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间绘画赞助体系初探

作 者:
黎晟 

作者简介:
黎晟(1976-),男,江苏淮安人,上海大学美术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6,淮阴师范学院美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美术史及相关理论,江苏 淮安 223001

原文出处:
艺术探索

内容提要:

宋代绘画是否存在赞助人或赞助体系,学界尚有不同认识。但无法否认,与士人与宫廷绘画相较,民间绘画活动与交易繁荣。而民间画家社会地位的低下,决定了其必须积极与某些社会阶层交流并迎合他们的趣味,以发展其职业生涯,获得生存资本;而某些社会阶层出于某种需要也乐意提供支持。这就构成了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的赞助体系。


期刊代号:J7
分类名称:造型艺术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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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J1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53(2013)02-0006-07

      宋代民间绘画的繁荣毋庸置疑。宋代民间本就有“烧香、点茶、挂画、插花”的风俗,而经济的复兴更使得绘画消费不再局限于上层社会。经济的复兴首先造就了文化艺术商品的消费者。“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其次造就了城市中艺术市场的繁荣。北宋相国寺每月五次开放万姓交易,其中“殿后资圣门前皆画籍、玩好、图画”(《东京梦华录·卷三》)。南宋临安夜市也有细画扇面、梅竹扇面出售。这些具有一定文化修养与经济实力的市民阶层,有鉴赏绘画的能力并有相当的购买力,成为民间绘画的主要消费者。小农经济的发展无疑也使广大乡野村民成为绘画的潜在购买者。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成就了一大批依靠社会各阶层赞助生存的民间画家。

      在与宋代相关的画史作品中,确实可以发现一批既非士人亦无宫廷背景的画家从事绘画创作。一般而言,相对于精英们的绘画,如士人画,画史对民间画家的评价普遍不高,所载也大多寥寥几句,语焉不详。但实际上,这一群体对建构宋代绘画总貌的作用绝不会逊色于在画史中占显著地位的精英画家群。任何的精英绘画也不会凭空出现。在一个我们可以合理构建出的宋代社会情境下的艺术生态圈中,精英绘画与民间绘画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必定远多于差异与排斥。相对于风格上的差别,两者所处社会情境的巨大差异更引人注意。因此在对民间绘画的研究中,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民间绘画的创作者——民间画家及其生存方式。由于社会地位较低,民间绘画所受的影响远比士人与宫廷画家复杂。是什么人以什么样的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民间绘画的趣味?这值得更多关注。

      一、艺术赞助与中国绘画的研究

      英国艺术史家哈斯克尔的《赞助人与画家:巴洛克时代的艺术与社会之关系研究》(Patrons and Painters:A Study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Art and Society in the Age of Baroque)从赞助的角度来研究绘画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为美术史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与思路。而问题是,从赞助角度来研究中国绘画是否适用?按西方艺术史学家米歇尔·巴克森德尔(Michael Baxandall)在其著作《15世纪意大利的绘画与经验》一文中的定义,“约请作画,提供资金及确定此画用途者可称之为赞助人”①。然而,中国画家特别是宋代的士人画家,因其特殊的生活方式与价值体系,会从本能上厌恶这种艺术交易方式。李成就坚称:“自古四民,不相杂处,吾本儒生,虽游心艺事,然适意而已,奈何使人羁致,入戚里宾馆,研吮丹粉,而与画史冗人同列乎!此戴逵之所以碎琴也。”(《宣和画谱·卷十一》)此外,士人画家大都为地主、官员或退休的达官贵人,在衣食无忧的环境中,其绘画创作完全可以不顾旁人的赞赏,绘画对他们而言是一种怡情悦性的方式,并非谋生手段。这也是国内有些学者质疑“赞助人”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绘画研究中有效性的重要依据。②

      但应该注意到,以宋代绘画为例,首先,宋代绘画并非仅有士人绘画,还有大量宫廷画家与民间画家从事绘画创作,他们大都没有以艺谋生的心理障碍,甚至会积极寻求资助。其次,上述米歇尔·巴克森德尔对赞助人概念的解释是狭义的。实际上,赞助者约请作画的方式、支付报酬的形式等方面,都大有可商榷的余地。贡布里希就认为,赞助人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提供具有影响力的支持,以促进某人、某项事业、某种艺术……的利益的人,另外,在商业用语中指某位常客”③。这实际上大大拓宽了赞助人支付报酬的形式和赞助者的范围。实际上,在西方美术史研究中,赞助人的范畴所指非常宽泛,除了教廷、美第奇家族这样的传统赞助人之外,17世纪荷兰购买绘画的商人、市民,为艺术家提供展览场地的美术馆、博物馆,甚至参与艺术活动、观看艺术展览的民众也都被认为是艺术赞助人。因此从广义上说,那些为艺术事业提供资金,为艺术家提供工作机会,为艺术创作和艺术品的展示提供场所并给予各方支持和帮助,积极参与艺术宣传活动和艺术实践活动,经营艺术品事业,购买、收藏、观看或鉴赏艺术品的个人和团体都可以被称为艺术的赞助者。

      从本质上来看,从艺术赞助角度研究绘画,目的在于强调社会对艺术的影响,强调赞助者对艺术创作的影响。当我们试图从艺术赞助角度来考察中国绘画时,是否有必要斤斤计较于艺术赞助的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与西方完全一致?毕竟中西方绘画的样式与生存情境有较大差别,如果一味地强求概念上的一致,最终会导致绝大多数西方美术史研究的概念与方法在中国美术史的研究中失效。实际上,经过多年的努力,西方美术史的方法论在我们研究中已经不可或缺了。换言之,在一种更为宽泛的艺术赞助的概念下来考察中国绘画,将大大拓展中国绘画研究的象限。国外包括高居翰、包华石在内的学者认为,“中国绘画也和其他国家、民族的艺术一样,会受经济的或类似经济的交易行为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约定俗成的体系下,艺术家作画乃是为了报答、迎合社会上的某些人的需求或期望,从这种交易的过程中,来表现自己的才能,或传达自己的情感,甚至获取某种利益。”④国内学者如顾平也指出,“在中国绘画史上,赞助人对艺术的影响是贯穿始终的。宫廷艺术存在皇家赞助,民间艺术有着地方政府和特殊的组织机构予以的赞助,文人士大夫艺术其实也存在赞助,但中国文人特殊的生活态度和观念,使得这一赞助形式变得十分微妙和特殊。”⑤《荣宝斋》2003年至2004年曾陆续刊登了国外学者李铸晋、茱丽亚·K.莫雷、玛沙·史密斯·威德纳、武佩圣、大卫·森若鲍等人所作“中国画家与赞助人”系列论文,为从艺术赞助角度研究中国绘画作出了不错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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