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相当一部分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人员,只是聘请了兼职会计。即使有的企业聘请了专门的会计人员,聘用人员的财税处理能力也有所欠缺。面对纳税评估的处理结果,很多财务人员不知如何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而纳税评估是很多企业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说明。 一、增值税评估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评估涉及的问题主要可归纳为这几类:一是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未及时申报收入;二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及时申报收入;三是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约定收款日期,但货物已发出;四是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抵扣了进项税额;五是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至约定收款日期但未申报收入;六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未转出、增值税价外费用未申报;七是账外收入未申报。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不准确,导致收入申报不及时,从而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为对以上涉税问题的账务调整方法进行阐释,现举例说明。 [例1]某批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2年增值税进行评估,发现有问题的涉税业务如下:(1)12月1日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A公司钢材一批,货物已全部发出,合同价款为1000000元,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也未申报该项收入;(2)12月3日收取B企业货款1170000元,未开票未申报该项收入,该企业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3)12月5日赊销给C企业钢材一批,合同价款为1000000元,双方未对收款日期进行约定,由于该企业对产品质量提供担保且无法估计对方退货的可能性,故无法合理估计收入金额,发出钢材的账面价值为990000元;(4)2012年10月1日赊销给D企业钢材一批,合同价款为1000000元,约定收款日期为12月7日,该企业未将该笔收入作为12月份应税收入进行申报;(5)11月10日购进一批建材,价款1000000元已认证抵扣,12月10日将其用于自建房屋,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6)12月15日因保管人员失职,导致仓库被盗,损失存货10000元,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7)12月20日赊销给E公司钢材一批,收取E公司延期付款利息10000元,该费用未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申报收入;(8)12月27日销售给F公司钢材一批,货款117000元已经收取,但未入账未申报收入。(注:以上所称“价款”均不含税,其他为含税)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并通过该科目专门进行增值税检查的核算。故该企业补充申报完成后,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做以下账务处理: (1)借:预收账款 17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0 (2)借:其他应付款 11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0 (3)借:应收账款 17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0 借:发出商品 990000 贷:库存商品 990000 (4)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0 (5)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17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0 (6)借: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 (7)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8)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0 结转“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应做会计分录: (9)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387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700 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假设滞纳100天,滞纳金为1038700×0.5‰×100=51935元),应做会计分录: (10)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700 营业外支出 51935 贷:银行存款 1038700
图片新闻 为迅速落实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让纳税人尽快掌握相关操作事宜,最大限度地实现减流程、减时限、减费用、减表格。近日,武汉市青山区地税局分3场举办了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培训会。(图/文:市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