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词讼审判及其司法实践是近年历史学和法学研究的热点。海量研究论著及其主要分歧,集中围绕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情调处息讼展开。笔者无意继续情与法的论争,重在打通清代按察使司、布政使司等省级司法主体①与州县自理词讼的关联。在一般意义上,布、按两司与州县自理词讼的整体关系是间接的②,它们不以直接受理民讼为主要职责。因为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应由州县受理并审结,故称自理③。但事实上在地方公费短缺、州县主官法律知识匮乏等的限制下,加之此类“细故”④无关考成,州县主官们不免懈怠,或拖延积案致使民怨未申,或草率结案使得冤情再起,越讼时有发生。因此,在省级层面督、抚两司(尤其是作为一省“刑名总汇”的按察使司)主要是处理州县词讼积案及其引发的大量小民越讼事件。 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息讼、厌讼的静态结论,我们认为清代两司在处理州县小民越讼事件时,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整体态度,可以归结为“张力与合力”。一方面对州县官员因循迟延以致大量积案深刻洞悉,另一方面又对小民扰乱行政程序的越讼行为表示明确反感,彼此之间作用力方向相反,形成明显的张力。同时,又由于两者作用力大小不同,对越讼的少有受理和严厉申斥就成为两司在处理此类事件的必然结果。张力与合力,即是清代两司处理州县小民越讼的复杂态度,其中张力是过程,合力是结果。 下面将以晚清樊增祥出任陕西臬、藩两司及江苏布政使时的大量专业批词——《樊山政书》为基础,辅以其他清代前期的原始文献,详细剖析这种复杂态度所蕴含的张力与合力。为什么这样选样选材呢?首先,樊增祥系当时地方官僚之典型,长于听讼且判牍专业水准颇高。不仅每有听讼,千人聚观,而且对于家庭釁嫌、乡邻争斗及一切细故涉讼者,“尤能指斥幽隐……听者骇服,以为炯察而得实”[1]。因此,其躬身所治之判牍广为流传,常常是“每一批词挂发,吏民传写殆遍”,李慈铭更称其判词“别是人间一种文字”,同时樊氏本人亦云“自有心得”[2]。其次,《樊山政书》所载集中于1901-1910年,虽正是清末政治法律变革最为显著的阶段,然批词字里行间仍流露出儒家正统思想的深厚影响,具有代表清代地方官僚思想的一般性价值。 一、在情法之间:学界对州县词讼审理方式的主要观点 “万事胚胎,皆由州县”。州县词讼听断以法,调处以情。那么,清代州县官对大量发生的小民自理词讼究竟如何裁决?国内外学界对州县审判及其司法实践的诸多研究成果和分歧常常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主要是集中于究竟是依法判决抑或基于情理调处息讼。约略而言,大体有以下三类基本观点。 日本法史泰斗滋贺秀三及其弟子执“调解论”。他们认为“虽然全国各地都设置有知州、知县这样的审判者,但他们对民事纠纷进行的审判实质上是一种调解。具有‘民之父母’性质的地方长官凭借自己的威信和见识,一方面调查并洞察事件的真相,另一方面又以惩罚权限的行使或威吓,或者通过开导劝说,来要求以至命令当事者接受某种解决。……就民事案件而言,却没有任何机关有意发展出一套具有私法性质的规则,也不存在任何使得判例得到统一的机制”[3]。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基于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环境特点,提炼总结出“无讼”观点和与此相应的州县官的调解立场[4]。 法史学者张晋藩、郑秦等也多强调指出州县官对自理词讼的大力调处。张晋藩在《清代民法综论》中指出,调处息讼受到清代最高统治者的青睐,在最高统治者的倡导下调处日趋制度化和普遍化,这种调处又可具体分为州县调处和民间调处。其中州县调处是州县官员的政绩和“大计”的重要指标。因此州县官对自理词讼,首先着眼于调处,调处不成时才予以判决[5]。在近年的论争中,贺卫方认为传统中国“卡地司法”主要表现在法官诉诸“天理人情”之类的法外标准,由于这些标准本身伸缩性很大,各案裁量的结果便具有“翻云覆雨”的结果。高鸿钧认为,中国传统司法基本上属于“卡地司法”,尽管贺卫方关于古代法官“翻云覆雨”的措辞有些夸张,但他关于“卡地司法”的判断是基本成立的。 与上不同,黄宗智先生更多从清代官方话语表达和实际运作的背离与矛盾出发,提出州县官对大量发生的民事诉讼系依法判决。他认为在州县自理词讼中,州县官一般都依法断案、是非分明,很少像官方一般表达的那样,以情调解使得双方和睦解决纠纷。和睦解决只是儒家的理想和官方话语的描述,而不是实际运作之中的情况,并且,他更进一步指出在依法判决的正式制度和出于情理调整的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第三领域”或“中间领域”[6]。与此类似,张伟仁认为,大致而言中国传统的司法者在处理案件时,遇到法有明文规定的事件都依法办理,在没有法或规定不很明确的时候,寻找成案作为依据处理同类案件。许多地方档案和地方官的审判记录,都可以证实这一点,极少可以见到弃置可以遵循的规则不用而任意翻云覆雨的现象。 王志强等学者则兼而有之,提出在清代听讼中官员同样重视情理作为裁判根本价值取向的意义,并以此指引发现和运用制定法的推理过程。制定法在民事司法中发挥的这一工具性作用,与命盗重案中其实并无二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