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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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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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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企业与当地科技厅签订了一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并已收到了基金款项。根据该合同规定,此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项目完成后须进行验收,如不合格将停拨后续资金。请问:该笔资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企业收到创新基金的会计处理

       背景信息中提到的该合同中要求的处理方式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要求的处理方式。该文件是原《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下的文件,其中对此类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7年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已经不一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如果该企业直到收到该笔创新基金拨款时仍然在执行原先的《企业会计制度》,则应当根据财会[2002]18号文的规定,将项目完成后确定可留给企业的拨款结余在通过验收后转入资本公积,不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如果该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时已经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则在确定会计处理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项目的相关开发支出在发生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所规定的资本化条件;二是创新基金属于《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五类财政资金中的第三类,即“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按该条规定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见财政部企业司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创新基金的会计处理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即,企业首先应当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规定,确定相应的项目开发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在此基础上,相应确定该笔创新基金应当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如果项目已经完成,后续不再发生研发费用的,可在收到时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在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内相应分期摊销。

       (2)相关拨款批文中对企业收到该资金后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是否具有效力以及企业如何执行的问题

       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其他政府部门发布的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形。对此我们的一般理解是:由于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这一点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基础”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两个部分中都有明确的披露,同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也是针对财务报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而发表的,因此在财务管理规定与会计准则发生冲突时,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应当优先适用会计准则的规定,除非会计准则本身规定了例外(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一条中对“投资补助”的例外规定,即,在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而不属于政府补助)。

       问:我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技术部主要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对产品进行质检、跟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请问:该部门产生的费用应计入制造费用还是管理费用?当研发新产品需外购原材料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建议将这些支出按照业务种类分别归集和核算。

       对于新产品研发支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其要点是:在相关支出发生时,首先应注意区分相应的研发项目是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对于尚处于研究阶段的,相关的研究阶段支出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一般为管理费用)。对于已进入开发阶段的,则进一步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判断该支出在发生时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以及自何时开始满足资本化条件,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通过“开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归集,在相关研发活动基本完成、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在其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产品质检支出,通常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所发生的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其应用指南、讲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会计期末,对已售出产品尚需发生的产品质量保证相关支出进行估计,确认为预计负债。相应地,后续此类支出实际发生时,可直接冲减预计负债。如果因为此类支出金额显著不重大或者难以可靠计量而未在销售收入确认当期进行预提的,则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计入企业的研发支出中。具体会计核算中,应注意区分相关的原材料是否明确专门为了某项研发活动而购入,以及购入专用于研发活动的原材料时相对应的研发项目所处的阶段,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①非专门为研发活动购入的原材料。在此类情况下,原材料购入时通常计入“原材料”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存货项目的组成部分。研发活动领用原已购入的原材料时,应按所领用原材料的账面价值转出,按所领用原材料的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如果原先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借记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如果按照税法规定需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还应按照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按照上述所领用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和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需要)之和,根据领用原材料时对应的研发项目所处的阶段,分别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者“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并在月末将已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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