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转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再探讨

作 者:
杨锋 

作者简介:
杨锋,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641000。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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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与会计》2011年第1期刊登了张宏伟的《无偿划转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以下简称《张文》)。《张文》展示案例的基本情况是:A公司、B公司均为甲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公司,根据甲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划,A公司将C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B公司。文章提出了对此种无偿划转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办法。2012年第7期《财务与会计》刊登了蓝泗方的《再议无偿划转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以下简称《蓝文》)。《蓝文》对《张文》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异议。笔者认真阅读了两文,经认真分析,现对无偿划转长期股权投资提出以下看法以便共同探讨。

       一、母公司主导下的无偿划转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的性质

       要对此次交易作出合理的会计处理,首先有必要搞清楚此次交易的性质。

       《张文》认为,此次交易“无偿划转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B公司、C公司来看,此次交易似乎就是企业合并,但以企业合并来处理此次交易无法合理解释无偿划转之理由,无法确定甲集团公司和A公司在交易中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解释这种交易未能全面透视无偿划转的交易实质。其实,在这种无偿划转的情况下是否仍属于企业合并值得探讨,即便属于企业合并,这种母公司主导下的无偿划拨是否还适用于企业合并准则所规范的,也是值得商榷的。

       《蓝文》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认为,“股权无偿划转……实际是资本性投入性质”(应该是针对甲集团与B公司关系而言),“无偿划转实质是股东权益的转移”(似乎是针对A公司、B公司而言,即对C公司的股东权益无偿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从企业的本质来看,显然不可理解A公司以无偿的方式放弃自己的资产。此种说法也未能揭示甲集团与A公司的关系,所以不能准确反映此种交易的经济实质。

       笔者认为,这种在母公司的安排下的无偿划转实际上应是母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战略的需要,对自己所控制的集团内部资源的重新配置。这种资产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是母公司与旗下各有关子公司分别进行的一种比较典型的资本性交易,母公司与各有关子公司之间是典型的权益性交易行为,其实质应理解为是母公司从一公司抽回投资再投资于另一公司。即相当于甲集团公司从A公司抽回部分投资(金额为C公司净资产)投资于B公司(金额为C公司净资产)。以这种观点来理解无偿划转长期股权投资能全面反映母公司与各有关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所以“资源重新配置”能够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二、会计处理方式

       明确了交易的性质,会计处理就有了方向。以“资源重新配置”为思路,有关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一)甲集团公司会计处理

       1.确认。《张文》认为应确认为减少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增加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遗憾的是,《张文》未能对采取这种确认的原因及理由加以说明,从其“企业合并”观点来看,因集团公司形式上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未发生经济关系,所以也无法推断出集团公司应采取什么样的会计处理方式。《蓝文》认为,集团公司“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在集团公司的个别报表上也无须反映此项交易,仅需在合并报表层面反映。

       笔者认为,此项交易表面上看来,集团公司没有与下属公司发生交易,实质上是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重新整合。通过集团公司的统一调配,部分经济资源从A公司流向了B公司,由于集团公司、A公司、B公司均为独立的经济主体,集团公司没有理由随意无偿调走A公司资产,如前所述,这一经济行为实质上是集团公司对A公司投资的收回,然后又投资于B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客观反映这一交易的经济实质和集团内部资源的流向,所以应当在集团公司确认这一经济交易行为。即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情况。

       因此,集团公司确认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贷记“长期股权投资——A”,以反映整个集团公司内部资源的变动流向。

       2.计量。关于计量,《张文》认为,“应根据A公司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但未具体说明是采用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还是账面价值或者说是公允价值。根据《张文》提供的会计处理方式,《张文》似乎采用的是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蓝文》则认为,无须确认与计量。笔者认为,C公司作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法律角度看,A公司的股东要把此资源转配给下属其他企业,那么如果从公平交易的角度看,理想的计量基础应该采取C公司的公允价值,确定集团公司收回此项资产的计量金额。但考虑到集团内部资源的流动,不宜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比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量原则,以交易对象(即C公司)的账面价值计量,也就是采取以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额作为计量金额。

       3.报告与披露。从集团公司个别报表看,根据《张文》所提供的会计处理方式,集团公司应在长期股权投资项下,以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额,减少对A公司的投资,增加对B公司的投资。通过提供这样的报告,虽然反映了集团抽去资本这一经济行为,但此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存在出入,与事实不尽相符,因而未能如实反映。《蓝文》认为,无须在个别报表反映此项交易。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也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根据笔者的观点,应在集团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以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额确认对A公司、B公司的投资变化。这便如实反映了经济交易的实质,提供的财务报告也具有可靠性,这个信息与投资者决策也具有相关性。因此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能够实现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另外,笔者认为,集团公司应当详细披露此项交易,说明对旗下公司经营资源重新调整的原因、影响范围、合法性等情况,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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