190,中国科学院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190;张文忠(1966-),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博士,研究员,中国地理学会会员(S110005239M),研究方向是城市和区域发展等,E-mail:zhangwz@igsnrr.ac.cn,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杨翌朝,美国俄勒冈大学规划与公共政策管理系,尤金 97403

原文出处:
地理学报

内容提要:

服务设施可达性对于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研究和城市规划的广泛重视,然而中国城市发展过程中却暴露出服务设施可达性下降的问题。从居民的视角出发,构建影响中国城市居民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与现实错位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基于北京市2005年居住环境调查主观数据对居民的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利用北京城市服务设施空间数据借助GIS评估居民的客观服务设施可达性,通过多元回归模型讨论居民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与现实的错位情况和相关因素并侧重验证城市空间结构和住房获取渠道的影响,这些因素与中国的城市发展和住房政策变化紧密相关,并将基于此提出促进居民实现其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的城市规划和政策建议。


期刊代号:K9
分类名称:地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字号:

      修订日期:2013-05-19

      1 引言

      服务设施可达性不仅是体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同时对于城市而言,也是衡量宜居性的常用指标[1-2]。当城市居民在进行居住区位决策时,距离教育、医疗、公园等服务设施的可达性毫无疑问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3],它不仅意味着设施利用机会的多少,有时还决定了某些设施的可进入性(例如学区的划分)。近年来新城市主义理论、精明增长理论、紧凑城市理论等国际前沿研究都反映出对服务设施可达性的重新关注,其中有出于对节约交通成本、反对城市扩张等经济和环境方面的考虑,而更多的则是对居民居住需求和感受的重视。实际上国外已经出现了从郊区别墅到设施丰富的城市中心区的反向流动现象[4]。然而,我国近年来对于服务设施配置的研究结果却表明,随着城市快速扩张和单位生活圈的逐渐瓦解的发展,新建社区的交通、娱乐、医疗、购物设施便利性都显著下降[5-6]。同时在个体层面,随着住房市场化的推进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居民对居住消费的选择面扩大,可能会进一步降低设施可达性,因为居民有可能为了购买面积更大的住房而选择损失一部分可达性[7],而私家车的普及会进一步坚定他们的选择。

      尽管目前国内外有许多研究关注服务设施可达性的现状[8-10],但是很少有研究关注居民是否能够实现其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原因可能是许多地理学和规划学在研究居住决策时通常采用效用最大化模型,即假定居民在进行居住决策时会最大程度的满足自身的居住偏好[11]。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上述城市发展模式等宏观原因和居民支付能力等个体原因,居民很难能够实现自身的所有居住偏好。一些西方研究已经指出被调查居民存在居住区位和居住偏好的不匹配[12-14]。

      国内服务设施研究的关注点主要是利用客观指标进行分析和比较,但相对忽略了居民对于服务设施的主观感受,并且很少有研究将客观指标与主观感知联系起来。本文利用北京城区交通、教育、医疗、购物、休闲、餐饮等六类服务设施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大规模居住环境主观调查数据,通过实证分析来考察北京城市居民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与现实的错位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在研究方法上,试图构建客观与主观结合的研究方法,将服务设施可达性的客观测度指标和居民主观感知相结合,确立以居民个体感受作为依据的评价方法。同时本研究至少有两方面益处:一是评估城市发展模式是否能够满足居民需求,与居民需求不匹配的居住模式会导致社区认同度降低、机动车使用率增加甚至迁移率上升[14];二是通过调查哪些居民存在居住偏好与现实的错位来加深对服务设施可达性的社会公平的理解。

      

      图1 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与现实错位的分析框架

      Fig.l Theoretical framework on incongruence between facility accessibility preference and reality

      2 分析框架

      过去30多年来,中国经历了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推动的快速城市空间扩张。期间市场引发的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发展,政府则为城市扩张和郊区化提供制度支持和公共物品。由于市场的发展通常领先于政府的规划管理和政策制定,郊区就业与配套设施大大滞后于住宅的发展速度,同时低密度蔓延式的郊区化也不利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和公共交通的组织运营,导致郊区公共服务设施供需矛盾日渐突出[15]。与此同时,土地和住房的市场化进一步切断了住房和服务设施的联系。传统的单位制度下,除了工作设施之外,还为职工提供居住设施、生活设施和教育、娱乐、卫生等福利设施[16],是一种功能高度融合的居住模式,能够大大减轻职工家务劳动的负担[17],这一建设模式和新城市主义对“混合功能区”的要求相吻合。但是土地和住房市场化以后,居住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关系发生改变,开发商成为居住设施的建造主体,而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则多元化,导致住房和服务设施的建设无法同步。更为重要的是,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取消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居民提供了自由选择住宅区位的可能性[18],掌握资源丰富、支付能力较强的群体更可能在市场中实现其服务设施可达性的偏好,因此居民支付能力的差异有可能在住房市场中显现出来(图1)。

      从居民个体的角度来看,导致服务设施可达性偏好与实际居住决策产生错位的原因包括3方面。首先,居住决策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维的,不仅包括服务设施可达性,还包括就业可达性、社会环境以及住房本身的特征等[19],居民在决策时需要对这些要素进行权衡,但是住房具有很强的时空限制,一套住房不可能满足所有居住偏好[20-21],因此最强烈的居住偏好会使得其他偏好成为次要考虑因素[22]。第二,每个居民的居住偏好会根据他的社会经济属性、生命周期、性格特质[23-24]等不同,但是居住决策通常以家庭为单位来制定,内部成员之间需要不断的妥协。而且居住偏好是动态的,会随着居民收入增加、家庭构成变化等改变,因此曾经满足偏好的住房可能不再满足新的需求。最重要的是,居民的居住决策受到居民支付能力的制约。因为居民所掌握的资源是既定的,只能在能力范围内选择效用最大化的住房。居民的支付能力通常由家庭收入决定,但也存在例外。例如我国回迁房的分配通常根据原有住房的大小及家庭人数决定,而在福利分房制度下居住条件首先是由居民所属的单位决定,其次在单位内部,还要根据他们的职位、工龄、工作表现等来决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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