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13)05-0062-09 21世纪初,有学者研究了戊戌变法的宗教改革,指出“宗教”和“迷信”两词均采自日本,用于表达那时中国话语中本不存在的西方概念,而两词的流行均与梁启超相关[1](P320)。随后,国内相关文章也集中讨论了宗教迷信话语的启蒙思想背景,尤其是梁启超的影响,有的也注意到其与五四新文化的关联①。与此同时,少数研究者则注意到宗教、迷信二词的更早起源。有的提到,“‘宗’‘教’二字连缀成词,并非日本传统词汇所独有”,从六朝到唐、宋,佛门相关的典籍里“宗教”一词几成习语。日本学者以“宗教”来对应西文“religion”,也是几经磨合,直至1884年才有定谳[2]。有的文章考察了明末至19世纪的基督教背景,指出西方传教士及奉教士大夫对于中国传统“正祀”和“淫祀”,除儒家之外均目为“迷信”而力辟之[3]。 笔者认为,近代宗教迷信话语成因复杂,既有士大夫的思想传统,又有西方文化背景,更有权力干预的直接作用。“宗教”、“迷信”均为古词而在近代赋予了新义,其现代语义虽受日语影响,却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并且,精英人物运用该词时,即使同一党派,其内涵也时有差异。戊戌之际的庙产兴学沿袭了禁毁淫祀的传统,社会实效不大。戊戌至“五四”的启蒙思潮也并非建构宗教迷信话语的关键因素。在近代中国,究竟何为“宗教”,何为“迷信”,根本上不是由精英思想来界定的。杜赞奇曾将宗教的等级制度、信仰、网络、教义及仪式看做是构成“权力的文化网络”要素,论述了华北农村的四种宗教组织[4](P111—122)。本文主要从历史过程中研究精英思想、国家权力和民间信仰的复杂关系,剖析宗教迷信话语的根本成因,进而认识政治权力如何转化为文化秩序。 清末启蒙思想家的观念 在历史上,除了儒学常居正统之外,佛、道二教与封建朝廷的关系则沉浮不定。民间多神信仰的正邪之分、正祀淫祀之别更是变幻莫测,往往随帝王的好恶、与皇朝的渊源关系而定。至近代,宗教话语的建构又与西教东渐分不开。明末清初,有的士大夫宽容或信奉天主教,但还不占主流。清中期,天主教在士大夫阶层已成绝响,几乎被目为邪教。清道光初年,福建学者陈寿祺代总督作《正俗十诫》,主张禁止天主教传播,认为其“外犯科条,内伤风教,亟宜禁止,毋得故违”[5](P48)。这体现了清中期官绅阶层对来华天主教的基本态度。两次鸦片战争以后,禁令渐除,传教载入条约,基督教在华地位逐渐上升。洋务运动时期,基督教凭借其合法地位,不断向清朝权力机构渗透。在社会上,教民冲突不断,教案时有发生,但传教士的治外法权使一些士大夫“一体处断”的愿望付诸空谈。具有象征意义的是,清末地方官对各区总主教、主教均按相应官阶品秩接待,有的教士“竟僭用地方官仪仗”,而官府不予追究[6]。这种情形不仅是下层民众难以想象的,而且也是儒、释、道三教首领不可企及的。 康、梁之前,维新人士宋恕在1895年初已经用“宗教”一词综论中外信仰。他认为,世界各大宗教虽有流弊,却皆为救世而起。即使被中国土大夫目为邪教的“北方之在理,南方之先天、无为诸教,其初亦皆豪杰之士悯民无教而创立之,故亦颇能斟酌儒、道,井井有条。及后入者多而莨莠杂,于是始有借以诈财、渔色者,谋反则决其无,邪术亦莫须有”。清中期的川楚白莲教徒,本无谋反之意,由于“贪酷有司诬良虐逼”,才铤而走险。西方传教士来华救民于水火之说亦不确,“中国但须申明孔氏教”,“自可转衰为盛,岂必基督哉”!晚清教案不断,也是因地方官办理不善。宋恕认为,宗教是人类文明的阶段性产物。他指出:“文明之极,必复归于无数(教)。何也?智者立教,愚者从焉。文明之极,人人皆智,上帝犹不得主之也,况同类乎!”[7](P75—79)显然,他所谓宗教,不仅指来华基督教及本土儒、佛、道诸教,而且包括民间多神信仰。在他看来,民间信仰既非邪教,基督教也不能拯救中国,只有儒教才能救中国;宗教是人创造出来的,不会永恒存在。 维新思想家大多在传统语言框架内,立足于社会改革,沿袭传统的正祀、淫祀话语。中国正祀、淫祀之分源远流长,唐、宋两代,地方官在江南、四川禁毁淫祀事件屡见不鲜。明代一再出现禁淫祀及庙产兴学行动。清初理学名臣汤斌巡抚江宁时,也在苏州禁毁五通神,改神祠为学宫。故研究者认为,戊戌以前的禁毁淫祀与20世纪初以后的庙产兴学具有连续性[1](P324—325)。事实上,这种连续性更直接地体现在19世纪中晚期。洋务运动之初,开矿山、修铁路、建工厂等举措常遭遇重重阻力,其中包括一些乡民以风水、民间神祇为由而加阻拦。思想家陈炽、郑观应等人主张对民间信仰和寺庙进行改革。如陈炽作于1890年代初的《庸书》,即将不在祀典的“淫祀”、不守法规的丛林道院列为改革对象,主张僧道“有犯案者,宜将田宅一律查封,改为学校。僧道还俗,愿入学者,亦听之”[8](P30)。1898年春,章炳麟再提鬻庙主张:“宋元丰时有鬻庙之令,张方平奏罢之,儒者至今勿敢道。余以为宋时之误,在鬻祠庙而不及寺观;其于祠庙,又勿别淫祠也。……余是以建鬻庙之议,而以淫祀与寺观为鹄的焉。”章氏鬻庙之策主要针对那些“功非地箸,国非旧壤,祭非子姓,而滥以庑宇宅其神灵”的“淫祀”。他认为,卖庙可以代赋税,或者“县取一区,以为学校之址”,以节省办学经费[9](P98—99)。这与数年前陈炽所论、数月后康有为上疏的庙产兴学策基本一致。可见,“百日维新”及清末“新政”的庙产兴学只是发展或实行了前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